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新直销员政策及程序
发布: 2006-11-30 00:00:00 作者: 如新 来源:
第一节 专有名词定义
第二节 如何成为直销员
第三节 成为直销员的限制
第四节 直销员的责任
第五节 直销员报酬制度
第六节 违反合同、终止合同程序
第七节 订购产品或服务
第八节 直销产品的退换货政策
第九节 产品责任之索赔
第十节 直销产品或服务声明
第十一节 一般商业道德
第十二节 宣传及使用如新(中国)名称
第十三节 零售店及服务性相关机构之销售政策
第十四节 更改合同
第十五节 弃权声明
第十六节 完整的合同
第十七节 合同条文之可分割性
第十八节 准据法/管辖权
第十九节 通知
第二十节 继承人与受让人
第二十一节 诉讼及索偿
第二十二节 标题
直销员政策及程序
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如新(中国)”)的直销员政策及程序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直销员推销合同》、本《直销员政策及程序》、《退换货制度》和《直销员报酬制度》 (定义如下),构成了规范如新(中国)直销员和如新(中国)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完整合同。如新(中国)关于直销员各种管理制度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如该等制度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报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直销员如不遵守该等合同和制度的规定,视为违约,并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直销员帐号(定义如下)被终止及丧失收取佣金或其他在合同中所规定的补偿的权利。
第一节 专有名词定义
本《直销员政策及程序》中未予专门特别定义的专有名词适用《直销员推销合同》和《直销员报酬制度》中的定义,但是,若构成合同的上述各文件对于同一专有名词的定义有冲突的,则以本《直销员政策及程序》中的定义为准。在此前提下,本《直销员政策及政策》中所使用的专有名词定义如下:
佣金:如新(中国)每月根据直销员上一日历月的销售总额付予直销员的报酬。详细规定已列明于《直销员报酬制度》中。
直销活动:指直销员从事的与推销如新(中国)的直销产品有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向消费者推销直销产品、向如新(中国)购买直销产品、办理退换货或如新(中国)重要之业务推广活动。
如新(中国):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
如新(中国)分公司:指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直销业务的上海分公司,(地址为:上海市延安西路895号20楼D1、D2座)。
合同:约定和规范直销员与如新(中国)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如新直销员推销合同》、《直销员政策及程序》、《退换货制度》和《直销员报酬制度》,此合同是如新(中国)与直销员之间完整且唯一的协议。
直销产品: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批准的符合商务部2005年第72号公告范围及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如新(中国)以直销方式出售的产品。
直销员:经如新(中国)核准购买及推销直销产品,经过培训并获得直销员证向消费者提供其他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服务,并根据《直销员报酬制度》的规定获取佣金和其他奖酬的独立订约人。直销员与如新(中国)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合同所规范。
直销员证:由如新(中国)向经通过直销员业务培训合格的、并同如新(中国)签署直销员推销合同的直销员颁发的证明其直销员身份的特定格式的证明文件。
直销员证号码:就特定的直销员而言,与该直销员所持有的直销员证上的唯一的识别号码相对应的、与该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有关的信息,以及该直销员因其直销活动可享有的权益。在任何情况下,每一直销员只能拥有一个直销员证号码。
政策及程序:本文件所列载,用以规范各直销员独立进行从事直销活动,以及规范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政策和有关的程序。包括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的修订和补充。
《直销员报酬制度》:如新(中国)已经公布的列述的就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直销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而对其计付佣金的条件、方式及其它详细规范的特定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的修订和补充。
