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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传销协会章程(草案)

发布: 2009-01-12 16:51:55    作者: 鸣仁   来源: 中国反传销协  

 

第五章 协会各机构职责

 

第二十八条:协会机构细则

(一)监督执行委员会

协会监督执行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委员组成、是本协会的最高决策和仲裁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总体战略规划,全面协调和安排协会的各项工作,确定协会业务范围和方向,协调协会内部关系。监督管理协会各部门的大小事务,负责对协会所有职能部门负责人的选拔与审核。开展所有会员对协会的建设性建议的提案的审议工作。及时回复会员的建议提案与意见。

    1.审查协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

    3.修改协会章程。

    4.推选协会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5.拥有对协会各部门负责人的弹劾权。

(二)组织管理部:

组织管理部负责协会内部所有部门的协调工作与会员的管理工作,主管会员的注册申请和审批管理工作,接受会员的定期捐助。全面传达协会的战略指导思想和决议通知,协调会员与志愿者开展宣传和解救活动,负责开展对会员的培训工作。(欢迎有人力资源管理经验的会员参与,因为要管理会员的机密资料,所以本部门成员必须专职)

(三)救助部:

救助部主要是由具有专业反洗脑能力的会员组成,负责接受协会指派前往异地进行解救劝说受害者并配合执法机关打击传销组织的任务。同时肩负与组织管理部协同培养更多具有独立解救反洗脑能力会员的重任。(欢迎有正义感,敢于行动并有较强的表达和心理引导能力的会员参与。因为要长期在外解救,本部门成员必须专职,有实际经验者优先)

(四)外联部:

负责与各新闻媒体与执法机关之间的联络。联络并支持各高校学生会组建反传销社团,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同时负责联系各企业单位寻求资助,建立“传销难民就业帮扶指导体系”,为传销难民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与有意支持协会公益事业的协会或个人协商新闻、宣传和赞助的相关事宜。(欢迎有相关条件、经验、思路的会员参加。本部门在协会的组建初期非常重要,参加者慎重考虑,有能力者参与)

(五)宣传部:

负责文字影音等对外宣传资料的制作和整理。协助各大网络媒体和相关传销地网络媒体的宣传活动,并协助各地高校进行预防传销知识宣传,利用网络手段,加强预防和曝光传销的宣传工作,组织协会各地会员与志愿者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和增强群众对传销的预防和警惕。(有相关能力者填写加入此部门,经过审核就可加入)

(六)网站管理部:

负责协会网站的建设与论坛的技术维护与安全,并负责接受论坛所有版块正副版主的申请核准并向组织管理部提交个人资料备案。(有相关能力者填写加入此部门,经过审核就可加入)

(七)咨询部

咨询部主要是通过协会的反传销知识培训,然后在协会网站、论坛、QQ群接受求助者的咨询,解答有关疑问,为求助者提供咨询服务,认真解答咨询者提出的各种关于传销是非的问题。上交求助者与受害者的举报材,。转交需要救助部异地解救劝说的求助者与受害者求助资料。为其他各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员定期捐助:

二、其他捐赠:

三、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资产管理接受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单位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监督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或自行解散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草案由吴俊(利剑)起草,经2008110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监督执行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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