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可“直销”药品进社区
发布: 2006-11-01 00:00:00 作者: 史力 来源:
近日,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进行规范。通知首次明确提出鼓励社区药品厂家直销,以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通知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实行药品直销。生产企业以含税出厂价(口岸价)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政府定价的药品,允许另加不超过10%%的流通差率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购进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3%%的加价率;从生产企业以含税出厂价直接购进的药品可顺加不超过24.3%%的加价率作价销售,但最终售价应低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通知还鼓励建立药品采购配送机制。各地可选择药品经营企业或成立药品配送中心,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采购和配送所需流通费用,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药品加价率。此外,我省还进一步明确了价格管理权限,并要求合理制定医疗价格水平。
通知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实行药品直销。生产企业以含税出厂价(口岸价)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政府定价的药品,允许另加不超过10%%的流通差率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购进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3%%的加价率;从生产企业以含税出厂价直接购进的药品可顺加不超过24.3%%的加价率作价销售,但最终售价应低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通知还鼓励建立药品采购配送机制。各地可选择药品经营企业或成立药品配送中心,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采购和配送所需流通费用,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药品加价率。此外,我省还进一步明确了价格管理权限,并要求合理制定医疗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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