第二节 如何成为直销员
A. 任何人士如要(下称“申请人”)申请成为如新(中国)的直销员,必须通过如新(中国)举办的培训和考试。通过培训和考试后,需实际审阅并填妥一份《直销员推销合同》,并在签署后交回如新(中国)并同时领取直销员证。除此之外,如新(中国)保留拒绝申请人申请成为直销员的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无须购买产品或服务即可成为直销员。直销员受合同的约束。如新(中国)保留批准或拒绝成为直销员的申请的权利。
直销员必须向其拟开展直销活动所在地的如新(中国)分公司提交《直销员推销合同》。未填写完整、未填写正确或非向其拟开展直销活动所在地的如新(中国)分公司提交的《直销员推销合同》,如新(中国)均有权要求其改正或视为合同无效。
公司将免费向领取直销员证的直销员赠送《直销政策及程序》、《直销员报酬制度》、《直销员推销合同》、《订购产品协议》及相关销售及示范物等。
B.如新(中国)于签署《直销员推销合同》时,会将标有唯一的直销员识别号码的直销员证送交申请人。此外,为处理税务申报所需,每位直销员应将其身份证号码提供给如新(中国)。直销员的所有佣金将由如新(中国)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存入至直销员在《直销员推销合同》中指定的银行帐户中或以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方式支付佣金。
C.未经如新(中国)事前书面同意,任何直销员均不得将其关于《直销员推销合同》的权利转让、指派或以其它方式转移予任何人或企业。
D.申请人和直销员不得向如新(中国)申报或提供任何虚假或不准确的资料。如有任何更改,影响到如新《直销员推销合同》或其他表格所载数据的准确性,直销员必须通知如新(中国)。如新(中国)如确定直销员所提供的数据虚假或不准确,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和直销员证号码、或宣布直销员以欺诈方式取得的签署后的《直销员推销合同》是无效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该等无效自始无效)。
1)直销员证上的识别号码如有更改,必须提交一份新的《直销员推销合同》,在表格上方写上"Amended"(「数据修改」)字样,并在表格上由所有相关当事人签署,然后交回如新(中国)。
2)如欲更改直销员证上的识别号码,如新(中国)将酌收费用。如属更改地址、电话号码、增加人士或改正书写错误,则免收费用。
E.符合条件的人应将《直销员推销合同》送达如新(中国)分公司,经如新(中国)签署,并向其颁发直销员证之日起,即正式成为如新(中国)的直销员。
第三节 成为直销员的限制A.申请成为直销员的人士,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已满18周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非全日制在校学生;
4)非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5)非境外人员;
6)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7)非如新(中国)的正式员工。
8)非为其他直销企业或竞争公司的直销员或销售员工或经销商(包括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担任其他直销企业的经销商,以及是公司形式的其他直销企业的经销商的股东或员工)。
B.一个《直销员证》及其相应的直销员证号码只能对应一个直销员。任何直销员不得同时直接或间接地在超过一个直销员证号码中拥有受益权或拥有超过一个直销员证号码。前述“受益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现在或将来收取利益(不论是否与财务有关)的权利、表扬或其它与直销员证号码有关的实质或非实质的权益。前述“间接”包括信托、代理、代持以及其他类似方式。为方便管理,直销员的配偶不可另外成为如新(中国)的正式的直销员,但获得如新(中国)的批准的除外。
C.《直销员推销合同》终止六个月后,曾签署该终止的《直销员推销合同》的原直销员方可向如新(中国)申请新的直销员证号码。但该直销员在合同终止的六个月期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使用另一其它直销员的直销员证号码,也不得利用其它与另一直销员证号码有关的方法从中获益,否则如新(中国)将不予批准该直销员提出的取得新的直销员证号码的申请。
D. 直销员经如新(中国)事前书面同意,可按适用法律允许的各种方式(包括售卖、赠与或馈赠),将其直销员证号码之下的经济性权益(不包括直销员证及其号码本身)(以下简称“直销员证号码内的资产”)处分、变卖或转让。除非如新(中国)已收到直销员关于拟处分、变卖或转让直销员证号码内的资产的书面通知,并以书面正式表示同意,否则任何以对如新(中国)索取赔偿或要求如新(中国)履行合同责任之形式提出取得直销员证号码内的资产的任何人(除直销员本人),都将不被如新(中国)承认为该等资产的所有人或权利人。直销员证号码内的资产转让后应仍受如新(中国)于直销员证号码内的资产转让前所能行使的所有补偿措施的约束。
