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外商投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核查及加强服务网点认可后期管理的通知
发布: 2008-04-13 15:34:44 作者: admin 来源: 山东省外经贸厅
各市外经贸局:
近日,我厅发现部分市出具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函和核查函不符合相关规定,有碍于行政效率的提高。为规范我省外商投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核查工作,加强服务网点后期管理,根据全国商务系统直销法规培训会的最新要求,现对各市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服务网点方案的认可和服务网点的核查
(一)应严格执行《直销管理条例》中第十条第二款关于服务网点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的服务网点方案不需明确具体门牌号,但需要明确大体方位,如**路,经核查的服务网点明细表应明确具体门牌号。
2、服务网点与学校的距离应不得少于200米。
3、服务网点不可以设在药店。
4、核查函中关于城区的认定应参照民政部门行政区划。
5、企业申请服务网点核查时,如网点采取加盟方式设立,应有加盟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网点应满足《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条件,直销员的销售业绩应与加盟店销售业绩完全分开等,网点提供服务的有关费用应由直销企业提供,企业不可支付给直销员等。
(二)形式要求
1、严格按照我厅下发的《关于明确外商投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审核及转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鲁外经贸外资函字22号文)规定的程序和格式受理和出具认可函。
2、严格按照我厅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和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鲁外经贸外资函字47号文)规定的程序和格式受理和出具核查函。
3、认可函所附的服务网点方案及核查函所附的服务网点明细表均应加盖局公章。
二、关于服务网点后期管理
(一)严把申报关。
要重点了解申请直销许可的企业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关联企业是否有从事传销的行为,企业保证金有没有被冻结,股权有没有变化等。有传销行为即可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直销企业及其网点进行动态监测,防止出现“三无”(指无人、无点、无信息)现象发生。应责成直销企业本地的服务网点每月定期向本市(县、区)外经贸部门报告,各市外经贸局应于每月月底向我厅报告。主要包括:
1、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变化情况。
2、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能否按规定提供有效服务。
3、直销企业在本地区的直销经营情况、直销员数量、服务网点情况、消费者投诉等。
4、直销员的日常经营活动和直销培训活动。
5、直销企业的信息报备、披露情况。
一旦发生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网点,应及时向上级书面报告。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及基层部门的沟通。
1、建立良好的部门会商机制。要加强与兄弟商务部门、公安、工商部门的沟通。如可定期向公安、工商部门通报商务部门服务网点设立、变更情况,并向以上部门了解直销企业及其网点的有无违法行为。
2、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直销业务最好由专人负责,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联系人:邹晶
电话:0531-89013593
传真:0531-89013608
电子邮箱:6163591@163.com
二○○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