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声明
发布: 2006-11-01 00:00:00 作者: root 来源:
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已正式向商务部申请直销经营许可,并按《直销管理条例》要求报送了相关申请文件。
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了信息披露网站www.kaslyju.com,并承诺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和我公司披露网站披露的信息,与直销员所签订的合同以及与直销有关的宣传材料内容一致。
二、按照《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有关的直销信息,包括直销员信息、直销分支机构信息、产品信息、直销员计酬与奖励制度、退换货信息、售后服务、推销合同、培训员信息及公司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如有变动,确保在相关内容变动(涉及行政许可的在获得许可)后一个月内及时更新网站资料,确保及时完整地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备相关信息。
三、遵守《直销管理条例》,不从事传销,坚决杜绝《禁止传销条例》中所列的各类传销行为,自觉接受工商部门与公安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四、公开计酬制度,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严格按照直销员本人当月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严格禁止团队计酬。
五、将严格自查分支机构、直销员行为,保证直销员只在经商务部批准的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坚决杜绝任何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不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规范、督查分支机构和直销员的行为。
六、对服务网点售后服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诺对有经营行为的服务网点的经营行为、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格规范服务网点的形象展示、产品展示、价格展示、售后服务规程。
七、本直销企业对直销员因从事本直销企业产品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直销企业无关的除外。
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诚信经营,接受社会及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为推动中国直销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作出贡献。
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
2006年7月6日
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了信息披露网站www.kaslyju.com,并承诺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和我公司披露网站披露的信息,与直销员所签订的合同以及与直销有关的宣传材料内容一致。
二、按照《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有关的直销信息,包括直销员信息、直销分支机构信息、产品信息、直销员计酬与奖励制度、退换货信息、售后服务、推销合同、培训员信息及公司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如有变动,确保在相关内容变动(涉及行政许可的在获得许可)后一个月内及时更新网站资料,确保及时完整地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备相关信息。
三、遵守《直销管理条例》,不从事传销,坚决杜绝《禁止传销条例》中所列的各类传销行为,自觉接受工商部门与公安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四、公开计酬制度,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严格按照直销员本人当月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严格禁止团队计酬。
五、将严格自查分支机构、直销员行为,保证直销员只在经商务部批准的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坚决杜绝任何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不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规范、督查分支机构和直销员的行为。
六、对服务网点售后服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诺对有经营行为的服务网点的经营行为、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格规范服务网点的形象展示、产品展示、价格展示、售后服务规程。
七、本直销企业对直销员因从事本直销企业产品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直销企业无关的除外。
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诚信经营,接受社会及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为推动中国直销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作出贡献。
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
200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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