E.直销员未经如新(中国)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的任何权利移转、转让或让予他人。直销员不可指派他人代为履行有关合同之义务。
F. 直销员不得在该直销员所属的省级直销分支机构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之外及从事直销活动,也不得跨省从事直销活动。如果该直销员跨地区或跨省进行直销行为,则如新(中国)将立即与其终止《直销员推销合同》并要求其返还因此而取得的非法利益。
第四节 直销员的责任A.各直销员均为独立订约人。直销员并非如新(中国)的代理人、合伙人或合营者。直销员绝对不得声称与如新(中国)有此等关系。直销员是独立的营销人员。
B.直销员必须以合乎道德及专业精神的方式,向客户介绍产品、和服务。
1)在介绍或推销产品及服务时,有关价格、级别、品质、效能及货源的数据必须准确及真实。
2)不得就盈利作出不合理、误导或无代表性的声明。不得作出任何收入保证。禁止出示表明佣金多少之收益凭证的正本或副本。
3)不得从事任何违反包括《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在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
C.直销员不得征求或怂恿任何其它直销员销售或购买不属于如新(中国)的产品或服务。如有此等行为,即被视为对如新(中国)与各直销员的合同关系作出了不当及无理的干预。直销员同意如违反此规定,将对如新(中国)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并同意如新(中国)采取妥当的补救措施。
D.直销员不得:
1)直接或间接加入或参与任何其它直销企业,销售或推广任何与如新(中国)及其关联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有竞争关系之产品或服务;
2)直接或间接地亲自、与他人或为他人诱使、推荐或招募其他直销员加入或参与任何其它直销企业,或销售或推广任何与如新(中国)及其关联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有竞争关系之产品或服务;
3)在如新(中国)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直销活动区域之外进行直销活动;
4)在服务网点内从事直销活动。
E.直销员须对其商业决定和开支负全责。
F.直销员必须完全遵守合同的规定。
G.直销员须就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条例及规则负个人责任。
H.如新(中国)如确定直销员之行为不利于或有害于如新(中国)和/或如新(中国)直销员制度,可自行决定对该直销员证号码采取如本政策及程序第六节所列明的行动或其它合同规定的行动。
I.直销员不得超越如新(中国)在中国大陆印制的任何推广资料上刊载的内容,或超出如新(中国)规定就直销产品作出陈述、声明、说明或保证。所有该等资料须出自如新(中国)。倘直销员使用非由如新(中国)制作、且没有印刷如新(中国)享有版权标志的销售资料或其他相关材料,直销员应对该等内容负全责。如新(中国)、如新(中国)分公司、总裁及雇员均无须对此负责。
J.直销员未经如新(中国)授权,不得在传媒中发布涉及如新(中国)和直销产品的言论。
K.直销员不得进口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如新(中国)的关联企业的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售卖。
L.直销员不得违反诚信,在签订《直销员推销合同》时提供虚假个人资料、信息,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直销员推销合同》及开展直销活动。
M.直销员不得伪造国家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文件、证件,以及公民个人、如新(中国)、其他企业制作和发布的文件。
直销员不得藐视或贬低其他公司(包括与产品和服务与如新(中国)产品和服务相竞争的企业公司,下文称“竞争公司”)及竞争公司的产品。
N.直销员不得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侵害到如新(中国)的利益。
O.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员推销合同》或违反如新(中国)其他适用于直销员的规范所从事的作为或不作为,如新(中国)有权取消其作为如新(中国)直销员的资格,并赔偿如新(中国)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P.禁止直销员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牟取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获得非法利益;
Q.禁止直销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获得非法利益;
R.禁止直销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牟取报酬,获得非法利益。
