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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的再思考和再建议,写在“传销罪”颁布前

发布: 2008-10-12 10:46:18    作者: 李旭   来源: 中国直销网-zhixiaowang.com  

    《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在2005年颁布实施,第一次用法律的手段来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笔者当时作为一个传销者,也是看到这两部条例后才幡然悔悟,可是热切的期待落了空,随着两部条例的正式实施,传销不是寿终正寝了,而是愈演愈烈,如洪水猛兽一般席卷全国,现在全国除了西藏外,每个省市都有或多或少的传销活动,而且大部分省市的传销活动都很猖獗,很多城市麇集的传销人员达数万甚至10多万人,全国传销人员总数超千万,确实触目惊心。

 

    最近刑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组织领导传销罪”,对于广大传销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是一条振奋人心的好消息,但是高兴之余,仍然有些担忧,曾今写过一篇文章《关于打击传销的思考和建议》,于是再写一篇思考和建议,对打击传销建言献策,只希望甚嚣尘上的传销活动能得到有效遏制,人间多一些美好,少一些欺骗......

 

    传销组织通过人身和精神达到双重控制的目的,但主要还是精神控制,通过“亲情感化”、描绘“光辉前景”、“释疑解惑”、“现身说法”、“成功励志”等手段,极力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环境,制造“家”的温暖,让人认为在传销组织里能得到温暖、尊重、自信、激情,能磨砺人的意志,很向上,有团队感、归属感,能得学到知识,得到锻炼,传销组织也极力鼓吹是“一所没有围墙的大学”,是培养的高素质人才。当然环境好也只是一种吸引力,真正诱惑人的地方还是传销组织给每个新人画了一张大饼(画饼充饥),说他们是一个“短平快”,无风险、无压力,短期内就可暴富的好“行业”,皇帝轮流做,人人都能“成功”,制造平等致富的假象,很多所谓的“成功人士”现身说法,更加坚定了传销人员“死都要从‘行业’中死出去”的坚定“信念”。

 

    在传销组织歪理邪说的蛊惑下,使他们深信不疑不无外乎这三点:一是不犯法,二是能赚钱,三是能学到东西,得到锻炼。

 

    我们怎么能破解传销组织精心设置的迷魂阵呢?

 

    首先来说后两点。我们要让传销人员迷途知返,必须进行“反洗脑”,从根本上解决传销人员的思想问题,但是现在传销组织把凡是对“行业”不利的一切东西都说成是“负面”,所以对法律都可以不屑一顾,执法部门的简单劝说根本不起作用,所以传销受害者的现身说法显得尤为重要,正是一部分曾经的传销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建立反传销网站、博客等,揭露传销真相,戳穿美丽谎言,起到了很好的宣传、预防作用,并使一部分深陷其中的人早日醒悟过来。但是由于资金、人力所限,反传销的民间力量还很小,在肆虐的传销邪教面前犹如杯水车薪。

 

    当然由于传销组织的封闭性,不看电视、不看报纸,了解不到外界的信息,加上他们对说服教育持抵触心理,“反洗脑”是难上加难,所以效果并不明显,往往是事倍功半,甚至劳而无功。导致很多地方在打击传销时传销人员驱而不散、遣而不走、顽固不化,加大了打击传销的成本。

 

    笔者认为要遏制传销,还是要放在重拳打击上,改变传销人员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不犯法,还可以赚大钱”的错误观念。随着刑法修正案“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即将出台,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打击传销有了法律的利器,相信全国传销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的局面会有根本性的改变。为了更好地打击传销,在“传销罪”出台前特提出如下建议:

 

    1、对打传职责进行重新分工,“异地传销”归公安管辖。

 

    现在的传销已由过去的传商品过渡到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拉人头”式传销,商品只是一个道具,甚至根本无商品,真实的商品买卖已逐渐淡化,演变成一个个诈骗团伙,还让工商部门主管是职能部门错位,明显不妥。工商部门对这样无公司无产品的传销组织在查处时束手无策,缺乏打击传销的必要手段。工商为主,公安配合的打传体制也容易造成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现在很多地方举报传销时公安推工商,工商推公安的现象非常普遍。传销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公安起到的作用更大,但现行规定导致的实际情况是公安可打可不打,给查处带来很大难度,难以形成合力。

 

    值得注意的是,正是因为传销的日益猖獗,导致更多的人上当受骗,使更多的受害者求天不应,告地无门,很多传销受害者非常痛恨当地执法部门的不作为,甚至很多人改变了对社会的看法,显得悲观、厌世,甚至仇视,,得民心者得天下,传销已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政府公信力的流失。

 

    2、“组织领导传销罪”颁布实施后,要明确界定谁是组织领导传销者,建议把传销C级(主任,家长,寝室长)也列入重点打击的对象。

 

