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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务部关于直销监管工作通知

发布: 2006-08-02 00:00:00    作者: 小溪   来源:  

    继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通知》后,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公布《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增强了对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的监管政策准备,中国保健协会「市场工委」秘书长王大宏指出,新政策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解读--

  一、《通知》严格规定了服务网点建设和开展直销培训活动的程序

  1、服务网点建设程序

 

  2、开展直销培训活动程序

 

  二、《通知》规定了暂停企业直销经营许可的三种情况

  1、 违反培训程序的。

  2、 擅自动用保证金,或未按规定调整保证金,或缴存的保证金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3、 未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或高调炒作,误导消费者的。

  三、《通知》规定了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五种情况

  1、违反培训程序,情节严重的。

  2、违反《条例》及相关规定从事直销培训,情节严重的。

  3、擅自动用保证金,或未按规定调整保证金,或缴存的保证金被司法机关冻结,经告知拒不改正的。

  4、未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或高调炒作,误导消费者,经告知拒不改正的。

  5、企业发生变更,不再符合直销经营条件的。

  四、其他规定

  1、对终止受理企业申报规定。

  通知指出,“企业在申报直销经营许可过程中,如处于民事诉讼(仲裁)之中,司法(仲裁)机关审理(仲裁)结果可能导致股权、资产、保证金发生变化,或缴存的保证金已被司法机关冻结,商务部将终止受理企业的申报。”

  2、对直销培训员的规定

  通知指出,直销企业培训员违反《条例》及相关规定从事直销培训的,撤销该培训员备案,企业收回直销培训员证,该培训员不得从事培训活动。

  中国保健协会「市场工委」秘书长王大宏认为,该通知是对《直销管理条例》等政策的补充,避免了第二批直销企业拿牌后的政策监管空白,也再次强调了政府严格管理直销工作的精神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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