第五节 直销员报酬制度
A.直销员并不因为协助其它人士成为直销员而获得奖酬。
B.《直销员推销合同》任何规定都不保证直销员将有特定收入或将有一定水平的利益或收获。直销员的利益与收获,只能通过其本人成功向消费者直销产品或服务而得来。所有收获主要基于直销员的努力。
C.为不影响直销员销售产品或服务而收取零售利益的权利,直销员须符合《直销员报酬制度》的所有规定,方可收取当月的佣金;前述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已履行《直销员推销合同》的重要义务,且没有其它违规行为。
D.如新(中国)分公司须于每月份最后一个工作天(含该日)前收集和统计直销员该日历月的订单(连同有关货款),经如新(中国)认可,方会将其列入该直销员当月的佣金。
E.收取佣金的直销员,同意保留有关的售货凭证最少五年,用以证明其于收取佣金之月份中确实有销售产品及提供服务之事实。直销员同意,如果如新(中国)要求其提供该等售货凭证,须即予以照办。如直销员未能提供该等售货凭证,即属违反《直销员推销合同》之规定,如新(中国)有权收回就该月份任何订单发放的佣金。
F. 除上述的收回佣金的权利外,如新(中国)亦有权收回已就下列直销产品或服务发给直销员的佣金:
1)按如新(中国)所订退换货政策或按如新(中国)分司所订立的例外办法所退回的直销产品或服务;
2)按适用法律退回任何如新(中国)的直销产品或服务;或
3)因直销员行为失当,包括但不限于就出售或销售直销产品或服务,或就《直销员报酬制度》作出未经认可或误导的说明,因而退回的直销产品或服务。
G.如新(中国)根据本节规定收回已发放的佣金时,可自行酌情要求相关直销员直接还款,或以相关直销员应得或其后应得的佣金作为抵销。
H.如新(中国)将于每月25日向直销员支付佣金。所有佣金由如新(中国)决定以《直销员推销合同》指定的形式发放,或由双方协商直接存款至《直销员推销合同》中规定的如新(中国)及其分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中。
第六节 违反合同/终止合同程序A.直销员是否可享有合同下的权利,应以该直销员是否持续遵守合同条款为决定的首要条件。直销员一旦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其直销员之权利将被终止。如新(中国)可豁免直销员未能履行合同之全部或部份责任,但如新(中国)在合同下所能行使的权利将不受影响。此外,如新(中国)除可终止合同外,亦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行动替代终止合同:
1)以口头或书面通知直销员,表达如新(中国)对其违反合同之关注,以及直销员如持续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新(中国)将终止直销员在合同下之权利;
2)于一段特定期间内,密切监察直销员的行为,以确保该直销员履行其合同义务;
3)要求直销员作出额外的保证,以确保其表现与合同相符。该额外的保证可包括要求直销员采取特定行动,以尽力减轻或纠正其不遵守合同的表现;
4)停止履行如新(中国)在合同下的义务,或撤销如新(中国)给予直销员的特权,包括但不限于奖项之领取、参加如新(中国)赞助的活动、订购产品或服务的权利;
5)因直销员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或限制该直销员全部或部份销售佣金之发放,亦即直销员无权要求给予佣金;
6)采取其它法律允许的补救措施。
B.如新(中国)调查涉嫌违反合同的事件,程序如下:
1)如新(中国)会就涉嫌违约一事向直销员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每位直销员均同意:直销员与如新(中国)的关系,完全为合同关系。因此,如果直销员声称双方关系于现在或曾经属于准合同关系,或因任何持续行为或做法而成为默示关系,或经如新(中国)员工口头授权但违反合同条款,或因其它理由而事实上是默示关系,如新(中国)一概不会承认或考虑;
2)如新(中国)如以书面通知违约直销员时,从发出该通知书当日起,如新(中国)会给予直销员 20个工作天的申辩期。直销员可在此段时间内向如新(中国)提出有关资料供如新(中国)审阅。自通知书发给直销员,直到如新(中国)作出最终决定前,如新(中国)保留禁止该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例如:订货、推销产品、修改直销员数据、收取佣金等)的权利;
3)如新(中国)将根据附属来源及如新(中国)调查事实所获得的资料,以及直销员在申辩期间向如新(中国)提交的资料,作出最终处分决定,其中可能包括终止直销员的合同。如新(中国)保留因应每宗违约事件的具体情况施加处分的权利。如新(中国)作出决定后,将立即通知有关直销员。有关处分将于发出通知书当日开始生效;
4)直销员不服如新(中国)处分的申诉方式及本政策及程序第二十一节第 B 项所规定之如新(中国)调停/仲裁政策而向如新(中国)索要相关介绍时,如新(中国)应该提供。
C.直销员自签订《直销员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随时基于各种理由,填妥一份合同终止书交回如新(中国),以终止其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直销员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填妥一份合同终止书交回如新(中国),以终止其合同。但直销员的保密义务仍应继续有效。
