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静态法到动态法的推进
发布: 2008-10-17 10:06:57 作者: 潇湘过客 来源: 东方法眼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刘国祥发言
多年来,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刑事法律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公安执法已经从作八十年代的严格按照政策办事,提升现在的理性、文明、规范、执法。比如,在北京奥运期间,美国游客在鼓楼意外致死,一些美国人主张美国政府对中国进行交涉,但美国使馆认为中国警察执法无可挑剔,无法交易。
一、适应社会治安的变化,增加相关的罪名
违法犯罪活动随着经济发展变化而变化,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新型犯罪,为了打击犯罪,我们希望出台一些新立法,以便依法打击犯罪。
第一,关于打击地下钱庄。当前,一些地下钱庄大量非法交易,使大量的金钱游离于金融监管机关之外,地下钱庄已经成为各种犯罪的途径,地下钱庄成为不法活动的载体,我国现行刑法对涉及钱庄没有专门规定地下钱庄犯罪。公安机关打击地下钱庄的主要是用非法经营罪名处理的,存在打不着,打不狠。
实践中,地下钱庄是个人经营,难以认定为单位犯罪,也难以用非法经营犯罪进行打击。
对地下钱庄的上游犯罪规定较少,打击不力。当前,地下钱庄的业务品种日益复杂。
第二,打击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的类型多种多样:有制作销售木马的犯罪,有植入木马的犯罪,有写信的犯罪,有做信息交易平台的犯罪,有销售肉鸡的犯罪。这些网络盗窃团伙,有的盗窃团伙甚至控制上百万台计算机。如,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制作网络木马后,通过发展30个成员,在短时间内盈利一千多万元钱。当前,网络盗窃活动非常活跃,但这些行为难以用法律打击。
由于这些木马并不对计算机进行破坏,所以,不能按照破坏计算机病毒罪处理。绝大多数的病毒对用户的计算机并不会造成破坏。有木马制作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长达8年,他至今仍然逍遥法外,原因在于他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侵犯通信自由犯罪。
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仍然限制在传统的通信自由方面,对侵犯公民电子邮件的犯罪,没有规定,立法不足影响对犯罪的打击。
第四、关于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
黑社会犯罪的危害特别严重,黑社会犯罪具有特殊性,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足。具体建议,从立法上将黑势力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黑社会犯罪规定为累犯,对其财产实行追缴,举证责任实行倒置。
第五、关于打击传销犯罪
传销犯罪多种多样,手段卑劣。如,组织头目为了培养无耻的精神,男子要学韩信,女的要跳脱衣舞。目前,传销犯罪的法定刑比较低,建议提高其法定刑。
二、按照依法治国的需要,完善一些罪名
1、建议减少目的等主观条件。刑法规定明知、故意的比较多。主观上的东西证明难度大,是否重新审视主观上的证明规定,代之以客观要件。
2、明确模糊罪状的表述
什么叫足以严重危害身体健康,实践中很难把握。公安机关认定达到足以的标准,当事人认为不足以。
三、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政策属于原则性的规定,一些办案人员担心对政策理解不准招致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刑法还没有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纳入刑法的范围。
完善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刑法没有规定盗窃、诱骗。建议将有期徒刑的上限提到30年,但仅仅是限于一些特定的犯罪。对一些轻微犯罪,适用轻刑。对累犯要加重处罚,对减刑、假释要严格控制。建立未成年人前科刑罚消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