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直销(3)
发布: 2006-11-02 00:00:00 作者: 独翅难飞 来源:
4.对传销的理解
(1).世界直销联盟讨论报告对传销的定义
多层次传销制度是直销业中很重要的一种行销手法,又称为「网路行销」、「结构行销」或「多层次直销」。此一制度行之有年,已证明是能够成功而有效地将产品与服务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并使独立销售人员或直销商获得利润的方法。
(2).世界直销联盟对传销的解释
直销业有各种不同的组织架构与奖金制度,多层次传销只是其中之一。多层次传销的最佳定义是一种直销奖金制度。
直销人员有两种取得奖金的基本方法:
第一,直销人员可以经由销售产品及服务给消费者而获得零售奖金;
第二,他们可以自直属下线的销售额或购买额中赚取佣金,也可自直属下线之再下线组织的总销售额中赚取佣金。
(世界直销联盟的这种解释是对培训劳动的认可,可以作为团队计奖也是按劳取酬的理论依据。)
因此,多层次传销提供直销人员独立创业的机会,不但销售产品及服务给消费者,也发展及训练下线组织从事直销事业。多层次传销跟所有形式的直销一样,对市场具有庞大的实质利益。多层次传销能提供机会给就业市场中无数受到忽视、或能力未获充分发挥的人士,使其能藉由这种简单而成本低廉的方式,学习基本的商业及经营技巧。事实上,任何人都能藉由有弹性的直销方式来增加收入。除此之外,销售独特或创新产品或服务的公司,也能藉由直销来切入市场,而不需支付庞大的广告媒体费用,或是在零售商店中竞争上架面积。多层次传销是一种极受欢迎的零售方法,在全球各地都正在蓬勃发展。
在合法的多层次传销制度中,直销人员只能靠销售产品和服务给最终消费者来赚取奖金。购买产品以供个人或家庭使用的直销人员,也是最终消费者之一。
消费者和经销商两者角色可以随个人对产品的认识而转换,这是传销的基础。传销者只有自己先使用产品,才能了解产品的优缺点,才有资格分享,宣传才有信服力。世界直销联盟支持想销售先消费的行为,符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文化观点。
根据世界直销联盟“直销系将产品与服务直接行销给消费者”的定义,传销行为首先是零售,然后才有消费者身份转换为经营者的过程,但最起码在本次过程中,是先销后传零售行为。所以,传销实质是“销传”。销的是产品,传的是知识、商机和方法,产品是载体,没有产品和实质服务恐怕离诈骗不远了。销的目的是为了传,传的目的是为了更多的再销,再销的目的是为了利,但要建立在为消费而购买,建立在消费者满意的基础上,没有消费支持的销售永远不能渠道顺畅,不过是商品转移存放地址而已。
直销人员不得只靠介绍他人加入来取得奖金。遗憾的是,有些意图诈欺的组织,假借多层次传销之名来吸收会员,入会者往往必须投资大笔金钱才能加入。
合法的多层次传销,具有四项容易辨识的共同特色:
一. 多层次传销公司的加入费用通常极低。一般而言,加入者仅需购买创业资料袋、销售辅助用品或示范工具箱即可。直销公司时常以非营利的方式,提供资料给新加入者。新加入者可享有一段犹豫期,利用在此期间,重新考虑自己的决定,若是决定退出,可以要求退还加入费用。
(现在的非法组织对策已经改变,也采取低入门费,以广纳博收为策略,更隐蔽不好识别。)
二. 多层次传销公司极不鼓励囤积过量的产品,直销人员可将未使用过、仍可销售的商品退还给公司,并获得不低于直销价格90%的退款。
(奖金制度的设置和追求快速富裕的贪欲极大诱惑囤货,直销公司没有监管实质是默许,损害直销人员的利益。)
三. 多层次传销公司的重心,在于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它们以产品品质优异著称,且因而广受推崇,同时提供消费者满意保证或犹豫权,不满意的消费者可将产品退还给公司,并获得合理的退款或可换购其它产品。
(以往的事实是直销公司鼓励人加入销售网络成为直销员,至于如何让产品达到消费者满意使销售工作轻松,直销公司却考虑很少。)
四. 多层次传销公司会避免夸大直销人员的收入。任何与收入相关的说明,都必须以事实根据为基础。
(以往的事实是直销公司鼓励培训师虚夸收入,刺激、引诱更多的人加入组织。)
本报告旨在阐述多层次传销的意义及优点。
(3).中国《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4).中国《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解释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1).世界直销联盟讨论报告对传销的定义