D.为了避免因追究过期违约/违规事件,而导致直销员证号码目前经营的业务受阻,如新(中国)不会审查任何未于两年内向如新(中国)报告的违约/违规行为,但是,如果该等违约/违规行为至如新(中国)知晓之时仍为持续状态,则如新(中国)有权决定是否予以审查。所有违约/违规事件必须以书面方式记载,并提交如新(中国)的直销员行为审查委员会。
E.若直销员与如新(中国)的其他直销员或如新(中国)的销售员工结婚,则该直销员及其配偶应该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3个月内通知如新(中国),夫妻双方应该选择保留一方的直销员或销售员工的身份,选择放弃直销员身份或销售员工身份的一方应该在3个月内向如新(中国)提出解除直销员推销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要求。
第七节 订购产品或服务
A.直销员在其有权开展直销活动的地区订购的直销产品将直接在该地区交付,并只可于该地区销售。直销员订购产品,不设最低订购量,但运费及手续费由直销员自行承担。
B.直销员在存货方面不受特别规定所限制。直销员必须运用个人的判断力,根据合理推算的零售量及个人需要决定存货量需要。直销员所订购的产品不得超过合理的存货量。如新(中国)有权核对直销员的产品存货的转售情况及检查其相关文件。
C.直销员可透过互联网、电话或传真,向如新(中国)订货。如以邮递或传真之方式订货时,产品订购单必须整份填妥。若以前述方式订货的,所涉及的订单应当以如新(中国)的确认为生效要件。若以电话方式定货的,则在合理的时间内,直销员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将产品订购单送交如新(中国)。
1)货款必须以信用卡、现金或银行汇款支付。
2)产品订购的货款未付清前,如新(中国)有权拒绝运送交付该订购的产品。
D.如新(中国)必须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前收到订单,方可将该订单列入该月份的佣金及资格计算中。
E.如新(中国)已根据各市场的竞争价格,设定统一的直销及零售价格。直销员必须依随,否则如新(中国)可采取纪律处分,其中包括可能终止该直销员证号码。
F.直销员如事前未获得另一名直销员授权,不得以该直销员的名义订货。
G.如直销员未能付清应缴款项,即构成违反合同。
H.如新(中国)有权将直销员应缴而未缴的款项,与直销员现在或将来应得的佣金抵销。
I 直销员如事前未获得他人具体地书面批准前,不得使用他人的信用卡缴付相关款项。
J直销员以信用卡方式支付时只能使用其个人的信用卡。
K.直销员销售如新(中国)产品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已填妥的售货凭证之两份联本。售货凭证正面亦应填妥,并包括订购项目、销售金额、消费者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售货凭证背面亦应填妥,并包括销售日期、直销员姓名及其直销员证上的识别号码、服务网点及服务网点电话号码。
L . 售货凭证的第一联为消费者购货收据。消费者要求退款时,应在第二联签署并在该联本背面注明日期,交回给直销员。第三联为直销员的购货收据。直销员可根据消费者喜好全权酌情决定,以产品更换代替退款。
第八节 直销产品的退换货政策
A.消费者自购买并获得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是未开封的,可以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如新(中国)、如新(中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向其推销该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如新(中国)、如新(中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将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如新(中国)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B.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如新(中国)开具的 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如新(中国)、如新(中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如新(中国)、如新(中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将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证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员依据本条规定退货的,向直销员返还的货款应扣除与退回的直销产品有关的且已向该直销员支付的佣金(若该佣金尚未向直销员支付,则将在下次支付佣金时予以扣除)。
