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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非法传销案件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 2008-02-21 10:57:17    作者: 吉树海   来源: 天津人民检察院  

近一段时期以来,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有所抬头,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利用传销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的隐蔽性和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利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和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的现状,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并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同时,由于传销手段形形色色,欺骗性强,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的界线容易模糊不清,客观上给取缔传销活动、打击传销犯罪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试就传销案件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初步探索。

一、与诈骗罪与非罪问题

传销和变相传销在实质上就是以“拉人头”为特征的欺诈活动。非法组织者往往以招工、做生意等为诱饵,许诺高额回报、迅速致富。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有的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执迷不悟,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

诈骗罪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区分非法传销中罪与非罪的关键环节。传销人员往往采取欺骗同学、同乡、战友、同事、亲属等熟人的方法,骗取高额入门费,进而靠拉人头数量的“业绩”从传销组织中分得“红利”,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但如果传销人员骗取入门费后,没有上交到传销组织,而是非法占为已有,就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如果同时符合诈骗罪的其他要件,就应认定为诈骗罪予以严惩。

二、与非法经营罪与非罪的问题

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将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列为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一。可见,传销行为如果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法定数额,就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传销人员具有来源的分散性和异地的流动性。甲地的人一般不可能在本地从事传销,而是在乙地或者丙地,他们认为这样就可以逃避打击。这种分散性和流动性,使得查处传销组织过程中传销人员往往一哄而散,如果取证不及时,过后很难找到这些居无定所的传销人员。因此,能否获取相关证据,就成了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与非罪界线的关键环节。司法实践中,应把及时调取证据作为侦查的关键环节,既要注重认定传销组织性质方面证据的获取,也要及时获取传销骨干分子发展上下线方面的相关证据。在侦查过程中,应集中办案力量获取一般参与者的证言,及时固定、提取“红利”分配情况方面的书证,从而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

三、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问题

鉴于国家已明令禁止传销行为,非法传销者往往否认自己所从事的是传销,大多标榜自己是直销。但传销与直销具有明显的区别。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和直销企业通常会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其整个销售过程始终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放在第一位。而传销则不同,传销行为的变异性和复制性非常强,任何东西都可以拿过来传销,其中大部分是伪劣产品。传销者往往假借“代理”、“专卖”、“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动力营销”、“滚动促销”等名义,大肆推销伪劣产品,牟取暴力。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如果传销者在传销过程中,销售伪劣产品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就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四、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问题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近几年出现了以传销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使得传销涉及的法律关系更加错综复杂。而非法经营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应具有经营的一般特征。所谓经营是根据企业的资源状况和所处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企业长期发展进行战略性规划和部署、制定企业的远景目标和方针的战略层次活动。它解决的是企业的发展方向、发展战略问题,具有全局性和长远性。因此,厘清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准确认定集资诈骗罪或非法经营罪界线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传销组织者以传销之名聚敛钱财,并非法占为已有,且数额较大,就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如果传销者以“传人头”为特征骗取财物进行经营,就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五、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问题

在传销过程中,组织者往往对新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进行一段时间封闭式的“洗脑”,把人致富的欲望无限扩大,并且误导到天上掉馅饼,直至其接受传销组织的一套歪理为止。在“洗脑”初期,由于担心新加入的人员借机逃离,组织者及骨干成员往往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此时,区分传销中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线就显得尤为重要。

刑法对非法拘禁罪的方法行为没有限制,可以是捆绑等有形的方法,也可以是利用他人恐惧心理等无形的方法。但对非法拘禁行为有程度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非法拘禁行为都构成非法拘禁罪,只有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程度才能作为犯罪处理,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如有的传销者对新加入成员只是采用了一些轻微的盯梢、劝导、阻拦等行为,目的是要其加入传销组织,其程度不足以限制其人身自由,就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构成其他犯罪的,按构成的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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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chuan99 2008-03-23 21:17:21 来自 IP:58.211.154.*
好呀。为我们解释了传销的危害与后果和应负的法律责任谢谢你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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