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传销,要有罚有刑
发布: 2006-11-30 00:00:00 作者: yangping 来源:
日前,受到非法禁锢的女大学生张燕为逃脱传销组织,从鹤山市沙坪镇南山路某住宅楼的3楼窗户爬出时失足跌下,导致骨盆骨折,需要住院一到两个月(见本报11月30日B01版)。
利用熟人的信任,女大学生张燕被骗进传销窝点,可喜的是,张燕并没有被传销分子“洗脑”,她要自由,尽管她为此付出了血的代价。笔者在佩服张燕逃离传销窝点的勇气时,也陷入思考:可恶的传销怎么会屡禁不止呢?
自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就禁止从事传销活动,传销活动开始转入地下或半地下活动,尽管各级政府部门没有间断过打击传销的行动,但传销并没有就此消失,相反,有关传销的新闻却时时见诸报端。从破获的案件不难看出,涉案金额越来越高,涉案人数越来越多,地域范围越来越广,传销受害者也由原来的普通打工者转向青少年、大学生。传销的毒害之深、危害之大、已不容忽视。
以往,执法部门对传销案及涉案人员,除构成刑事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只能通过取缔非法窝点或罚款进行处理、对参与人员也只是用说服教育、遣送回原籍、解散组织等方式进行处理。无法从根本上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进行严厉打击,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打击可以说是治标不治本。
传销活动,有可能危害经济秩序,又有可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所以我们打击传销,不能局限于一种处罚措施,应建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公安机关的协调工作机制,在法律上明确传销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做到行政查处,刑事追究,有罚有刑。
同时,因为没有操作性很强的法律依据对传销加以严惩,执法机关无法步步为营地进行打击,彻底清除也显得步履维艰。对于传销组织,只有根据传销的性质和特点,制定明确、规范性的法规条例,执法机关才能有法可依,才能一次性根除,达到一劳永逸的治理目的。
传销组织已经对社会构成了极大危害,是到了应用重典,施以重拳的时候了,只有这样,执法机关才能走出长时间的“剿”而不绝的困境。
利用熟人的信任,女大学生张燕被骗进传销窝点,可喜的是,张燕并没有被传销分子“洗脑”,她要自由,尽管她为此付出了血的代价。笔者在佩服张燕逃离传销窝点的勇气时,也陷入思考:可恶的传销怎么会屡禁不止呢?
自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就禁止从事传销活动,传销活动开始转入地下或半地下活动,尽管各级政府部门没有间断过打击传销的行动,但传销并没有就此消失,相反,有关传销的新闻却时时见诸报端。从破获的案件不难看出,涉案金额越来越高,涉案人数越来越多,地域范围越来越广,传销受害者也由原来的普通打工者转向青少年、大学生。传销的毒害之深、危害之大、已不容忽视。
以往,执法部门对传销案及涉案人员,除构成刑事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只能通过取缔非法窝点或罚款进行处理、对参与人员也只是用说服教育、遣送回原籍、解散组织等方式进行处理。无法从根本上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进行严厉打击,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打击可以说是治标不治本。
传销活动,有可能危害经济秩序,又有可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所以我们打击传销,不能局限于一种处罚措施,应建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公安机关的协调工作机制,在法律上明确传销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做到行政查处,刑事追究,有罚有刑。
同时,因为没有操作性很强的法律依据对传销加以严惩,执法机关无法步步为营地进行打击,彻底清除也显得步履维艰。对于传销组织,只有根据传销的性质和特点,制定明确、规范性的法规条例,执法机关才能有法可依,才能一次性根除,达到一劳永逸的治理目的。
传销组织已经对社会构成了极大危害,是到了应用重典,施以重拳的时候了,只有这样,执法机关才能走出长时间的“剿”而不绝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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