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对直销市场的强制干预
发布: 2008-05-13 21:43:44 作者: 欧阳文章 来源: 泛直销网
三、政府强制干预直销市场的主要手段
政府对直销市场行政干预的主要手段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指导、行政合同以及行政检查等。
(一)加强行政立法为直销市场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市场经济要求直销有一套明确、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行为规范。行政机关必须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中心加强行政立法工作,行政立法不仅调整直销市场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第一,要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对直销进行超前性立法。我国的直销市场经济是在政府引导下进行的,因此对直销的行政立法决不能囿于对已经出现的社会关系的制约和规范,而应当进行超前性立法,以便为直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提供及时指导,从而避免直销法律法规的空白。所谓超前性主要指行政立法工作要在广泛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针对直销市场中已经出现但时机尚未成熟,或者尚未出现但又是直销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且必须予以规范的社会关系,制定具有预测性的法规、规章,或直接移植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来保证直销市场的有效运行,以避免产生直销行为无法可依的现象。第二,对直销行政立法在内容上应该侧重强制命令,同时提供有效服务。计划体制下,行政立法习惯制定限制性、禁止性和义务性规范,以行政权的绝对强制力将企业束缚在命令的规范之内,而使其丧失了自主经营的的权利。有人认为,市场经济下行政权收缩,直销企业主体权利要求高涨,权力的行使应以服务市场为指导思想。就中国的一般市场而言,这种认为是正确的,但是,中国的直销市场是一种特殊市场,在中国,必要的强制命令也是服务直销市场的一种特殊手段。所以,正确的提法是:对直销行政立法在内容上应该侧重强制命令,同时提供有效服务。《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就体现了这一点。
(二)确立和完善管理直销的行政合同行为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执行公务,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确认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相比,其最大的特征是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完成一定公务的需要,而非仅仅为满足合同当事人的自身利益,必须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前提条件,并只能在实现公共目的的过程中得以实现。行政合同的这种特征反映了行政合同成立的前提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双方意见一致,而不是单纯的行政机关意志的体现。行政合同的这种特征反映了行政权在我国直销市场经济基础下合法限度,在权利得到满足条件下的权力的合理行使。在确立和完善管理直销的行政合同行为中,行政机关对直销企业涉嫌传销的,一定要带有命令色彩,可以不重视直销企业的意见和权利要求,变更行政合同的内容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另外,行政机关千万不能将行政合同简单地视同一般民事合同或经济合同,放弃了自己在行政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具有的法定特权,不及时对直销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放任直销企业随心所欲,致使行政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履行,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对直销实行地方保住主义严重的地区,更要注意这一点。
(三)重视行政检查,加强行政机关对直销的宏观调控制力
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执行行政命令和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的行政行为。行政检查是一种典型的间接管理方式,是通过行政机关对企业守法情况和执法情况进行全方位的了解来决定其管理内容的一种行为方式。同时,行政检查又可以检验行政立法的可行性,并为行政立法的完善提供资料和依据。但是,在当前的行政管理领域,对直销的行政检查并未受到重视,甚至仍被视同为行政处理。另一方面,由于立法和执法上存在的缺陷,在对直销行政检查的运用上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检查进行管理直销缺乏必要的立法保障,大多是运用红头文件或会议进行运动式检查,致使许多检查走过场;二是行政机关对直销运用行政检查手段缺乏必要的法律限制,导致检查权被滥用,假借行政检查之名,行吃、拿、卡、要之实。上述问题的存在反映了对直销行政检查制度需要亟待完善。
欧阳文章,原名黄志冲,1956年4月生于上海,中共党员,曾在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工作,现为中国市场学会直销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直销经济学》作者 欧阳文章先生,中国直销经济理论专家,曾在南京大学任教和在江苏省委办公厅工作,现任北京新东方直销咨询顾问中心主任。先后出版《农业福利经济学》、《经济结构学导论》、《法治下的中国直销》、《特许经营理论与实务》和《中国直销经济学》等多部专著。近年来,在我国主要经济理论刊物上发表经济学论文100多篇,不少文章被收录在中国人民大学的复印资料中和被译为外文发表在美国某大学的杂志上。特别是他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直销经济学》,标志着我国直销经济学这门新型学科在中国正式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