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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势头还非常猛

发布: 2008-05-06 22:53:38    作者: 李旭   来源: 中国直销网  

    一方面应尽快形成打击传销的各方合力,另一方面也应着手改良产生非法传销的社会土壤

    由于非法传销涉及人数众多,涉及金额大,对社会危害较大,近年我国各地均加大了打击力度。然而,日前国家有关部门在重点地区的调研却发现,“一方面打击的力度很大,另一方面传销犯罪势头还非常猛。”

    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从全国范围来看,传销活动正处于打得多、生得多的怪圈之中,并且,传销成因复杂、势头上升、新型传销不断冒出。对此,需要创造更为良好的法律条件,集中多方力量,形成打击合力。

    打而复生传销案件有新特点

     
在一些重点地区,传销正处于打得多,生得多的怪圈中。以广西为例,在打击力度加大的同时,发案数量不减:2004年,广西立传销犯罪案件23起,此后年年递增至2007年的684起。从涉案金额和打击处理人数看,2004年广西刑事拘留传销骨干分子148名,无逮捕;到2007年,刑事拘留2278人,逮捕692人。

    传销案件“打而复生”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新型传销花样百出。在执法部门打击之下,传销活动不断调整策略:一方面传销参与者越发广泛;一方面,传销向网络世界迅速蔓延。

    前些年传销参与者多为农民、下岗职工、中老年人、学生等所谓“困难群体”。而近年来参与人员成分日益复杂,知识分子、外籍华人、企业经营者等也加入传销组织。南宁办理的神话新龛房地产公司传销案中,传销骨干王某为美籍华人;梧州市已发现有德国籍人士被骗参加传销;北海市打掉的一个传销组织中有广东某大学的一名副教授;玉林市查获的一个传销案件中,传销组织者欧共毕业于西安某外语学院,曾在跨国公司做翻译工作。

    广西查获的“旨在开发西部”的“资本运营”传销组织,目标瞄准富人和老板,吸引了大批福建企业主参加。程某一家从事制鞋配套产业已经一二十年,家族资产颇丰,他原本被朋友邀到广西游玩,轻易地被传销组织打动:“他们聚餐是在南宁最高档的饭店,说是政府支持的西部开发,我觉得这肯定是正事啊。”

    在广东,通过互联网更加便捷、迅速地拓展的“网络传销”,在境外注册公司、境外交费、在内地发展下线的“两头在外”式传销,给打击、防范带来更大挑战。

    部分直销企业“越轨经营”成恶例。我国目前有20多家中外企业拿到“直销执照”,其中部分直销企业采取一些“越轨”经营模式,如普遍存在超出法律底线的“多层销售、多层取利”的销售模式,与非法传销完全一致。但这些“拿牌”直销公司经济实力雄厚、熟悉我国法律,一旦被查处,往往采取“断尾”策略规避打击。

    某些直销公司客观上给传销犯罪“提供”了技术和人员的支持。相当一部分传销组织者是从直销公司出身,另立门户投身于传销犯罪活动。

    名人效应、媒体效应推波助澜。一些大的传销组织瞄准名人效应、媒体效应,一些名人或媒体亦甘为其用,成为传销迅速蔓延的催化剂。

    如在广西永乾案中。永乾公司在包括一些权威中央党报等上百家报纸及电视台上进行公司品牌形象宣传,公司及领导人李国生换取了“2007年中国创新竞争力十大品牌”、“2007年中国创新竞争力十大年度人物”、“中国—东盟博览会合作机构”等光环,并赞助某电视台很有影响力的娱乐节目。此案被查处后,几百人静坐示威,对媒体的参与提出质疑。

    传销活动屡屡变形。近年来,为逃避打击,传销组织日益表现为无产品、大迁移、无票据、骨干隐身、活动分散等特点。“上大课”一度是传销的典型活动,近年却越来越少,而相对“安全”的“讲课”、家庭串门等小型传销活动却愈加普遍。

    哪里风声紧就离开哪里,哪里便于生存就迁移到哪里。传销组织大规模搬家成为躲避打击的惯用手段。以广西为例,来宾市持续对传销活动保持高压之势,一些传销组织便纷纷逃离,转向周边的贺州等地,以致贺州市在短时间内集结传销人员近万名。对此,贺州市2005年也启动了声势浩大的打击行动,一些传销人员又流向桂林、梧州等地。

    办案人员描述,“那时候,一卡车一卡车的传销人员向其他城市搬迁,规模很大。”

    无票据是传销组织逃避打击的另一招。据介绍,传销参与者“购买产品”的认购单是定罪的重要证据。但是,近期很难在低层级的传销参与者住处查获认购单。一些传销人员称,“根本没有认购单”或者“认购单被B级经理收走了”。

    与此相关联,所谓“B级经理”、“讲师”等骨干人物的隐身能力越来越强。传销组织的骨干人员改变过去与参与者混居的习惯,普遍采取单独居住的方式。一些A级经理或首要人物甚至采用异地指挥的方式,深藏不露。广西成功打掉的“钟雷案”就是抓住A级头目到南宁开会的线索,才将分散于国内各地的骨干分子一举抓获。

