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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发布: 2007-10-04 22:18:33    作者: 王红燕   来源: 互联网  

2007年2月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全文中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相对于此前商务部颁发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条例》具有强制的法律效

力,在审判活动中可将其作为法律依据写进审判文书,所以在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予以遵守。“特许经营总算真正的‘有法可依’了。”曾参与《条例》意见征询的特许律师王红燕表示。

  离《条例》正式实施还剩两个月不到,浙江的连锁企业准备好了吗?

  不是“企业”不能发展特许

  《条例》首先对如何能成为特许人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在该规定中,有几个词需要特别注意,“企业”、“注册商标”、“两店一年”、“经营模式成熟”。也就是说,企业要有注册商标,至少要有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有可被复制的成熟的经营模式。

  除了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换言之,在企业办理了工商登记的前提下,才能发展特许经营。“除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若盲目从事特许经营,最高可处罚金50万元。”特许律师王红燕透露:“该条规定将很多个人、不合要求的主体拦在了特许门外,同时特许企业也必将经历一次大洗牌,最终留下的将是名正言顺的正规特许企业和品牌”。

  另外,对一些行业的经营者来说,如果产品或服务是需依法经过批准方可经营的,在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并通过后,方可成为特许人。例如从事网吧行业的,就得拿到电信的行政前置审批。

  是不是特许企业 有据可查

  号称是大型的特许连锁企业,当初也亲眼所见盟主的加盟者遍及各地,结果,待自己加盟后不久,盟主卷钱走人,所有的加盟者变得无处“讨伐”。以前,也有类似的加盟骗局出现,使不少投资者损失了辛苦钱。“我们也不知道他信誉到底如何,看到他有如此多的加盟商,就觉得规模庞大,具体是否有资质无从查询。”

  今后,投资者的这些疑虑将不复存在,因为《条例》要求特许经营活动的备案制度将更为明确和细化,社会公众可以查询到一些基本信息。据了解,备案的内容涉及特许企业的类别、主管部门、时间及法律责任等各方面,需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包括了营业执照、企业登记证书、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市场计划书等,可以说,如果投资者想投资某特许项目将来可以通过商务主管部门了解特许企业的基本信息,未备案的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最高处罚达到5万-10万元。

  “今后,特许企业的发展将受到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再像以前随心所欲。当然,监督也是适度的,不会过度干预企业的市场行为。”王律师解释说,不仅公众可以查询企业的基本信息,发展过程也应按计划来,尽量杜绝目前一些企业随意发展,没有计划、不顾加盟者利益的行为。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如何通过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是制定《条例》时首先考虑的问题。为此,立法单位确立了两方面的总体思路:一是,必须把握好行政权力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程度,处理好当事人自治与行政干预的关系。二是,根据国外的有益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只要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了,就基本上可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加盟者待遇大有提升

  《条例》除了对特许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对被特许人的保护更加人性化。

  目前,很多加盟者都遇到“不公正”对待,比如合同由加盟方提供,同意就签字,不同意就不能加盟,没有说话权。不过,新《条例》实施后,被特许人的地位和话语权将提升。其中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是法规给予被特许人的保护,相当于保险单中“冷静期”的概念。

  《条例》规定除被特许人同意的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这样做,是为了保证时间让加盟商能收回成本。

  法律责任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经营活动中需要重点关注的,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或从事其他与特许经营相关活动时,须注意将活动内容以书面形式明确下来。如推广、宣传、提供产品和技术支持等,尤其是对被特许人有收费的活动须进行书面说明,以防范风险;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或向其进行信息披露时均采用书面的形式。

  另外,加盟商也不是没有义务,根据《条例》加盟商不得随意转让特许权,同时应承担保密的义务。

  面对《条例》 企业露出阴阳脸

  “《条例》颁布后,浙江的企业表现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据王律师介绍,在她接触的一些企业和接受的咨询来看,一些先前没有足够注重加盟商关系,或者只片面追求扩张速度而不注重加盟商利益的企业开始想办法转型。其转型的基本做法是将原来的特许加盟改为单一的技术输出。不过,其真实做法是想着如何变相收取加盟费。“这样的做法只能表明企业是不自信的,这些企业如果不及时整顿,将可能陷入加盟危机而无法继续生存。”王律师提醒。

  另据了解,其实这样的企业在浙江不在少数,尤其是加盟门槛在10万元以内的特许企业要格外小心,因为投资门槛低对加盟者的要求就低,企业也不注重自身的条件和管理。这部分连锁企业主要集中于服务业中的餐饮企业、美容企业以及零售业中的饰品企业。

  相反,一些平时就比较规范、注重双赢的企业,则认为《条例》出台并不是加重企业的义务,这只是企业应该完成的基本的社会责任,而他们要做的工作也很简单,就是积极配合。并将《条例》的实施看作淘汰打着“特许”旗号混水摸鱼企业的利剑,将使特许领域更规范理性化。

  “特许人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规范经营、完善商标注册、遵守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和备案条款,并且在进行特许经营活动时,通过管理和法律措施保护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就《条例》实施后浙江的企业该如何应对,特许律师王红燕归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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