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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文章:政府会不会放开多层次直销?2008年奥运会结束后会放开多层次直销吗?

发布: 2008-02-24 21:48:33    作者: 欧阳文章   来源: 绿色分销网  

多层次直销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已将多层次直销视为传销,直销企业是决不能越雷池一步的。然而,不管是直销企业还是直销员,大部分是钟情多层次直销的,这是因为多层次直销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可以表明其不是非法的“金字塔”式的传销,而且的确具有直销所固有的魅力。所以,在直销发展过程中许多人提出政府会不会放开多层次直销?2008奥运会结束后会放开多层次直销吗?”的问题,表现了人们对多层次直销的一种渴望,心情可以理解。下面,我对这一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和大家一起切磋研究,供参考。

一、在目前看,多层次直销有其合理性,但不具备合法性。

什么叫多层次直销?这一问题大家都会有一个统一的见解,就是指直销企业在具体开展的直销业务中,允许自己的直销产品经过若干层次的直销员的销售行为而进入到消费者手中。在多层次直销中,独立签约的直销商们往往都在努力打造自己的直销组织,只有他的营销组织不断扩大,才可以通过管理整个营销组织的绩效增长获取更多的的利益。在多层次直销中,营销团队成员与成员之间是有自己的秩序的,每一个直销员都有自己的编号,直销员之间可以组成一种无限发展、无限延伸的秩序,正是因为这种团队成员之间的结构层次的标准,所以它被称为多层次直销。

多层次直销的每位直销员都必须经由一个直销员的推荐并成为其下伙伴,以一传十、十传百的一种称为市场倍增理论(几何级数)的方式形成销售的网络。直销员与公司之间无雇佣关系,每个直销员就是一个独立的经销商,每月的酬金除了销售产品之外,经由他直接或间接介绍加入的直销商(下线)的业绩也并入计算,只是提成比例不同而已。这种方式的基本运作,是使“销售—推荐—培训—服务”无限循环的复制过程。这是一种由消费者变为销售者,其发展下线形成网络后变为经营者的过程。由于直销员与公司之间并无雇用关系,因而直销员的行为较难规范。因此,对直销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由于上线可以由下线的销售业绩而抽取佣金,因此可以激励人们努力发展下线,拓展自己的网络,因而带动了直销企业的整体销售额,使销售呈快速增长。这种方式也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而形成所谓的“老鼠会”。所以,我国直销法规规定,在现阶段,中国直销采用单层次直销而不实行多层次直销。

应当指出,政府取消多层次直销是从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综合考虑才作出的,我们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但是,这并不是说多层次直销就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美国有80%的直销企业、全球有85%的直销企业、直销法规出台前我国也有90%的直销企业都是搞多层次直销,占比如此之大,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就不言而喻了。但是,具有合理性并不等于就有合法性。直销法规取消多层次直销就很明白地告诉我们,在现阶段,如果有企业搞多层次直销就是传销,就是不合法,就要遭受打击。所以,多层次直销虽有合理的成份,但在中国现阶段就不能存在、不能放开。一句话,多层次直销虽然有其合理性(关于多层次直销存在的合理性,参阅我最近出版的《中国直销经济学》第十章“中国直销分销渠道与供应链管理”的第一节“中国直销分销渠道的主要分类”中的有关论述),但在中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合法性。

