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组织领导传销罪”
发布: 2008-11-27 14:29:08 作者: 鸣仁 来源: 江苏法制报
关键词:组织传销
草案增设
“组织领导传销罪”
【草案】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五条之一:“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解读】黄太云在会上说,这几年,传销发展很快。去年,公安部与工商局公布了一个调查结果:2006年查获的传销人员有80多万,有的传销案件涉及资金高达上百亿。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于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声音】西南政法大学严文强副教授认为,对于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刑法以前没有明确规定传销罪刑。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工商部门打击传销的方式,只能是对受骗人员现场教育和驱散,发现一处驱散一处。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一般是以非法经营罪或以其他罪名论处,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有按照诈骗罪来定罪的,但量刑标准没有清晰界定,威慑力也不够。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单列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威慑力和处罚力度空前加大,以前大多可以破财消灾,现在则是要判刑坐牢。草案一旦通过,对打击传销将是一个最有力的支持。直销专家王万军认为,将传销行为上升到犯罪,并课以刑罚,不但能使一些组织领导者止步,而且对于公众也能起到巨大的教育作用。人们进一步认清了传销的危害性以及参与的严重性,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就会越来越少。
然而,虽然增设“传销罪”是件好事,然而,“模糊地带”的存在,依旧引得业界议论纷纷。草案规定: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但目前我国仅在2005年出台了两部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 有专家指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什么行为属于犯罪要由法律来规定,而草案却把传销行为的界定权赋予了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