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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网点不得设在居民区、学校和医院

发布: 2006-09-02 00:00:00    作者:   来源:  

   商务部日前发布《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对直销企业在各地设立网点作出相应规定。同时明确,直销企业的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该办法将于10月20日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含其在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方案必须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同时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商务部要求,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6个月内未能按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的地区从事直销业务,该企业若要在上述地区开展直销业务,应按《条例》规定另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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