    “再生”和“复制”现象突出。传销专业人员一旦掌握非法传销活动的运转规律之后,往往会自立山头、自成一家。由于传销组织反复复制、分裂,传销“体系”已经很难计数和分辨,甚至连有的传销参与者也说不清自己是哪个“公司”的。桂林市公安机关对某传销组织账户进行查封时,无意中竟然将另一组织的l00多万资金查封。原来,两家正好处于分家过程中,账户尚未完全分开。

    出局制是最近出现的新型传销组织模式。就是所谓“人人有机会做老大”的模式。成为顶级A级老总之后自动出局。执法人员称,这也是传销组织欺骗性的手段之一。顶级出局之后,该体系将分裂成两支,组织越长越大。

    一些传销的普通参与者在被打击、驱赶过程中,逐渐成长为传销骨干。传销骨干分子则四处游走,不断改头换面,发展新的传销组织。

    打击传销仍存在盲点

    在多年来的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过程中,现有法律打击力度偏轻,打击门槛偏高,打击留有空白,是传销犯罪屡打不绝的主因。这也造成出租屋主、传销活动“讲师”、“家长”等关键人员屡屡逃避打击,传销活动死灰复燃。

    出租屋是传销人员的寄居处,目前已经演变为开展传销活动的主要场所。目前的法律规定动辄对出租屋主处以数万元罚款,但基层执法部门人员表示,如此大的处罚力度因为“过于严厉反而失去了可执行性”。

    如在广西的四个市,只有一市对出租屋主作出过四起处罚,真正受到处罚的只有一户。执法人员表示,“即便是这一户也打了折扣,至今还没有执行完毕。”

    由于缺少手段,一些地方甚至采取“以非法对付非法”的极端措施。于是,停水、停电就成了一些地方经常采取的“摆不上桌面”的权宜之计。为此,不少执法人员呼吁,与其“重罚”不如降低数额,提高可操作性,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

    而对于传销组织中的“鼓动家”讲师,及传销最基层的组织者“家长”,执法部门打击屡屡落空。

    “讲师”、“家长”在传销组织中发挥的作用不亚于一个高级别经理,但大多数“讲师”是“按劳取酬”,有些“讲师”一节课收费五万元,根本不屑于出面发展下线。而“家长”也并不领取报酬或者很难查证他们获取报酬。

    执法人员认为,“讲师”、“家长”对于传销组织的发展起到重要鼓动作用,是传销欺诈活动的实施者,必须纳入打击范围,也应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给予明确。

    当前,打击传销中还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如法律适用不当,打击“空拳”多,以及各部门协作不足,未形成日常化的打击传销联动等。

    比较典型的,是银行、电信部门参与的主动性不尽如人意。广西贵港市移动公司经营的手机群发业务“鸿发网”竟被传销组织作为内网使用,传销组织对参与者宣称:这是政府为传销组织开通的绿色通道,享有网内打电话免费的优惠。广东也反映,争取电信部门配合存在困难。

    广西永乾案中,每月十几亿、每天几千万的巨额资金在两个人的账户间滚来滚去,这样明显的不正常资金流动,银行却没有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进行调查,事后给出的理由竟然是“忘了”。

    打击手段要向“经营式”转变

    从“驱赶式”打击转向“经营式”打击,能增加对传销案件打击的实效性。

    广西桂林市公安局经侦部门采取“经营型”式打击的方式,去年破获了“413”大案,至目前将76名头目抓捕到案,其中72人已经被移送起诉。办案民警从2006年年底开始就关注此案,经过三四个月的经营,通过发展内线、秘密侦查,警方悄无声息地掌握了较为完备的传销网络图和账户资金流向,最终将其连锅端掉。

    “目前我们还有几个案件正在经营之中,有的案件结构图基本清晰了。”据有关经侦民警介绍,某案从2007年4月开始经营,已经跟踪调查了八个月时间,目前还在严密监控之中。

    从目前情况看,相当多的地方还缺少经营案件的能力和意识,往往采取“驱赶式”打击手法,结果从甲地到乙地,从乙地到丙地,从丙地再回到甲地,没有扎实的调查取证,结果只能是抓的多、放的也多。尤其是,有政法界人士表示,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这种方法很可能会引起当事人的投诉,甚至招致行政赔偿。

    与此同时,基层单位也提出,大要案件应当形成上级公安机关统一协调、指挥作战的机制。对于涉案人员众多、分布地区广、传销网络涉及地域跨度大的大案,划定战区,确定区域办案牵头单位,调动各地警力,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办案格局。

    以广西“413”案件为例,虽然已经有72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是仍有不下200人在逃,其中公安机关认为“证据确凿符合起诉要求的”不下50人。然而限于经费和追逃能力,当地公安机关已表示难以继续跟进。

    因此,需要统一协调指挥全国力量,对大要案件集中调查、抓捕,以解决一地公安机关力所不及的繁杂侦查任务。同时,应当建立全国传销违法人员信息库,加强公安机关内部信息共享,加强公安与工商信息资源共享,最终形成打击合力。

关键词:传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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