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蚁力神直销相关制度

发布: 2006-11-30 00:00:00    作者: 蚁力神   来源:  

直销员业务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辽宁省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分公司招募的直销员的业务素质,强化直销员的法律素养和风险意识,使直销员业务培训(以下简称“直销培训”)及管理工作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直销培训以守法诚信为指导思想, 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他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直销培训应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为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服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辽宁省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分公司招募的直销员的培训管理。

第五条. 参加培训是直销员的义务。直销员必须参加公司提供的教育培训,接受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公司对直销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记载接受培训及考核的基本情况,作为聘用和奖励直销员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条. 公司培训部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总体负责对直销员培训的全面工作。

 

第二章  直销培训内容和资料

第七条. 直销培训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直销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

(2). 新颁布的与从事直销活动相关的其它法律、法规;

(3). 有关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道德规范;

(4). 直销风险揭示;

(5). 营销方面的知识;

(6). 企业产品相关知识以及与从事直销活动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

第八条. 培训资料统一由公司培训部组织人员编写,并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写或篡改培训资料。

 

第三章  直销培训种类和时间

第九条. 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等具体情况,培训分为初任培训、更新培训和专项培训三种。

第十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公司或其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分公司新招募的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开展的全面培训,培训内容涉及本制度第七条的所有方面,培训时间不少于 40 个课时。

第十一条. 更新培训是指对公司在招募直销员后每年对其进行不定期的培训,以使直销员全面巩固初任培训的内容并接收更新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 15 个课时。

第十二条. 专项培训是依据直销培训内容的分类对直销员进行专项内容的强化培训,培训时间依据情况而定,但一次不超过 6 个课时。

 

第四章  直销培训员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作为直销培训的培训员(以下简称“直销培训员”):

(1). 是公司正式员工,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公司;

(2). 在公司工作 1 年以上;

(3). 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4). 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纪录;

(5). 无重大违法经营纪录。

第十四条. 境外人员不得成为公司直销培训员。

第十五条. 取得《直销培训员证》并经备案的直销培训员经公司指派开展直销培训。

第十六条. 直销培训员依据培训资料开展直销培训,授课内容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章  培训形式和场所

第十七条. 公司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培训课形式开展直销培训,决不采用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在本企业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在符合消防、治安、卫生管理有关要求的公共场所举办,不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的场所及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

第十九条. 公司组织专人负责维持直销培训场所的秩序。

 

第六章  考试

第二十条. 新招募的直销员在初任培训后须参加公司总部定期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公司颁发《直销员证》方可从事直销活动。

第二十一条.考试试卷由公司总部组织人员编写,并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在考试之前,予以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试卷评阅统一汇总至公司总部进行。

 

第七章  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直销培训和考试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培训和考试。

 

第八章  培训档案管理及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每期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完整保存直销员考试试卷。录音资料、直销员考试试卷妥善保管,保存期 3 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年 1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举办的直销培训及考试情况通过辽宁省商务、工商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内容包括:上一年度举办培训期数(每次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的名称)、上一年度举办考试次数(每次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参加人数、合格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离开公司的直销员和被公司解除合同的直销员,公司将努力收回其直销员证。确实无法收回的,公司将及时在信息披露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避免其利用作废直销员证继续从事直销。

 

第九章  信息公布、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于直销培训或考试活动 7 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在公司中文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每月 15 日前将本企业上一个月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册,通过辽宁省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对直销员开展培训。直销培训员只有接受公司指派方可进行培训。

 

第十章 直销员证和直销培训员证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向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颁发《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第三十条. 《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按商务部制定的规范式样印制。

第三十一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直销培训员在进行直销培训活动时,必须佩戴《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离开公司的直销员、 直销培训员 和被公司解除合同的直销员、 直销培训员 ,公司将努力收回其直销员证和 直销培训员证 。确实无法收回的,公司将在信息披露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避免其利用作废直销员证、 直销培训员证 继续直销经营。 
 

辽宁省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

二 〇〇 六年六月八日

 

直销产品退换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辽宁省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正常生产与经营秩序,在整个直销过程中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充分保障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消费者和公司直销员退换所购买的直销产品。

 

第二章 退、换货的类型

第三条  自由退货或换货

1、消费者或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 30 天内,对所购产品不满意,未打开产品包装并未投入使用的,可凭公司开具的发票及售货凭证到公司及其省级直销分公司、所在地注册服务网点或者直接向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

