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直销管理条例》第7条?
发布: 2006-07-01 00:00:00 作者: 独翅难飞 来源:
如何理解《直销管理条例》第7条?
今天,商务部直销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企业有关声明栏目下面,又增添了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和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声明,尽管声明的内容大同小异,但通过企业自己公布的网站和信息,还是可以了解一些信息。
在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的公布网站,www.kaslyju.com,公司简介下面,是这样介绍的:
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是中国中医药企业排头兵天津天士力集团,与韩国直销行业的代表企业韩国佳友集团(JU GROUP)强强联手,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2005年2月1日。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那么,如何理解这一条内容?
从企业简介中可以看出,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1日,虽然天津天士力集团、韩国佳友集团(JU GROUP) 可能是老企业、大企业,但合资企业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时间应该怎样计算?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时间应该怎样考核?合资、合作、联营、连锁……企业是否只要有一方经营时间长,就可以连续计算?是否可以挂靠?挂靠老企业,或者挂靠有三年以上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然后以新的企业从事中国境内直销业务。这样挂靠直销法第七条考核算符合条件吗?即使直销法允许,出现责任事件是否连带关系?这是原则问题。
如果按企业独立营业时间计算,那么,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2005年2月1日才成立,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从时间上根本达不到的,难道声明表态让大众监督5年是否合法经营?果真如此,这样的合资企业,到是要高看。2010年2月1日才够申请直销条件,提前4年就声明遵守条例,接受大众监督,确实让人佩服。两个条例如果变动怎么办呢?是否任何企业都可以借用商务部直销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发布声明?为将来进入直销行业早造声势?
直销管理条例真的很难解读!如果一个法规文件多种解读,还有权威吗?普法,在直销行业尤显重要。商务部工作人员接到企业申请,公布这个信息时候,又是怎样解读《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