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等收入者
发布: 2006-06-02 00:00:00 作者: 葛洪义 来源: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葛洪义
5月下旬,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改革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指出要“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个政策无疑是非常正确的。它打破
了平均主义的思维惯性,鼓励人们多劳多得,最终导致生产要素被纳入分配制度的设计,从而为国家和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为国家各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奠定了物质基础。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经验的欠缺和理论准备的不足,也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两极分化的现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中等收入人群比重过小。根据社会学理论,贫困人口数字过大,基尼系数过大,社会就会不稳定。同时,中央在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时候,也特别强调,最终要带动全社会的共同富裕。事实上,由于共同富裕不是平均富裕,因此,共同富裕最后一定要用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来衡量。可见,无论从什么角度看,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都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首先要保护中等收入者的收入。从法律角度看,保护中等收入者,至少需要解决三个法律问题。
第一,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平等权。目前的收入差距,与体制上的不平等设计有很大程度的相关性,例如城乡差别、城市就业人口与外来务工人员的差别、东西部差距、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受教育权的不平等。人们在讨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例时,往往会谈到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以及提高受高等教育人口的比例,其实,这些都与法律上的公民平等保护问题有关,不能建立起充分的公民平等保护法律制度,劳动力的转移等就会遭遇制度壁垒。
第二,进一步保障公民的自由权。我们目前的体制下,公民的自由迁徙、自由择业、自主创业还受到很多限制。农民进城务工,被称为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带有明显的歧视;许多领域还被国家和大型企业垄断,大大限制了民间资本的投入,从而也限制了就业领域的扩展;许多就业领域设立了繁复的许可制度,据说曾经有地方还试图出台拣拾垃圾的许可考试并统一服装。种种做法,使劳动者不能自由选择工作,进而无法充分就业。市场经济所创造出来的奇迹,实质上就是自由发展创造的奇迹。有条件自由流动的劳动者,也是最具有成为中等收入者潜质的群体,保障他们的自由,就等于保护他们的收入。
第三,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我们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有研究证实,不仅没有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反而扩大了这个差距。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个人所得税的税源,就不难发现,主要是拥有相对稳定收入的群体,例如公务人员、教师、企业的白领等——这些恰恰不是高收入人员而是中等收入群体。再比如,中等收入者都面临购买房产和汽车的压力,购买这些生活用品,可能对高收入者影响不大,至少不是很大,而却会使中等收入者返贫。而房子、车子现在却被列入高档消费品,被纳入加重征税的对象。这些都表明,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比例是密切相关的。
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在一定意义上,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法律与政治问题。如果有关方面认真地对待中央关于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意见,就应该采取更加实实在在的切实有效的法律措施。中央和地方,在法律领域,都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5月下旬,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改革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指出要“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个政策无疑是非常正确的。它打破
了平均主义的思维惯性,鼓励人们多劳多得,最终导致生产要素被纳入分配制度的设计,从而为国家和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为国家各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奠定了物质基础。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经验的欠缺和理论准备的不足,也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两极分化的现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中等收入人群比重过小。根据社会学理论,贫困人口数字过大,基尼系数过大,社会就会不稳定。同时,中央在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时候,也特别强调,最终要带动全社会的共同富裕。事实上,由于共同富裕不是平均富裕,因此,共同富裕最后一定要用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来衡量。可见,无论从什么角度看,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都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首先要保护中等收入者的收入。从法律角度看,保护中等收入者,至少需要解决三个法律问题。
第一,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平等权。目前的收入差距,与体制上的不平等设计有很大程度的相关性,例如城乡差别、城市就业人口与外来务工人员的差别、东西部差距、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受教育权的不平等。人们在讨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例时,往往会谈到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以及提高受高等教育人口的比例,其实,这些都与法律上的公民平等保护问题有关,不能建立起充分的公民平等保护法律制度,劳动力的转移等就会遭遇制度壁垒。
第二,进一步保障公民的自由权。我们目前的体制下,公民的自由迁徙、自由择业、自主创业还受到很多限制。农民进城务工,被称为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带有明显的歧视;许多领域还被国家和大型企业垄断,大大限制了民间资本的投入,从而也限制了就业领域的扩展;许多就业领域设立了繁复的许可制度,据说曾经有地方还试图出台拣拾垃圾的许可考试并统一服装。种种做法,使劳动者不能自由选择工作,进而无法充分就业。市场经济所创造出来的奇迹,实质上就是自由发展创造的奇迹。有条件自由流动的劳动者,也是最具有成为中等收入者潜质的群体,保障他们的自由,就等于保护他们的收入。
第三,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我们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有研究证实,不仅没有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反而扩大了这个差距。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个人所得税的税源,就不难发现,主要是拥有相对稳定收入的群体,例如公务人员、教师、企业的白领等——这些恰恰不是高收入人员而是中等收入群体。再比如,中等收入者都面临购买房产和汽车的压力,购买这些生活用品,可能对高收入者影响不大,至少不是很大,而却会使中等收入者返贫。而房子、车子现在却被列入高档消费品,被纳入加重征税的对象。这些都表明,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比例是密切相关的。
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在一定意义上,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法律与政治问题。如果有关方面认真地对待中央关于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意见,就应该采取更加实实在在的切实有效的法律措施。中央和地方,在法律领域,都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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