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四传销人员被判刑
发布: 2006-11-01 00:00:00 作者: yangping 来源: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毛国海等非法传销“丹碧蔻”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毛国海、刘智萍、魏诚心、邹金栓十四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没收四被告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相应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毛国海向联球贸易(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球公司)总经理刘智萍、市场部经理魏诚心等人提出实施“消费返利计划”。该计划的营销模式为,消费者一次性购买价格为人民币680元的一套丹碧蔻产品,即成为公司的会员,并可在以后连续12周内享受每周80至85元的返利,并在交纳一定数量的加盟费后可成为公司的加盟店,所有消费者的报单必须通过加盟店,加盟店可以从自己客户的每份报单中提取50元,另外加盟店可以发展下级加盟店,并从下级加盟店每份报单中提取10元。
刘智萍为配合该计划的实施,专门注册成立了宁波丹碧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碧蔻公司),对外以联球公司进行宣传和签订加盟协议,实际由丹碧蔻公司进行非法经营的运作,并以刘瑞茹、潘碧波等人的名义在各家银行开设个人账户23个,专门用于“消费返利计划”资金的进出。毛国海先后在上海、河南、四川等地发展加盟商。魏诚心、邹金栓则到山东、河北等地发展加盟商。至今年3月底,被告人在全国21个省市共发展各级加盟店731家,累计接受消费者报单197.5万余单,非法经营总额为12.4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毛国海向联球贸易(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球公司)总经理刘智萍、市场部经理魏诚心等人提出实施“消费返利计划”。该计划的营销模式为,消费者一次性购买价格为人民币680元的一套丹碧蔻产品,即成为公司的会员,并可在以后连续12周内享受每周80至85元的返利,并在交纳一定数量的加盟费后可成为公司的加盟店,所有消费者的报单必须通过加盟店,加盟店可以从自己客户的每份报单中提取50元,另外加盟店可以发展下级加盟店,并从下级加盟店每份报单中提取10元。
刘智萍为配合该计划的实施,专门注册成立了宁波丹碧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碧蔻公司),对外以联球公司进行宣传和签订加盟协议,实际由丹碧蔻公司进行非法经营的运作,并以刘瑞茹、潘碧波等人的名义在各家银行开设个人账户23个,专门用于“消费返利计划”资金的进出。毛国海先后在上海、河南、四川等地发展加盟商。魏诚心、邹金栓则到山东、河北等地发展加盟商。至今年3月底,被告人在全国21个省市共发展各级加盟店731家,累计接受消费者报单197.5万余单,非法经营总额为12.4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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