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静态法到动态法的推进
发布: 2008-10-17 10:06:57 作者: 潇湘过客 来源: 东方法眼
全国人大法工委黄太云:刑法第七修正案的背景
立法上是不是也要减少死刑,目前,从领导到老百姓还喜欢用死刑、重刑,在他们的观点还没有转变的情况下,从立法上是不是可以延长看守时间,或者终身监禁,我个人是非常赞成的。在刑法的种类上,如,管制刑是管而不治,能否将其转变为社区劳动。但也有一些人反对。从目前看来,确实有必要思考管制的问题。再如,对罚金刑,如果他不能交纳罚金时,能否将其折抵为劳役,但如果折抵,一年计算多少,难以处理。
针对这一问题,王汉赋副委员长定下一个调子: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财产,都可以继续执行,但在执行中,还存在一定问题。我们希望有关学者、研究人员能够用书面的东西向我们法工委反映,这是我上午对张军副院长演讲的感想。
刑法修正案七的草案,从去年七月份就开始准备,当时准备的范围是比较宽的,后来,经过精简。从2007年以后,我们从四十多种类型中,对各方面争议不大的,先从中找出十三种,进行研究,制定修正案。
在走私犯罪中,涉及到刑法151条,152条,153条等规定,海关向我们提出在一些古脊柱化石中的犯罪,但在实践中关于化石的鉴定管理的单位比较分散,对文物的保护主要是按照等级进行的。海关遇到的问题有:刑法中有逃避进出境检验的罪,但这些年来,关于动物的病例也多起来。有的人到越南走私鸡翅,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过,这些来自疫区的产品,如何计算其价值是个难题。其次,出于保护国家利益目的,对某些物品禁止出口。如,石油、粮食出口。如果这些时候,当事人还在出口,将无法计算其价值。对于这些物品,还可能出现新的类型。我们考虑不如将其戴个帽子,有的领导建议,不如将其统一起来。
在征求最高法院、检察院、公安部的意见,再听取一个比较大的专家座谈会的基础上,有可能出台保护出口方法规定。
内幕交易中,关于老鼠仓的犯罪,去年,在股市比较好的时候,用基金开户的比较多,大概有五千万持股人,规模大约有二万亿人民币。保险业中,大概有一到二万亿资金投入股市,代替客户投资的大约有六、七千亿。在投资理财,大概有四至五亿。
目前,我们发现一些客户经理,他们在操纵客户资金时,做自己私活,这些人的帐户比较隐蔽,将其比喻成老鼠。对这些行为,证券会认为难以用内幕交易罪处理:他们是利用客户的钱,利用投资方向性的钱。证券会提出是否增加一条:金融从业人员背信罪。
从目前案件看,主要是建议朋友,亲友买的比较多。只要是利用信息,自己买了或建议他人买了,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
修正案的第三条,最高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对偷税罪变相地提高。对于在公、检、法机关立案以前,补交了偷税款,就不认为是犯罪了。另外,公安、工商、税务对企业偷税犯罪都有管辖权,如果大家都去查处,就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如果一个企业有偷税行为,我们要不要看主动补交税款,要不要定罪。将企业的老总抓了,企业也就垮了,工人也就下岗了,对这个问题,如何处理?我们去年征求公安部经济侦查局意见时,他们非常赞同。
交税是将自己合法收入中拿一部分交给国家,这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个博弈,这是一个思维很正常的想法,“偷税”定义是不准确的,应该是逃税,世界各国都是规定逃税。英美国家对于违反税法的规定,处理是非常轻的。美国国税局网站公布的资料,2007年处罚违反税法的案件,民事处罚是2500万件,因涉税定罪只有900多人,瑞典一年定罪的不足六百人。理由在于他毕竟是逃税。在刑法中,逃避公民的义务就定罪有两个:纳税,服兵役。
我们国家行政处罚是很重的,必须树立新的思维:如果犯罪嫌疑人先接受处罚,交一到五倍的罚款,明确不追究刑事责任。在我们征求意见时,有的单位提出是不是可以免于处罚。
关于传销犯罪问题。这几年,传销发展很快。去年,公安部与工商局公布了一个调查结果:2006年查获传销人员有80多万,一个传销案件涉及五十六万人,骗取的资金上百亿。传销人员已经不关心商品及服务了,主要是拉人头,但这种危害性极大。这些人都是在异地进行的,不允许与他人联系,反复灌输一种理念:今天睡地板,明天做老板,对象大多是一些渴望摆脱贫困,他们是从自己的亲朋哪里拉人头,理由是让自己发财的欺骗不是欺骗,公安将其定位于经济邪教。传销的危害不在早期制止的话,其危害性很大。我们重点是紧盯拉人头的组织,必须将其打掉。传销组织存在的前提是不断地拉人头,美国的研究表明,只要它在任何一个环节断了,至少80%的人拿不到钱。
组织、领导传销罪,他的特点是什么?我们也试图做一个概述,但有的同志认为该定义是不是很准?干脆来个原则性规定。后来,公、检、法机关认为将一个犯罪行为的概念让行政机关认定?是不是合适,我们在认真考虑。
关于绑架罪,绑架罪的起刑点就是十年,还有处死刑。如何理解杀害被绑架人,是不是包括有杀的行为,没有杀死也处死刑?公安部认为,现在的绑架罪与以前的绑架的犯罪主体不同,现在主要是采用诱骗,绑架勒索的数额不是太大,如果起刑点的太高,会产生副作用。最高法院希望将绑架罪明确,另外,判处绝对死刑是不是太重了,是不是加一个无期徒刑?但有的领导认为,现在社会治安形势不是太好,不适宜取消绝对死刑。
关于泄露个人信息的,如,一个孕妇还没有出院,推销奶粉的人就找到她了。对这类问题,我们是非常谨慎,找一些机关征求意见,如,电信等部门,没有到他们非常支持。公安机关认为应该将此类犯罪主体扩大:如,房产公司、驾校,如果他们泄露个人信息。但范围到底定在哪里?如何才算情节严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组织未成年人违法活动。一些人组织未成年进行盗窃、抢劫,对于组织者应该严厉地打击。我们想对哪些人组织未成年人乞讨都是定罪的,所以,对组织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更应该定罪。
增加了违反动植物检疫的规定。以前只有规定国外犯罪,现在想将其扩大到国内犯罪。
目前,出现偷盗、提供军车号牌,如果一辆载重卡车,挂上军车牌照省去公路费用大约在50万的,这次增加了:偷盗、提供、伪造军车号牌的。
中纪律、最高检反映,反腐败中最严重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的腐败,他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受取贿赂,也应该以受贿赂罪定罪。增加离职人员的受贿的规定,利用余热的收受贿赂的,也定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