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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所有取得收入的网络交易都应缴税

发布: 2008-10-30 23:10:18    作者: 赵倩倩   来源: 新民网  

  28日,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批复北京市地税局的形式首次表态说,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业内人士质疑,既然网络虚拟货币交易都已纳入缴税范围,为何通过网络进行的实体商品交易行为(如C2C\B2B模式)却没有缴税?10月30日,新民网记者就此问题采访国税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国税总局回应说,所有取得收入的网络交易行为都应该缴税。

  “既然是因为卖东西而有了收入,那就是要征税的。”针对目前网上实物交易尚未有具体征税措施,而虚拟货币交易先将征税的情形,国税总局明确回应,只要是因交易获得收入,原则上讲都应该缴税。

  国税总局进一步解释说,除上述原则外,还应根据卖家是经营行为还是偶尔转让行为,按不同项目征税。如果是纯粹经营行为,应该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税项目征税。如果是偶尔转让物品,则按照财产转让税项目征税。

  至于有无专门针对网络实体商品交易的征税规定,以及为何如今B2B和C2C模式都未征税、是否会出台相关执行细则,总局并未正面回应,只是强调了虚拟货币交易和实体商品交易的实质“都一样”,只要是通过交易行为获得收入,都应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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