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直销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退换货制度
发布: 2006-08-02 00:00:00 作者: 贾君 来源:
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对获准从事直销的雅芳、珍奥等5家企业做出严格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8月7日发出《关于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通知》,从企业登记、直销员招募、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退换货监督管理等8个方面,对获准从事直销的雅芳、珍奥、蚁力神、宝健、如新等5家企业做出严格规范。《通知》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要严格监督管理直销企业计酬;指导直销企业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监督直销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退换货制度,以确保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鉴于直销市场刚刚开放,为确保直销监管工作及时到位,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以下8个方面的工作:
企业登记的监督管理。各直销企业注册地工商机关应当指导直销企业按照商务部批准的事项申请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直销企业不得从事直销经营。工商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直销企业的变更登记申请。
关于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的监督管理。在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监督直销企业在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并设立服务网点(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基础上开展直销活动,在未批准直销的地区、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地区或服务网点不符合要求的地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直销员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未批准直销的地区从事直销活动。
关于直销员招募的监督管理。招募直销员的主体只能是直销企业或省级分支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不得招募《直销管理条例》禁止的人员为直销员。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关于直销员培训、考试的监督管理。工商机关要监督直销企业严格按照《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考试和发证。直销企业的直销员和直销培训员应持证上岗。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直销员培训活动。
关于直销产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工商机关应当指导直销企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以及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应当让消费者事先知晓的内容。禁止直销企业销售超出批准范围的产品以及不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严格监督管理直销企业计酬。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各级工商机关要严格监管,严厉查处“团队计酬”等形式的传销行为。
指导直销企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注册地工商机关要监督并指导直销企业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依法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进行信息报备,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关于退换货监督管理。工商机关要监督直销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退换货制度,以确保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规范直销企业行为,监管直销经营活动,维护直销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工商机关在新形势下的一项新任务。各级工商机关要从讲政治、讲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依法行政,从严监管;要加强市场巡查、加强行政指导,要抓住直销企业招募、计酬、培训等关键环节,规范直销行为;要建立直销企业信用档案,研究探索建立规范直销的长效机制。
据悉,国家工商总局将在红盾网上公布直销产品范围、直销企业名单及其直销产品名录、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名单及其从事直销的地区、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情况、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及直销员违规及处罚情况等信息,并将派出人员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以及对规范直销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