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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草案昨首审 “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判十年

发布: 2008-08-26 09:13:23    作者: 鸣仁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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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天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天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根据通过的议程,这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案。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新增条款,严厉追究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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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判十年
??草案:“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解读:金融领域的“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但现行刑法却未对这一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老鼠仓”行为也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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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加刑
??草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解读: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确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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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军车号牌将被追究刑责
??草案: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近年来,盗窃、出租、非法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的情况时有发生。有关部门表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仅对伪造、买卖军车号牌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作了规定,未明确盗窃、非法提供和使用军车号牌、情节严重行为的法律责任,使得不法分子未能得到应有的法制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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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可判3年
??草案: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门提出,对这种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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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拟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
??草案: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解读: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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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扒窃将被严惩
??草案: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公安部提出,一些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扒窃、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情况,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此,应在刑法中作出专门规定予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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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定刑拟增加一档刑罚
??草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一档刑罚。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应予严惩;同时,考虑到实际发生的这类案件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在刑罚设置上适当增加档次,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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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
??电气累进加价 未做明确规定
??昨天开始三审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未就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这项制度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即使法律做了规定,目前也难以普遍实行,反而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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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草案
??理赔程序时限细化
??草案: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读:针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现象,保险法在此次修订中,拟将“书面通知所缺索赔材料”“30天内作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明确写入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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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廓清人身险特定理赔
??草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时,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并不因此免除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解读: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几种特定情形下的理赔较易发生争议。草案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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