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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罪”先别乱定!

发布: 2008-09-13 12:33:58    作者: 独翅难飞   来源: 独翅难飞博客  

网上信息,【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京举行,8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草案并规定了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一直以来,业内不少“专家”建议在《刑法》中增加“传销罪”这一罪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熊理思曾在《人民法院报》上发文,建议单独设立“非法传销罪”。

 

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市场营销系主任韩德昌认为,“目前的首要问题在于执法力度不够”,这一方面表现为法律对传销法律责任的规定太轻;另一方面表现为执法机构执法不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云南省四部甚至联合下文:传销“老师”可判死刑。

 

传销罪”如何定,关键是如何理解、定义“传销”!

 

不妨用条例来求真。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如果,【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合法利益,不扰乱经济秩序,不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可以允许存在?

 

是以【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行为判断,还是以【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结果判断是非?

 

如果以行为判断,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利益的行为。】这样才符合逻辑和语法。

 

如果以结果判断,却不管结果打击行为,岂不自相矛盾?

 

刑法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教授认为,传销罪和非法经营罪有很大的区别。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必须有正常的经营活动,真实的商品、标的。而传销往往以拉人头、收入门费为主要谋利手段,并没有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此外,非法经营罪需要计算经营所得,这与传销行为的所得是不同的。因此,周光权指出,就传销单独设立罪名有重大的现实和司法意义。而且,他认为,《修正案(七)》的草案将传销罪的犯罪行为开始提前到组织、领导,并不需要等有了某种活动、获得非法所得才可以处罚也属非常合理。

 

如此推论,传销罪要以行为来判断了。但是如何量化执行?取得直销牌照的企业有几家奖金制度符合两个条例?这些企业是不是组织、领导传销?

 

以下是获牌企业罗麦的制度节选,是罗麦人员宣传时自己的分析。

 

【分析】

科长与a、b、c、d四个部门的折让比例差为28%-20%=8%,

其市场开拓经费为:(0.2万+0.8万+0.5万+1.5万)×8%=2400元

科长与e部门的折让比例差为28%-25%=3%,

其市场开拓经费为:2万×3%=600元

该科长当月的市场开拓经费为:2400+600=3000元

如果该科长当月个人销售额为1000元,其销售佣金为:1000元×28%=280元。该科长当月的总收入为280+3000=3280元。

如果该科长在当月没有进行个人销售,其仍然享有市场开拓经费:3000元。

三、伯乐奖(奖励经理以上职级)

经理级伯乐奖:当业务员晋升为经理时,对其下属业务科内培训领导出的业务经理、业务部长、销售总监及董事,公司为其统拨3%为伯乐奖,分配比例为6代×0。5%。

总监级伯乐奖:总监对其下属业务科内培训领导出的总监及董事,公司为其统拨2%为伯乐奖(同时兼得经理级伯乐奖),分配比例为10代×0。2%。

董事级伯乐奖:董事对其下属业务科内培训领导出的董事,公司为其统拨2%为伯乐奖(同时兼得经理、总监级伯乐奖),分配比例为10代×0。2%。

四、全国分红奖1%

总监0。3%

董事0。3%

金银董事0。4%

五、旅游奖0。9%

总监、董事,金银董事各0。3%

 

两厢对照,罗麦的奖金制度是否团队计酬?是否符合两个条例的要求?是否算组织领导传销?

 

另外,请看获牌企业太阳神自己的解释。

【四、双轨制是否合法?

这是行业常听到的一句话,并且是来自于大多数的级差制公司的经销商,其实我们清楚地认识到,这只是一句无中生有的话,是否合法,不是谁说了算,是牌照说了算,我们能拿到牌照就是证明;从另一个层面讲,一个企业愿意拿多少利润出来,用什么模式分配给他的经销商,是由企业的发展规划来决定的,换句话说是企业本身决定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不是单一的政府说了算,也不是你我说了算,主要是市场说了算,如果企业觉得这种模式是当前最安全的、最具竞争力的模式,企业一定会大胆尝试!事实证明,在中国直销领域新起的明星企业,大都是用双轨制运作的,说明这是被市场接受,被经销商认同的模式!也是制度发展的必然,我们要与时俱进,不能闭关自守!】

 

北京罗麦、广东太阳神的制度连表面文章都无法通过两个条例,却能拿到牌照,可见,现在的标准执行是多么混乱。

 

再看E科士威总裁的态度。

尊敬的业主,

您好。谢谢您的来函。

有关您说的问题,我想让您更了解,因为大陆政府是不允许多层次传销的,所以公司不想做触犯法规的事情。目前公司运作的模式是以国际网络来操作是最好不过的。

网上购物者以及业主没有差别。就以目前公司的网站来说,您所加入的网站属于香港的网站,这与您加入其它国家,例如美国,英国的网站的性质是一样的。您在网站上游览,购买产品,而公司就把产品寄送到您的家里,这是没有违法的。如果您是一位业主,那么您是加入香港的网站而您所赚取的利润是从香港网站所带来的。所以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

公司为了避免违反大陆当地的法律,所以不会在内地开设任何店铺。如果公司在内地开设店铺而您在那里加入做传销,那么就是触犯法律了。

如果将来大陆政府对于传销法令有修改,允许多层次传销的话,那么公司就会全力进攻大陆市场。所以目前公司还是会全力发展网站购物者的拓展。

希望您能够在科士威达到您的目标。加油!

谢谢

蔡总裁敬上

很明显,这家国外企业对自己的奖金制度很清楚,是属于禁止传销条例对号的“团队计酬”,

但是,在大陆违法,在香港不违法,落地违法,悬在空中不违法,是自己臆断还是认为执法者糊涂?

 

至于众所周知的直销黑马,月朗的双轨制,更是让很多执法者、反传组织、专家大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噤口言他。

 

关键词:传销罪乱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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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仁 2008-09-22 09:39:51 来自 IP:59.62.86.*
给传销定罪已经是大势所趋迫在眉睫的事情,不是你说了算的,是趋势!!不要在这里乱发扁言。你说过反传销不是某些人的专利,我赞成,应该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但是你为反传销做贡献了吗?没有!!你为传销鸣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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