C.自直销员购买产品之日起超过30日,对于未开封且没有损坏、可以再行售出之产品在售予直销员后的十二个月内退回时尚处于保质期内,直销员凭相关的发票或售货凭证,可向如新(中国)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退货,但只可获得在发票或者售货凭证证明的退回的产品之价款的百分之八十,但应扣除与退回的直销产品有关的且已向该直销员支付的佣金(若该佣金尚未向直销员支付,则将在下次支付佣金时予以扣除),运费由该直销员自行承担。
D.不属于前三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直销商要求换货和退货的,如新(中国)、如新(中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直销员推销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除非本退换货制度另有约定的。
E.消费者或直销员依据退换货制度提出换货要求的,除非如新(中国)明确同意,否则所换产品应当为同品牌、同系列的同类产品,而无论该产品在如新(中国)接受换货要求时的价格是否与消费者或直销员购买该产品时价格一致。如果如新(中国)接受消费者或直销员提出的换货要求时拟换货的产品已不再生产且没有存货,则如新(中国)有权自行决定以同品牌具有类似功能的其他产品更换给消费者或直销员或仅予以退货;如果消费者或直销员希望换取同品牌具有类似功能的其他产品,且该产品在如新(中国)接受换货要求时的价格高于消费者或直销员购买拟换产品的价格时,消费者或直销员应当补足两者之间的差额。
F.因直销员误导等违规行为,导致直销产品的退回,如新(中国)保留要求直销员退还其已收取的有关佣金的权利。如新(中国)可联络有关的直销员直接付款,或扣除现在或将来应得的佣金。
G.消费者了解若售货凭证所示的直销员证号与向其推销产品的直销员的直销员证号不一致时如新(中国)有权拒绝其提出的退换货要求。在购买产品前,消费者应核对向其推销产品的直销员的直销员证和《直销员推销合同》以确保该直销员所持的直销员证号与其获得的售货凭证上所示的直销员证号相同。
H.任何属于组合或套装之一部份,但可独立出售的产品,只要该产品是现售产品系列、未经开启即可再销售,亦可根据退换货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退换。
I.如新(中国)因故停业的,仍应按退换货制度规定办理退换货事宜。
J.如新(中国)可接受的退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支票、银行转帐或现金。实际退款方式将根据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所在地的付款程序并参考订货时的实际付款方法来决定。
K.如新(中国)因故停业的,仍应按上述规定办理退换货事宜。
第九节 产品责任之索偿
A.第三者因直销产品瑕疵或使用直销产品导致损害,向直销员提出产品责任之索偿时,除有下述限制之情形,如新(中国)将赔偿该直销员因遭受索偿所受之损害。直销员应于接到索偿通知时立即(于3天内)以书面通知如新(中国)该索偿有关之事宜。在确定是否存在产品责任及责任大小的过程中,直销员应根据如新(中国)的要求给予充分的协助。
B.若直销员有下列任一情形时,如新(中国)对该直销员将不负上述损害赔偿之责任:
1)未遵循如新(中国)正式之政策及程序及其它任何有关直销及(或)产品销售之合同义务;
2)重新包装、改变或不当使用该产品,或就产品之安全性、使用或效益所作之声明及指示与如新(中国)核准之刊物所载者不符;
3)未经如新(中国)书面允许,对索偿擅自和解或企图和解。
第十节 直销产品或服务声明
A.直销员作出有关直销产品或服务的声明和说明时,限于根据如新(中国)在中国大陆所发行的刊物内所刊载的声明和说明(如适用者)。
B. 直销员不得就任何直销产品作出任何医药声明,亦不得明确指示他人将任何直销产品用于治疗任何特定疾病。因为该等声明,将构成误导并暗示该等直销产品是药物而非化妆品或营养品。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直销产品均不得比拟作用以治疗特定疾病的处方药物或非处方药。
C.所有关于产品的声明及说明,均须与如新(中国)现行发行的刊物所刊载者相同。
D.虽然如新(中国)尽全力遵守政府卫生部门的法规,但直销员不得在从事直销活动时向消费者声称或暗示任何产品已获得政府卫生部门或其它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
第十一节 一般商业道德
A.如新(中国)的美国母公司乃美国及世界各国之直销协会(DSA)会员之一,并恪守DSA 商德守则的规定。如新(中国)强烈鼓励各直销员,除应了解本节关于一般道德规范之规定外,亦应阅读DSA商德守则,并于执行业务时采取相关的原则。DSA商德守则现正刊载于DSA之网站,网址为www.dsa.org。
B.各直销员同意,不会对如新(中国)和如新(中国)的产品、服务或直销活动、其它人士、其它如新(中国)(包括竞争公司)或其产品或直销活动,以任何方式作出误导、不公平、不准确或毁谤的比较、声明、说明或言论。