多层次传销制度是直销业中很重要的一种行销手法,又称为「网路行销」、「结构行销」或「多层次直销」。此一制度行之有年,已证明是能够成功而有效地将产品与服务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并使独立销售人员或直销商获得利润的方法。
(2).世界直销联盟对传销的解释
直销业有各种不同的组织架构与奖金制度,多层次传销只是其中之一。多层次传销的最佳定义是一种直销奖金制度。
直销人员有两种取得奖金的基本方法:
第一,直销人员可以经由销售产品及服务给消费者而获得零售奖金;
第二,他们可以自直属下线的销售额或购买额中赚取佣金,也可自直属下线之再下线组织的总销售额中赚取佣金。
(世界直销联盟的这种解释是对培训劳动的认可,可以作为团队计奖也是按劳取酬的理论依据。)
因此,多层次传销提供直销人员独立创业的机会,不但销售产品及服务给消费者,也发展及训练下线组织从事直销事业。多层次传销跟所有形式的直销一样,对市场具有庞大的实质利益。多层次传销能提供机会给就业市场中无数受到忽视、或能力未获充分发挥的人士,使其能藉由这种简单而成本低廉的方式,学习基本的商业及经营技巧。事实上,任何人都能藉由有弹性的直销方式来增加收入。除此之外,销售独特或创新产品或服务的公司,也能藉由直销来切入市场,而不需支付庞大的广告媒体费用,或是在零售商店中竞争上架面积。多层次传销是一种极受欢迎的零售方法,在全球各地都正在蓬勃发展。
在合法的多层次传销制度中,直销人员只能靠销售产品和服务给最终消费者来赚取奖金。购买产品以供个人或家庭使用的直销人员,也是最终消费者之一。
消费者和经销商两者角色可以随个人对产品的认识而转换,这是传销的基础。传销者只有自己先使用产品,才能了解产品的优缺点,才有资格分享,宣传才有信服力。世界直销联盟支持想销售先消费的行为,符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文化观点。
根据世界直销联盟“直销系将产品与服务直接行销给消费者”的定义,传销行为首先是零售,然后才有消费者身份转换为经营者的过程,但最起码在本次过程中,是先销后传零售行为。所以,传销实质是“销传”。销的是产品,传的是知识、商机和方法,产品是载体,没有产品和实质服务恐怕离诈骗不远了。销的目的是为了传,传的目的是为了更多的再销,再销的目的是为了利,但要建立在为消费而购买,建立在消费者满意的基础上,没有消费支持的销售永远不能渠道顺畅,不过是商品转移存放地址而已。
直销人员不得只靠介绍他人加入来取得奖金。遗憾的是,有些意图诈欺的组织,假借多层次传销之名来吸收会员,入会者往往必须投资大笔金钱才能加入。
合法的多层次传销,具有四项容易辨识的共同特色:
一. 多层次传销公司的加入费用通常极低。一般而言,加入者仅需购买创业资料袋、销售辅助用品或示范工具箱即可。直销公司时常以非营利的方式,提供资料给新加入者。新加入者可享有一段犹豫期,利用在此期间,重新考虑自己的决定,若是决定退出,可以要求退还加入费用。
(现在的非法组织对策已经改变,也采取低入门费,以广纳博收为策略,更隐蔽不好识别。)
二. 多层次传销公司极不鼓励囤积过量的产品,直销人员可将未使用过、仍可销售的商品退还给公司,并获得不低于直销价格90%的退款。
(奖金制度的设置和追求快速富裕的贪欲极大诱惑囤货,直销公司没有监管实质是默许,损害直销人员的利益。)
三. 多层次传销公司的重心,在于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它们以产品品质优异著称,且因而广受推崇,同时提供消费者满意保证或犹豫权,不满意的消费者可将产品退还给公司,并获得合理的退款或可换购其它产品。
(以往的事实是直销公司鼓励人加入销售网络成为直销员,至于如何让产品达到消费者满意使销售工作轻松,直销公司却考虑很少。)
四. 多层次传销公司会避免夸大直销人员的收入。任何与收入相关的说明,都必须以事实根据为基础。
(以往的事实是直销公司鼓励培训师虚夸收入,刺激、引诱更多的人加入组织。)
本报告旨在阐述多层次传销的意义及优点。
(3).中国《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4).中国《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解释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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