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纪略
发布: 2006-12-31 00:00:00 作者: 李愿华 来源:
利剑出鞘 剜除“经济毒瘤”
——孝感市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纪略
□ 来源:孝感日报 通讯员 李愿华
近些年,一些不法分子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通过欺骗、甚至暴力胁迫等手段引诱不明真相的人误入其中,强制扣押证件和钱财并实行精神控制,宛如经济命脉上的一颗毒瘤,对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危害。事实证明,必须坚决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斩断这一只只罪恶的黑手。
打一场清查传销动行战
2006年4月份以来,由于武汉打击传销严,因此一些传销骨干分子都纷纷向周边转移,孝感成为他们的新的“活动根据地”,经常出现一些影响治安的事件,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妨害了居民正常生活。据不完全统计,仅国庆长假期间,公安机关每天接到涉及传销报警案件10起左右。同时,传销人员聚众暴力阻碍民警执法,因生活所迫实施盗、抢、殴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按照孝感城区冬季治安战役的总体部署,从去年10月27日上午10时起,孝感市公安局组织孝南、开发分局和市局机关部分警力在孝感城区开展了打击传销统一大清查行动。
行动前,孝感市公安局专门召开了孝南、开发分局局长和市局指挥中心、经侦、治安、刑侦、法制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战前动员会,进行了周密部署,明确了统一大清查行动的任务、目标、重点、方法和要求等;成立了由副局长章建宁任组长,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张志强,治安、经侦支队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统一大清查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整个大清查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等工作;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集中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并从市公安局法制科、禁毒支队、国保支队、治安支队、刑侦支队、经侦支队、信访科抽调30名民警参加开发分局的清查行动。各分局制定了行动具体方案,并召开了战前动员大会。
行动中,时任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的李巨松带领公安局副局长章建宁,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张志强,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徐诗杰以及治安、经侦支队主要负责人亲临一线指挥,并亲自对传销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各分局全体党委(组)成员都分赴各派出所一线靠前指挥。
统一大清查行动成效明显
行动开始仅三天,我市公安机关共出动警力1300余人次,保安、巡逻队员480余人次,各街道、村组干部180余人次,工商干部60余人次,车辆260余台次;清查出租房屋、饭店、旅店261家,捣毁传销窝点133处,驱散、遣返一般传销人员6000余人,审查传销人员400余人;刑事拘留传销组织者5人,治安拘留传销组织者21人、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4人、违法出租房屋业主2人;收缴、销毁传销用品及用于传销的工具等1200余册(件)。
办案民警指出,非法传销骗术有一个主要特征,即以“快速致富”为诱饵,大量招揽人员。他们要求参加者必须先付一笔“入门费”以得到所谓获利的机会。而这种机会不是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产品,而是让参加者“拉人”来进一步发展新的参加者,然后如法炮制,让新参加者支付“入门费”,从新参加者身上获取更多的钱财。警方提醒公民,要依靠自己劳动获取财富,不要被传销骗子口中的虚幻的一夜暴富“发财梦”所打动,防止上当受骗。
新条例出台——
组织者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
现在,翻开《禁止传销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传销行为作了明确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此外,《条例》对传销行为的认定更明确,首次明确规定了三类行为为传销行为:发展人头,按人头计酬;成员资格取得需交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有上下线,下线业绩作为上线取得报酬依据。
《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