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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给传销者将被罚50万 举报传销者有望获奖金

发布: 2006-12-02 00:00:00    作者: yangping   来源:  

  明知租房者为传销人员的房主将受上限处罚;诱骗学生传销将受重罚;举报传销者有望获奖金,举报电话:024—86849542

  出租房屋为传销人员提供培训、经营场地者可能被按上限处罚50万元,这在辽宁以前还未出现过。

  辽宁省工商局副局长李长春是在昨日省政务公开办、省政府纠风办、省工商局、省公安厅联合召开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这些内容的。他说,辽宁在今年11月份至明年8月开展此专项整治活动。

  他表示,尽管法律规定对这种行为可处以5万至50万的罚款,但在执行中大多按照下限处罚。

  李长春认为,以前对出租房屋给传销经营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这是辽宁部分地区传销依然猖獗的一个原因。

  出租房屋给传销者居住也可能会受到罚款,但工商局强调,明知租房者为传销人员的房主才能受到处罚。

  省工商局表示,通过此次专项行动,第一次由政府多部门联合进行。力争使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张伟平在会上坚定地表示:“在传销方面,辽宁一定会成为一块净土。”今年,全省共查处传销案件150余件,仅工商部门就立案查处传销案件106件,涉案金额10163.30万元,罚没款605.22万元。取缔传销组织活动场所1325个,驱散遣返传销人员51585人次,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2人。

  诱骗学生传销受重罚

  按照《辽宁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此次活动重点打击的有: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高海说,丹东等地曾发生在校中学生随家人参加传销的事件,各地也有未成年人参与传销的现象。

  活动以鞍山市、本溪市、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等“拉人头”式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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