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文规范直销市场
发布: 2007-05-31 00:00:00 作者: 中国工商报 来源:
近期,商务部频繁发文规范直销市场,连续下发了《商务部关于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商务部关于答复有关服务网点设立要求问题的函》、《商务部关于明确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关于直销培训员备案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
《商务部关于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应自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并向出具服务网点方案认可函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查。核查结果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后,直销企业方可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因此,仅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尚不能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只有完成服务网点核查备案后方可从事直销经营活动。企业备案情况可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
《商务部关于答复有关服务网点设立要求问题的函》规定,“设区的市”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要求设立服务网点的各个城区应为县级或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
《商务部关于明确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服务网点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经商务部批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和《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服务网点进行核查。
关于直销培训员备案程序,《商务部关于直销培训员备案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经商务部批准的直销企业,首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核查服务网点的同时,应申报直销培训员备案;未经备案的直销企业,不得开展直销培训活动。对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商务部予以备案并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其姓名、性别、培训员证号。未经商务部备案的人员,不得开展直销培训活动。
《商务部关于直销培训员备案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直销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开展直销培训活动,做好直销培训有关信息的报备和披露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直销企业报送虚假直销培训员备案材料,或从事违法培训活动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