C.直销员同意,其无权在任何国家或其它政治管辖区域采取任何行动,以引进或推广如新(中国)业务,当中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企图注册或保留如新(中国)的名称、商标或商品名称、保证获得直销产品或业务的许可,或以如新(中国)之名义建立商业的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接触。直销员如以如新(中国)名义作任何不当之行为,导致如新(中国)须采取补救行动以免除责任,则如新(中国)所付出的所有费用和律师费用,直销员均同意赔偿如新(中国)。直销员并同意立即将因违反本节而取得之如新(中国)的名称、商标或商品名称之注册登记或保留登记转移予如新(中国)。本节规定于本合同终止后仍具效力。
第十二节 宣传及使用如新(中国)名称
A. 直销员绝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媒介来推广直销产品或服务。直销员只能透过个人联系或使用如新(中国)制作发行之刊物宣传产品。在允许进行该项宣传的管辖区域,则可进行一般性的业务机会宣传,但仍须以符合法律法规及如新(中国)政策及程序之方式进行。此外,非经如新(中国)之总经理或市场推广及信息传播部经理事前具体之书面许可,直销员不得透过与任何媒体之采访、出版品或新闻报导,或透过其它公共信息或产业信息之来源等方式推广相关的直销产品、服务或业务机会。上述出版品包括私人出版品、付费之会员刊物或私人团体之出版品。任何媒体接触或询问均应转介到如新(中国)在中国大陆之联营如新(中国)之总经理或市场推广及信息传播部经理处理。
B.如新(中国)的任何标志或名称,均不得在路人看到之任何公寓、房屋、办公室、商店店面或其它楼宇使用或标示。
C. 直销员如未与如新(中国)另行订立书面授权协议,不得在任何形式的宣传或推广中,使用任何已注册或未注册的如新(中国)的商品名称、商标、服务标记、产品名称、标志或其它非实质商业资产。直销员每次准备使用此等名称或标记前,均须另行与如新(中国)订立有关的书面协议。直销员同意,任何以违反上述规定的方式使用此等名称和标记,即属违约,并会对如新(中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直销员同意于接获违约情况之通知时,接受适当的禁制措施,停止将此等名称和标记用作相关用途。如新(中国)有权酌情禁止此等违约的宣传推广。
D.除非经由上述之个别书面授权,直销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全部或部份如新(中国)所拥有之受版权保护的各种数据和信息。
E.直销员同意,就业务机会之推广所作之声明或说明,必须符合及受限于如新(中国)目前所发行的资料和印刷品中刊载之声明或说明,并应遵守所有适用之法律、条例与规则。
F.直销员不得就获利潜力作出任何不合理、误导或不具代表性的说明。
1)直销员不得作如下声称:任何人士毋须亲自付出努力,即可收取利润或收益。
2)所有宣传物料,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F项下文印制的广告传单、名片及小册子只可透过个人联系方式派送,不得张贴在公众场所、大量邮寄、放置在停泊车辆上、投入邮箱,或以任何非个人联系之方式派送。相关数据不得向未经索取之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信箱发送。
3)直销员如欲得到名人推介,以促销相关产品或服务,必须每次均于事前征得相关名人之书面同意,方可引用该名人之姓名。
4)如新(中国)的标志和名称必须与注册商标之图样同时出现(法律禁止者除外);
5)不论在任何情况下,直销员均不得不当使用如新(中国)的名称。
G.对于如新(中国)名称或标志之每次使用,原则上均应事前取得如新(中国)对于该次使用之书面同意。任何未经授权而对于如新(中国)的标志、名称、商标或商品名称之使用均被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均属违反商标法,并将对如新(中国)及其直销员造成无法弥补之损害。如有直销员或其它人士或主体不法使用如新(中国)的标志、名称、商标或商品名称,如新(中国)有权向该直销员或该人士或主体寻求各种法律上之合理补偿。
直销员于因特网促销如新(中国)产品与服务时,只能使用如新(中国)建立之直销员网站、如新(中国)网站及网络工具(亦即动态网页、全球网页、E-clip等)。此外,直销员得建立一般商机网站及/或一般浮动网页与如新(中国)网站或商业中心/全球网页连结。这些一般网页的内容不能包括如新(中国)之商标或其它有著作权之数据,也不得含有如新(中国)、其产品或业务之数据、或其产品或如新(中国)设施/人员之照片。除政策规定者外,直销员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使用因特网推广如新(中国)业务,包括如新(中国)产品及服务。如有违反,如新(中国)除得要求违规直销员立即移除违反如新(中国)政策之网站外,并得依照直销员政策及程序第六节规定处分该负责之直销员。直销员之网站亦受下列规定之限制:
直销员不得在如新(中国)为其代管之网站或一般商机网站上特有之网域名称/URL(网站来源位置)或meta-tags内,使用任何如新(中国)所拥有或如新(中国)经第三人授权之知识产权或专有信息。此外,亦不得在如新(中国)为其代管之网站或一般商机网站,将如新(中国)所拥有或如新(中国)经第三人授权之知识产权或专有信息设定为「背景图案」。
直销员不得以任何如新(中国)所拥有或如新(中国)经第三人授权之知识产权或专有信息在搜寻引擎或网络指南登录其网站。
第十三节 非零售店销售
A. 直销员不得通过如新(中国)的零售店销售产品或推广业务。亦不得对准备购货后再利用非如新(中国)授权的店面销售的人士销售直销产品或服务。