二、多层次直销有望在中国放开,但不可能提供时间表,因为多层次直销放开有其十分严格的基本前提。

根据我对整个直销行业发展的研判,认为多层次直销在中国放开是有希望的,但政府不会给我们提供放开的时间表。为什么?这是因为多层次直销放开这是一个政策的大变化,政府要评估多层次直销放开的利敝得失。如果利大于敝、得多于失,政府就会有考虑放开多层次直销的可能,反之,就不会放开。所以,有人认为2008年奥运会结束后就会放开多层直销,我个人认为这种说法缺乏政策依据,所以这种可能性不大,或者说基本没有。其原因很简单,因为放开多层次直销的社会动因和政策动因即发展直销与稳定社会之间的基本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放开多层次直销,是有十分严格的基本前提的。这些严格的基本前提解决了,政府会放开多层次直销的。我认为,这些严格的基本前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社会信用体系高度发达;传销产生的社会基础不复存在;中国的经济已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法制经济,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全社会行业监督管理体系完备;中国有适合自己国情的直销经济学理论体系;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完全接轨,具备了放开多层次直销市场的国际环境。从目前来看,我国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正在建设过程当中,不能满足多层次直销放开的需要。传销在我国还很十分猖獗,多层次直销如果现在放开,就会助长传销的蔓延。国际社会还没有普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多层次直销模式与世界接轨还有一些技术性问题要调整,比如外资直销公司奖金的全球设计与中国分配政策不同的矛盾。目前我国直销行业监管体系不完备,不适合多层次直销放开的要求,加之直销理论缺乏中国特色,很容易使直销走上传销的轨道。所以,多层次直销的放开,可以说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具备严格的基本前提,政府是不会放开多层次直销的。对于这一点,我们务必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三、“有限放开”多层次直销,这是目前政府的一个很好的政策选择,应该选择适当的时机加以试点实行。

放开多层次直销必须具备十分严格的前提,那么在很长的时间内我国就不能放开多层直销吗?我的回答是“否”。我认为,“有限放开”多层次直销,这是目前政府的一个很好的政策选择,应当选择适当时机加以试点实行。

什么叫“有限放开”多层直销?中国目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过程中既要坚定不移地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又要吸收民主社会主义的积极因素,同时还要借鉴资本主义发展的成功经验,因此,在中国发展多层次直销不能一下子全面放开,应该是有条件的放开,这就是我要说的“有限放开”。

多层次直销要“有限”放开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法律条款的修正问题。2005年9月国家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作了如下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目前工商、公安部门打击传销就是按照这一基本精神进行的。如果对这一定义不加修正,那么,多层次直销的“有限放开”就没有可能。所以,为了“有限放开”多层次直销,政府应该对传销的定义需作重要修正。我认为,对传销的定义应该修正如下:“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利用劣质产品为道具或根本无产品销售,通过实施以拉人头发展经济诈骗网络的金字塔计划而非法牟利,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这里有三层意思:组织者或经营者用劣质产品作为道具或根本没有产品销售,这是传销的一个外在特点;其非法牟利是通过拉人头的金字塔计划实现的;传销的危害是“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定义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一是既有传销的主体又有传销的客体,劣质产品就是传销的客体;二是非法牟利的方式是实施拉人头的金字塔计划,这在美国、日本、韩国和欧洲国家也是给予严厉打击的;三是传销扰乱经济秩序不仅仅是“影响社会稳定”,而且是“破坏社会稳定”。修正对传销的定义,就是在“有限放开”多层次直销过程中,我们不能把团队计酬作为传销加以禁止。因此,对传销的定义加以修正,这是“有限放开”多层次直销首要的法律条件。

“有限放开”就是直销的层次要有“设限”。一般而言,直销的层次多少是没有限制的,这会给演变为传销提供了可能。所以,我们如果对层次设限,就会从渠道组织的结构上有效增设了防止多层次直销演变为传销的安全阀。这个问题大家可以深入研究,看看到底设多少层次才比较安全。多层次直销应“有限”在拿到直销牌照的直销企业,准直销企业和其他非直销企业是不能实行“有限”多层次直销的。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如果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有限”多层次直销就会走样,甚至会演变为传销,不可怠懈和掉以轻心。为了节约政策推行的公共成本,我们建议政府先试点后再逐步推开多层次直销的“有限放开”。试点单位要有代表性,做到外资直销企业和内资直销企业并举。在试点过程中,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从而提高多层次直销“有限放开”的可操作性。“有限”多层次直销什么时候开始试点,这是政府需要考虑的事。我个人认为,2008年奥运会结束后,这是多层次直销试点的一个理想时间。试点的时间为半年,到2009年上半年就可以在直销企业中推行“有限”多层次直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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