2、公司及其省级直销分公司、所在地注册服务网点或直销员在接到消费者上述换货或退货要求的, 7 日内按照公司开具的发票及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格办理退货或换货。

3、符合上述 1 、 2 款其它规定,但因直销员未开具发票导致消费者无法办理退换货的,经查证属实,可凭购货凭证或其它旁证办理退换货。

第四条  质量问题退货或换货

1、消费者或直销员购买直销产品在三个月内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须保留好原包装盒,凭公司开具的发票及售货凭证,到公司及其省级直销分公司、所在地注册服务网点或者直接向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

2、公司及其省级直销分公司、所在地注册服务网点或直销员在接到消费者上述换货或退货要求, 证实直销产品确存在质量问题的,应自确认质量问题存在之日起 7 日内按照公司开具的发票及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格办理退货或换货。

第五条  下列情况,公司及其省级直销分公司、所在地注册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不受理退、换货 :

1、消费者不能出具购货凭证及发票、或购货凭证上没有注明日期以及票、货不符或涂改凭证,且不能提出必要旁证和有说服力的线索的;

2、直销员不能出具购货凭证或者发票、或购物凭证上没有注明日期以及票、货不符或涂改凭证,且服务网点销售记录查无实据的;

3、产品已开封或包装不完整有污损,不能顺利进行第二次销售的;

4、产品在保质期内因受到非正常条件下存储(暴露在潮湿环境中、或温度过高、过低等)导致变质现象。

第六条  若退换货时发生对产品质量标准认可的差异,以售出产品服务网点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七条  对不属于以上规定的情况,消费者和直销员要求退货和换货的,公司及其省级直销分公司、所在地的注册服务网点及直销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章 退、换货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及其省级直销分公司、所在地注册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在销售直销产品的过程中,必须:

1、把本退、换货管理制度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消费者和直销员,并详细解释。

2、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退、换货制度执行。

第九条 消费者或直销员要求办理退换货时 , 受理的公司及其省级直销分公司、所在地注册服务网点的营业人员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应该:

1、应以和蔼礼貌的态度,热情主动的方式提供服务,并作合理解释;

2、应请办理人出示购买商品的销售凭证、购货发票或直销员证等,清点查验退换商品,并要求办理人详细填写退、换货清单;

第十条  在办理完退、换货手续后,应及时办理好商品入库、入账。

第十一条  消费者和直销员办理退、换货可自由选择现金或换取等值的商品。

第十二条  如直销员售出的商品发生退、换货情况,注册服务网点则需扣除直销员因销售该商品所产生的所得。

 

第四章 退换货场所

第十三条  公司全国各注册服务网点受理直销产品的退换货。各服务网点的具体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负责人信息请见公司网站 www.yilishen.com/zx/index.asp 。

第十四条  公司省级直销分支机构受理直销产品的退换货。各省级分支机构的具体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负责人信息请见公司网站 www.yilishen.com/zx/index.asp 。

第十五条  公司客服中心受理直销产品的退换货。客服中心地址、电话及负责人信息请见公司网站www.yilishen.com/zx/index.asp 。

 

辽宁省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

二 〇〇 六年六月八日

 

直销售后服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规范注册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网点”)和直销员的销售行为,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辽宁省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直销售后服务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直销售后服务的基本原则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政策、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2). 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 遵守《直销员推销合同》、《直销员销售守则》的规定。

第二章  售后服务

第三条. 网点营业人员和直销员在直销售后服务过程中应对消费者提出的公司、产品、管理和服务等问题进行详细地介绍和解释。

第四条. 网点营业人员和直销员在解答消费者的问题时,态度要和蔼、亲切,不能有不耐烦的情绪。

第五条. 网点营业人员和直销员须冷静迅速处理消费者对产品的投诉,并按照公司正式颁布的规定,处理产品的销售和退、换货事宜。

第六条. 当消费者对产品提出退、换货或提出意见时,网点营业人员和直销员不得与消费者争吵、不得无故拖延或弃之不理。

第三章  投诉受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受理消费者对产品、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和所在地注册服务网点的投诉。其主要职能是:

(1). 接待来访、来电、来信、传真等形式的投诉,;

(2). 书面详细记录消费者的投诉;

(3). 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3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数较多、事情比较复杂的, 5 个工作日内处理,然后给客户圆满答复。

(4). 对不能及时处理的投诉,及时向其他有关方面反馈。  

 

辽宁省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

二 〇〇 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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