B. 直销员不得在以摊位形式展示如新(中国)产品和业务机会的会议、展销会、旧货市场、物品交换站或其它场合中,销售如新(中国)的任何产品或服务或推广如新(中国)的业务机会。
第十四节 更改合同
如新(中国)明确保留对合同做出任何修改之的权利,但如合同发生任何重大变更,将经过应在商务部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能生效。如新(中国)可按直销员提供的联系方式通过邮递、在本地印制的<<如新杂志>>或其他定期如新(中国)及其分公司的刊物,通知直销员对合同的修订。直销员同意,经修改之合同条款在有关通知刊登后30 天即对直销员生效,并将自动纳入如新(中国)与有关直销员所订立的合同中,具有法律约束效力。该等经修改之条款生效后,直销员只要仍继续担任直销员或从事直销员证号码活动,即表示其接纳新的合同条款。
第十五节 弃权声明
如新(中国)如声明放弃对直销员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行动,须以书面方式表达。如果如新(中国)对直销员特定违约行为放弃采取相应行动,不代表亦放弃对直销员其后和其它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行动。如如新(中国)暂未行使合同所赋予的权利或特权,也并不能诠释为如新(中国)放弃使用该等权利或特权。
第十六节 完整的合同
A.合同是最终表达如新(中国)与直销员就合同内一切事宜达成了解及协议的文件,并取代双方之前或同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的一切协议或了解。先前就合同事宜所作的记录、备忘录、说明、讨论及叙述亦随之失效。除非符合本政策及程序之规定,否则不得更改或修订合同。同时,不得以之前或同时之口头或书面协议作为驳斥合同存在的证据。
B.如合同条款与如新(中国)雇员对直销员作出的口头阐述互有出入,则以合同条款为准。
第十七节 合同条文之可分割性
如合同之任何条款在某管辖区域内被禁止行使、失去法律效力或不能执行,则该条款只是在该管辖区域内禁止行使、失效或不能执行。如合同之任何条款被禁止行使、失去法律效力或不能执行,合同之其余条款未随之失效或不能执行,亦未导致该条款在其它管辖区域内失效或不能执行。
第十八节 准据法/管辖权
合同的来源地及如新(中国)接纳准直销员签订合同的地方是中国。有关合同的效力及义务履行,应按照中国有关合同的法律加以诠释。此有关合同的法律为适用于在中国订立,并完全在中国履行合同之法律。如新(中国)及直销员同意将任何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九节 通知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所要求或同意发送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应透过亲自递送、传真、预付邮费之挂号邮递或快递等途径发送。除合同另有规定,若通知是亲自递送,则于送达时视为送达;若是以传真发送,则于发送一天后视为送达;若是以邮递方式发送,除非如新(中国)接到更改地址之通知,否则于寄送到《直销员推销合同》所记载之直销员地址五天后视为送达。除本节规定之通知方式外,如新(中国)亦有权使用信差、如新(中国)网站或其它正常通讯途径与直销员联络。
第二十节 继承人与受让人
合同对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并须保障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节 诉讼及索偿
A.为保障如新(中国)、其资产及商誉不因第三者(非直销员)之索偿或争执而受到损害,如新(中国)要求下列事项:若直销员在使用如新(中国)专有财产时被控侵害第三者(非直销员)的专有权利,或在进行与如新(中国)有关之直销业务时成为其它人士之索偿或诉讼对象,或直销员所面对之索偿或诉讼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或危害到如新(中国)、如新(中国)的商誉或各种有形或无形资产时,直销员应立即在3日内通知如新(中国)。如新(中国)可给予直销员合理的通知后,自费采取其认为必要的各项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控制相关的所有诉讼或和解磋商),以保障如新(中国)本身、其商誉、以及有形和无形财产,而直销员有义务协助维护如新(中国)权利, 直销员不得做出有违如新(中国)权益的言论及行为。对于所面对的索偿和诉讼,直销员如未得如新(中国)同意,不得随意采取行动,但如新(中国)不得不合理地拒绝直销员采取行动。
B.如新(中国)与直销员均同意有强制力与约束力的仲裁是解决争议的唯一途径,且该仲裁结果应为终局结果且不得上诉。为加速直销员与如新(中国)或因合同而与其它直销员间产生的争议能适时解决,直销员之申诉应先由直销员行为审查委员会依本政策及程序第六节之规定处理。若直销员对如新(中国)所作之纪律处分或合同解释不服时,可向行业协会申请调停,调停失败后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涉及前述争议之当事人均可向如新(中国)法律部门索取有关上述的完整的调停/仲裁政策。
第二十二节 标题合同所定的标题仅供参阅方便之用,不应限制或影响各项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