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严厉打击涉及传销犯罪活动 个人非法经营5万元构成犯罪
发布: 2006-12-01 00:00:00 作者: yangping 来源: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涉及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其目的就是严厉打击涉及传销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非法经营5万元构成犯罪
《意见》规定,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从事传销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组织讲课的人是骨干分子
《意见》指出,在传销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的自然人,或者在传销组织中专门从事讲课、培训的自然人,是传销组织中的骨干分子。
传销活动中,参加传销者交纳的费用属于违法资金,专门用于传销的财物属于非法财物,获得的报酬属于非法利益,应当依法没收。多次传销未经处理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多次实施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收集的证据、形成的法律文书以及其他材料,符合相关法律对证据所作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依据。
非法经营5万元构成犯罪
《意见》规定,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从事传销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组织讲课的人是骨干分子
《意见》指出,在传销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的自然人,或者在传销组织中专门从事讲课、培训的自然人,是传销组织中的骨干分子。
传销活动中,参加传销者交纳的费用属于违法资金,专门用于传销的财物属于非法财物,获得的报酬属于非法利益,应当依法没收。多次传销未经处理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多次实施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收集的证据、形成的法律文书以及其他材料,符合相关法律对证据所作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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