    在传销组织中,C级头目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虽然他们还不是传销的受益者,但他们是传销的真正组织者,在传销网头(A、B级)深居幕后遥控指挥以后,他们是传销骗术的具体实施者,如果把这些小头目抓进去以后,整个传销网络将会群龙无首,很快就会土崩瓦解。如此,则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很多传销人员认为不犯法的原因就是因为执法部门不可能把他们怎么样,简单的驱散解决不了问题,只会给传销组织者留下口实:我们这个行业肯定不犯法,警察都不可能把我们怎么样!所以“抓头目,摧网络”显得尤为重要,抓到C级后,可顺藤摸瓜,抓获更多的躲在幕后遥控指挥的B级、A级头目,以摧毁整个传销网络。对传销头目要严打,一些传销头目落网后,其下层的小头目又另起山头,传销网络不但未彻底瓦解,反而呈加速扩散的态势。打掉个别传销头目,还不能够完全瓦解传销体系,如同扑灭一场正在燃烧的大火,只扑灭中心地带的火,不但控制不了火势外围的蔓延,还会形成更多、更大的火患。

 

    3、对传销的一般参与人员也不能只是简单地驱散,要教育处罚相结合。

 

    一直以来,由于法律滞后,打传就像轰苍蝇一样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所以打传成了各地执法部门非常头痛的问题,久而久之,热情不在,麻木了,就不爱管了。一些地方政府的熟视无睹,不作为,又被传销组织加以利用,说成是地方暗中保护的。即使是严打期间,他们也有“合理”的解释:政府是正面压缩,侧面扶持。进公安局和工商局对于传销人员来说更是家常便饭,习以为常,而且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众口一词:我刚来;是过来玩的;不知道!从执法部门回来,一个个还沾沾自喜,不以为耻,反以为荣。领导更要借题发挥一番:如果这个行业犯法,他们能放我们回来吗?于是以前抱怀疑态度的人也坚信不疑。

 

    所以对待传销人员不能太仁慈,他们既是受害者,又是害人者,要严厉处罚:

 

    (1)、建立传销人员数据库。针对传销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把每次查处的传销人员登记造册,在网上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做到疏而不漏,全国执法部门共享,加强管理。当然这是实实在在的工作,不能怕麻烦,不能流于形式,不能光喊口号不行动。

    (2)、对第一次查处的传销人员,可教育加警告,第二次被查处时则拘留,并用信件或电话告知其父母或亲人。这样一是可以很快认清传销是非法的,二来也可破坏他们的“市场”,让他们拉不到人。

    (3)、对抓获的传销人员没收其用于骗人的财物(包括通讯工具、生活用品),不给他们继续行骗的资本。

 

    4、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对为传销人员提供居住和培训场所的房东加大处罚力度,不给传销提供生存的土壤,从源头上杜绝传销毒瘤。

 

    虽然《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处罚金额太高,难于执行,可适当降低处罚标准,以达到查处一处处罚一处。另外很多传销组织的居住场所也是他们的培训场所,可把居住场所也列为处罚对象。

 

    5、联合金融、电信部门,冻结传销人员的资金,切断他们的通讯联系。

 

    传销组织有两个致命的弱点:一是要不断地发展下线,二是要交入门费,骗人通过电话,骗钱则通过银行。电信部门实行手机实名制,在办理时严格审理,不能随意给传销人员开通集团网,公安查处一批,就可以停掉一批传销人员的电话,因为他们成员之间联系比较密切,发现一个传销人员的手机号码,就可以把整个传销网络的电话都调出来。金融监管也不难,传销的资金流动都是通过银行进行的,外省市大量资金流到本省内市,而且数目从数千元到几万,甚至10多万,还有传销组织交入会费(申购、上线)后,很多组织都是通过银行打到网头的账号上,数目都很雷同,有2800、2900、3900、36800、69800及其它的倍数,在传销重灾区,银行的服务员在办理这些业务时心照不宣,他们都很清楚是传销资金,而采取睁只眼闭只眼。

 

    很多地方一些部门为了一己之私利,置公平正义于不顾,见利忘义,为传销组织大开方便之门,电信优惠和银行的不干预就是典型的例子,这些怪现象给传销组织留下了口实,认为是国家暗中支持的,所以他们对“行业”深信不疑。

 

    6、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证据规格要求进行修改,重新确定证据规格。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传销组织活动隐秘,有极强的反侦察能力,没有商品,资金传递无任何凭证,加上它活动的流动性、广泛性和传销人员的对抗性,调查取证确实很难。这就要求对证据要求尽量简化,比如说集体住宿,支支唔唔,说不清工作单位,或者经查实后明显在说谎;从房间里搜到传销资料;受害者的现场指证;新朋友的举报...这些都可以作为查处传销时的有力证据。

 

    附2007年文章:关于打击传销的思考和建议!

 

     作者: 李旭,著名资深反传人士,有“中国反传第一人”之称,现为中国直销网(zhixiaowang.com)特约专家,“非法传销”栏目顾问。在此,我们真诚欢迎大家与李旭老师交流与探讨,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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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1984 2008-11-02 09:40:34 来自 IP:60.191.172.*
如果能有一定的支持,我愿意去每个传销组织做卧底,现身说法;联系;QQ705330791

firecat 2008-10-17 10:14:11 来自 IP:117.84.115.*
法律应该管的什么?是企业的分配方式吗?还是产品的质量!

firecat 2008-10-17 09:55:43 来自 IP:117.84.115.*
哪个直销企业不是转销????,教师能不能得到训练费?????,经理必需由总裁任命吗?共产党为什么能胜利?水是堵还是导?《《治安管理>>是吃素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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