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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商务部核准方能设直销网点

发布: 2006-08-02 00:00:00    作者:   来源:  

    商务部今天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布《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9月5日。征求意见稿规定,6个月内未能按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的地区从事直销业务,否则需另行申报。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需提交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的书面认可函,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

  此外,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6个月内未能按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的地区从事直销业务,该企业若要在上述地区开展直销业务,应依法另行申报。

  按照征求意见稿,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如果直销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的服务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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