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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静态法到动态法的推进

发布: 2008-10-17 10:06:57    作者: 潇湘过客   来源: 东方法眼  

  最高检察院研究室陈国庆:检察机关如何进行司法解释

  刑法的适用是查处职务犯罪、批捕起诉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加强对全国检察机关指导的一个重要内容。高检院有一个处是专门研究司法解释的,每年都有司法解释的计划。大部分都是与最高法院共同研究,联合制发。97年刑法修改以后,两高的司法解释,一年都在20件左右。目前,司法解释在10件左右。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规定得不恰当,会在社会上激起很大的反响,特别是在网络上。

  我们主要是把握以下方面:一是按照中央要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对一些轻微犯罪的处理,如何掌握打击面。必须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内容。我们专门给中央提供一个报告,比如,对犯罪的规定,现在看来,对一些公诉案件,轻微案件,当事人和解的,被告人真诚认罪,被害人也谅解,能不能从轻处理?能不定罪的就不定罪?公诉案件能不能转变观念,包括故意杀人,有些就是邻里纠纷、一时激情犯罪,能不能在处理上从轻一点。

  二是,要注意服务大局。比如,中央提出查处商业贿赂的,我们就积极研究贿赂犯罪的问题。

  关注民生。在一些偏远农村,制销假盐、假药特别严重。制造假药犯罪每年有一百多万起,但定罪的只有一百多件。原因在于什么叫制造假,有时界限不好把握。有的人认为,假药中的成份就是淀粉,不会造成什么后果,但有的人认为会延误治疗。

  三是,严格理解立法精神。无论是对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还是对比较小的批复,我们都要认真研究,征求多家意见。我们内部掌握一个原则,凡是内部有争议的,暂时不发司法解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我们的任务是准确执行国家的法律,司法解释强调遵循立法本意,强调协商一致。

  在刑事诉讼中有伪证罪,在民事诉讼中没有伪证罪。如果在民事诉讼中,规定伪证罪是不是打击面太大。

  
  四是,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的计划,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进行。特别注重征求地方机关的意见,凡是司法解释,曹建明检察长要求:要重视检察委员会的作用,司法解释要一条一条地汇报。

  五是,注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司法解释时,要体现政策的指导作用。如,医生开处方收回扣的问题,我们认为也要掌握刑事政策,医生开处方拿回扣问题比较复杂,对这些问题要有标准,一定要在掌握刑事政策的基础上进行。我个人的观点,对医生如果没有特别的情节,主张慎用刑法,重点要放在医院领导身上。

  关于刑法中的定性、定量的问题。数额较大的,才能上一个量刑档次。对一些经济犯罪,都需要定一个量。刑法本身就是一个结构,没有什么不对,但在实践中比较机械。理想状态是让司法人员有能力、有权力来定案量刑,有一个自由裁量的权利。但我们国家的情况比较复杂,许多人反映司法解释不及时,这个问题很复杂。我们一方面鼓励司法人员发挥主动能动性,另一方面也要把握标准,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司法解释中有很大的一部分是关于数额方面的,刑法中规定五千元就是犯罪,那么,为什么定五千,定一万行不行,无法用科学来解释。

  现在的问题是有标准就不科学,科学了就不再标准。如,易制毒物品,数量究竟怎么定,如,硫酸、盐酸,在实践中许多企业都在使用。量刑标准定得太低了,扩大打击面,量刑标准定得太高又不利于打击犯罪。

  其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在查处职务犯罪时,经常要区分他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要查清他是不是利用职务。现在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便利,企业人员利用便利,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便利,是不是一个含义,还是不同含义。两个利用职务上便利是否有区别?区别在什么地方。

  在反腐败公约中,收受不正当财物,与财产性的利益是不是相等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如,收受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是否构成受贿罪?反腐败犯罪中作为与不作为,与其他犯罪中作为与不作为是不是有区别?

  实践中,司法解释特别需要,但工作的难度是越来越大。凡是重要的司法解释都召开专家学者论证会,征求地方司法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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