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润金与同僚打趣:我们这次捐款还不够多
发布: 2008-07-11 20:18:01 作者: 黑子力量 来源: 南风窗
租借广州药业“王老吉”品牌的加多宝(广东)公司甫一出手,创下了震后企业单笔捐赠1亿元的记录。听到这个消息,感到些许震动的不仅仅是公众,还有更多的企业同道。中山完美公司董事长古润金听到王老吉的消息,和同僚们打趣说, “哈哈,看来我们这次捐的还不够多”。
由于广东中山市众多企业支持的企业慈善环境和长期捐助建立的口碑,在地震后的第一时间,媒体报道,有地震灾区的地方政府点名写信给中山,希望那里的企业能够迅速捐资救助受灾地区。
一次大地震,一段举国上下的悲情历史,也似乎是一次企业慈善形象的稀有良机。特定时刻过去之后,有人欢喜有人愁:一直以企业责任为座右铭的万科因为出言不慎,遭遇了网络时代的“超级舆论”围剿,尽管之后万科也做出了1亿元的捐赠决定。
然而,一个企业做多少慈善捐赠,做不做捐赠,为什么做或不做,也许还有更多的内情。而且,这里面的故事,留给很多企业的,可能仅仅是无奈。
经营与税收的现实
对于常年有固定的慈善捐助项目的企业,对全年的开支,包括慈善捐助的部分,年初已经做了预算规划。而且一直在捐助项目的资金支付,不能够因为有其它突发灾害事件而做出转移。
一名广告代理业的业内人士说,这次地震灾害的企业捐赠,不论是过去一直有长期捐赠项目的企业,还是过去没有长期捐赠项目的企业,从今年的广告经营预算中拨出资金进行捐赠,并不是新鲜的事情。对于很多企业,能够被广而告知的慈善捐助与企业形象广告之间,具有一定替代作用。
日用消费品行业的广告营销一直对这个行业的企业成功有很大的影响。上述人士解释,这样分析并不是在抹煞王老吉捐赠的社会意义,它的捐赠行为值得尊敬。对于营销研究者,会更多地把王老吉这次捐赠行为,看作是企业树立社会形象的一次非常成功的营销案例。
无疑,万科在这次“营销战”中打了败仗。但一个社会,仅凭一次的捐赠记录将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全部否定,同样是站不住脚的。在这次地震捐赠过程中,网络上出现了详细的外资企业捐赠录,并有许多人对一些外资企业捐赠数量表示不解,因为他们规模更大,所以似乎应该捐得更多。但是,一些外资企业也恰恰正是常年对各种慈善项目做捐赠、并且有既定的预算规划的企业。当遇到突然的灾害,需要调整和加大年度整体的慈善开支时,所经历的程序也会相对更加复杂。
另外一方面,现在的税收政策也并不鼓励企业做出更多的慈善捐赠。中国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度时扣除,超过部分还得缴纳25% 的企业所得税。
这就意味着,已经在预期年度利润的12%的比例上做出慈善捐助安排的企业,它对这次地震灾害再增加更多的慈善捐助,就必须按25%的比例缴纳所得税。在2006、2007年修订《企业所得税法》时,有全国人大常委极力提议要将公益捐赠的免税比例提升到年度利润的30%,但是最终没有获得通过。
所以,当众多企业纷纷从广告开支预算中转出慈善捐助开支,也就不令人奇怪了。
谁在决定捐赠
在多多少少影响着企业捐赠的各种因素中,享受全额免税的只是捐给国家特许慈善机构的捐款这一项,限制最大。
广东省一家知名企业一直常年捐助不同种类的慈善项目。近年这家企业投入最大的,是和西部农村饮水安全有关的一个特大慈善水窖项目。此外,为了带动更多的人一同参与解决西部农村饮水问题,该企业还向经手这一饮水项目的中央级公益组织捐赠了大笔特别专用款项,请该组织用于对该项目的社会宣传。
款项赠出之后,企业负责人多次和受赠基金会沟通,请他们提供一份该笔宣传推广捐赠款使用情况的明细。但经过数次交涉,该基金会以各种理由推托,最后仅作了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说明:捐款用于一两个电视节目,以及和某电视台合作活动的场地费。双方交涉到后来,彼此负责人见面的气氛尴尬,几乎次次不欢而散。
但是,如果企业自己发起公益活动,或者企业直接组织对某公益活动的宣传推广,所有的开支都不能在应税利润中扣减。那么留下的问题是,企业还有多少选择?
2007年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经联合发布了《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声称要将备受争议的少数公益组织可获得捐赠免税资格的范围扩大,凡是在国家和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皆可申请获得此资格。
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该通知之前,长期都只有少数几家基金会可以获得捐赠免税特权。截至2007年1月,中国享受捐赠全额免税的公益组织不过22家,享受优惠待遇的基金会是13家,加起来不过35家,而除此之外的公益组织均不能享受此优惠待遇。
按照2007年1月前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捐赠不经过中国政府指定的13家基金会和22家其他公益组织,所有的捐赠就都不能免税。而当一个社会慈善救济的渠道也被垄断,享有政府指定的垄断特权的基金会和公益组织就可能变成特权部门,不再需要向捐赠者或者社会公告善款使用明细,争取社会公信力。
为了解决中国慈善公益体制的这一顽疾,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公布前,该条例的草案版明确出现了不附带任何“行政”条件的“非公募基金会”设立权利。令人遗憾但并不意外的是,最后由于某些利益集团势力的强烈反对,条款没有在国务院法制办通过。在最后修改完递交国务院的版本上,虽然保留了“非公募基金会”设立权利,但仍然恢复了过去的行政规定,即要求这类基金会必须有一个官方主管单位,才能在民政部门注册。也就是说,“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权,成为一个空而不实的纸上名词。
当最新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李连杰壹基金计划”模式出现时,曾令众多企业向往无限。但是很快他们就发现,这种附属于一个官方基金会、私人或者企业享有全部财务明细和善款管理权的官私“折衷”慈善模式,仍然只是有特殊社会影响力和巨额捐款、募款能力的私人或者企业的专享。
由于国家法定对“非公募基金会”也就是私立基金会设立的限制,“李连杰壹基金计划”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了自己设立基金会的行政门槛,与一个官方特定的基金会合作,挂靠在它的下面,但是单独计划发起者和募捐者享有私立基金会所有的各种权益。它无疑是在现有体制上的一个很大创新。
但是,对于全国更多的企业捐赠者,如果不是具有非常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做出巨大慈善捐款的财务能力,现有的官办基金会拒绝推广这种模式。所以,千千万万的企业捐赠者,仍然逃脱不了慈善捐助的旧有境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