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清传销“快速致富”骗术
发布: 2007-01-02 00:00:00 作者: yangping 来源:
采访中发现,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销售模式,虽为法律所禁止,却未销声匿迹。民众虽然痛恨传销,但对其本质和危害性也不甚了解。据有关专家介绍,传销一词源自英文Multi-LevelMarketing,本义为“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传入我国,距今已有近20年。1993年第一家传销公司在广州设立,不久传销在我国迅速呈蔓延趋势。
199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对多层次传销企业开展全面整顿,国家对传销公司和传销行为进行指导与限制。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对传销经营活动予以坚决禁止。
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从法律层面加大了对传销的打击力度。该《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业内人士指出,现阶段非法传销的本质,一是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二是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传销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往往还伴随有非法集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给金融、市场秩序和经济安全造成严重隐患。传销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具有隐蔽性、欺骗性、流动性和群体性等特点,侵害的多是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案发后绝大多数被骗参与者往往血本无归、生活无着,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传销还易诱发治安违法和刑事犯罪行为,一些人被骗后走上了偷盗、抢劫、械斗、卖淫等违法犯罪道路,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专家分析,非法的传销活动被人们俗称为“经济邪教”,之所以还有一定市场,其原因无非是组织者和参与者对“传销”行为乃至“传销公司”予以虚假包装,用“双赢制”、“特许加盟经营”、“网络销售”、“市场营销”等称谓对发展对象宣称其合法化与正当性。其运作模式大多先以“快速致富”、“小投资、高回报”为诱饵,诱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然后对传销人员进行“洗脑”,参与者为避免血本无归,只好如法复制,诱使亲朋好友加入。传销理念的复制,实质是骗术的复制,会员一般都亲情淡薄、性格扭曲。因此,因传销导致朋友陌路、兄弟成仇的事例屡见不鲜。
专家提醒,界定某一销售模式是不是传销或变相传销,应从以下几方面考察:一要看是不是介绍加入。即必须通过传销员(上线)介绍,才能加入传销队伍,取得传销员资格,同时只要成为传销员,就可以获得推荐其他人员加入传销队伍(其下线)的资格。二要看是否组成网络。介绍加入的目的是通过这种介绍,形成“上线”、“下线”隶属关系,组成传销网络。三要看分配方式是否为复式计酬。传销员可以从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中获取报酬,也可以以其介绍加入的传销员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获得报酬,还可以从其亲自介绍加入的传销员再介绍加入的传销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这也是维系传销网络的重要基础。
199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对多层次传销企业开展全面整顿,国家对传销公司和传销行为进行指导与限制。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对传销经营活动予以坚决禁止。
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从法律层面加大了对传销的打击力度。该《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业内人士指出,现阶段非法传销的本质,一是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二是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传销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往往还伴随有非法集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给金融、市场秩序和经济安全造成严重隐患。传销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具有隐蔽性、欺骗性、流动性和群体性等特点,侵害的多是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案发后绝大多数被骗参与者往往血本无归、生活无着,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传销还易诱发治安违法和刑事犯罪行为,一些人被骗后走上了偷盗、抢劫、械斗、卖淫等违法犯罪道路,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专家分析,非法的传销活动被人们俗称为“经济邪教”,之所以还有一定市场,其原因无非是组织者和参与者对“传销”行为乃至“传销公司”予以虚假包装,用“双赢制”、“特许加盟经营”、“网络销售”、“市场营销”等称谓对发展对象宣称其合法化与正当性。其运作模式大多先以“快速致富”、“小投资、高回报”为诱饵,诱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然后对传销人员进行“洗脑”,参与者为避免血本无归,只好如法复制,诱使亲朋好友加入。传销理念的复制,实质是骗术的复制,会员一般都亲情淡薄、性格扭曲。因此,因传销导致朋友陌路、兄弟成仇的事例屡见不鲜。
专家提醒,界定某一销售模式是不是传销或变相传销,应从以下几方面考察:一要看是不是介绍加入。即必须通过传销员(上线)介绍,才能加入传销队伍,取得传销员资格,同时只要成为传销员,就可以获得推荐其他人员加入传销队伍(其下线)的资格。二要看是否组成网络。介绍加入的目的是通过这种介绍,形成“上线”、“下线”隶属关系,组成传销网络。三要看分配方式是否为复式计酬。传销员可以从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中获取报酬,也可以以其介绍加入的传销员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获得报酬,还可以从其亲自介绍加入的传销员再介绍加入的传销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这也是维系传销网络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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