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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法:非法传销即将进入刑法罪名

发布: 2007-06-20 23:23:00    作者: 严法   来源:  

    根据笔者日前了解到的消息,在2007年八月份即将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上,委员们将就是否增设“非法传销罪”进行讨论,而且还极有可能通过这一议案。

 

     鉴于目前传销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制止,有学者指出,目前现行的关于非法传销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国内的形势。这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 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现行法规对非法传销的人员没有威慑力;
        第二, 某些地方政府参与对非法传销的保护,广西某地已经成为非法传销的热土,该地区政府对非法传销的打击缺乏力度;                                                 

        第三, 直销市场已经开始了法制化建设,但是非法传销的危害依旧十分严重,严重影响了正规直销行业的形象,极其不利于行业走向健康、理性。

 

 

        目前规定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没有非法传销罪这个罪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法传销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29日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首次对非法传销予以定性,明确将其归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这一大类中,规定非法传销活动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销案判决,一个重大的难题是对“非法经营罪”是否“情节严重”的判断。“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犯”,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情节严重”的基本依据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还要考虑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在一些传销案的审理中,传销头目就声称自己的行为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或其他后果。

 

        讨论要点

        据悉,在此次人大常委会中,将重点对是否增设非法传销罪进行讨论,但是鉴于刑法的修改将是十分严谨的,是否有必要仅仅为此而单独列出一个《刑法修正案》,现在的形势是否已经严峻到必须要用刑法的威慑力和强制力对非法传销进行规范?这些都将是会议讨论的要点。

        笔者在向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刘忠律师求证此事时,刘忠律师表示,目前非法传销的猖獗,已经严重影响了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有部分非法传销已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这些都是国家所不允许的,因此,他认为,此次会议将很有可能通过这一议案。刘忠律师还表示,对于在刑法中增设“非法传销罪”,他本人表示同意,这将对非法传销分子进行强有力的震慑,通过对他们的打击,进而净化直销市场。他也希望,国内的大型直销企业能够以身作则,群策群力的促进国内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他还表明,已经获得直销牌照的企业,其计酬制度基本符合《条例》的要求,不属于拉人头、收取高额入门费等金字塔式的传销行为,所以,政府、媒体、消费者均应理性面对中国特色直销的亮点,毕竟直销企业均已为直销行业走向健康道路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同时也承担了巨大的压力。

        笔者认为,无论非法传销是否纳入刑法的罪名,非法传销作为对社会危害教大的一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据悉国家公安部也正在搭建非法传销分子的资料库,包括近期仍然在进行的非法传销治理行动等等,这些都说明,国家已经对非法传销给予了足够的关注,而这些都将促进我国直销市场的健康发展,毕竟,政府已经走出了开放直销业的第一步,行业的低迷期总会过去,未来的中国直销市场,必然会走向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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