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直销立法的背景及其进程
发布: 2008-11-14 09:08:58 作者: 鸣仁 来源: 经济参考报
直销经营方式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导入我国,其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 兴起阶段(1990年——1993年)。1990年11月,我国境内第一家正式以直销经营申请注册的公司———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直销经营方式正式进入我国内地市场。
第二,混乱经营到初步规范阶段(1994年——1997年)。随着直销经营的进入,直销形式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打着直销的旗号从事非法传销和“金字塔诈骗”活动。
第三,禁止传销及部分外资直销企业转型经营阶段(1998年以后)。由于当时我国直销监管手段尚不完善,给了非法直销经营者以可乘之机。我国政府于1998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第四,开放直销市场及直销法规正式出台阶段。2005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并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和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国曾经出台的直销法规、规章
截至2004年底,我国有关部门制定并出台的规范和管理直销经营活动的法规主要有:
1994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指示制定并发布《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
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办〈1995〉50号)。
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准许多层次传销意见书》,正式批准41家企业可以进行传销;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传销管理办法》;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对传销(包括直销)活动加以全面禁止;
1998年6月18日,外经贸部、国内贸易局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455号),批准雅芳、安利、玫琳凯等10家外资直销公司转型经营;
2000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2002年2月,国家外经贸部、国内贸易局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字〈200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