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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商务部100号文件

发布: 2006-04-30 00:00:00    作者:   来源:  

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和工商总局联手发布了《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第100号文件),明文规定了之前针对外资转型企业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废止,换言之,“店铺+雇佣推销人员”模式还能存活一年。从表面上看,“100号文件”的出台似乎给原10家转型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细究之下,其中玄机暗藏:

  目前,原10家外资企业可分为两种:第一种,转型不畅,在立法后迫切需要回到直销轨道的企业;第二种,转型成功,市场稳定,再次转型却有可能遭遇“蝴蝶效应”的企业。在这样的背景下,100号文件对这两种企业而言,意义各不相同。对于前者,“100号”则是给了她一个缓冲的时间,可以不紧不慢地思索下一个步骤;而对后者而言,冲突也在此刻明朗化,多年来的惨淡经营,市场分额已近饱和状,此时那张牌照无关大局。然而,现在“100号文件”却将二者拉到了同一条道路上来:不管她们愿意不愿意,她都得去申请牌照。

  另外,也有民间说法认为,对内资企业而言,“100号文件”无疑具有明显的偏袒性,此为又一玄机。

  抱着上述疑问,我们邀请了部分专家、学者进行讨论,期盼能够解密“100号文件”。

  梅新育:商务部研究院博士后

  相对宽松的“100号”

  我认为,在《直销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之日,发布“100号文件”是必然的,因为“100号文件”所废止的文件与《直销管理条例》的某些内容存在冲突,这是履行必要的法律和管理程序。

  “100号文件”宣布废止部份文件、《直销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直销企业在中国经营的法律环境显著改善,因为就总体而言,《直销管理条例》比“100号文件”宣布废止的那些文件要完善、宽松得多,无论是对直销企业,还是对直销员,都是如此。

  对于直销企业而言,其相对宽松之处在于扩大了企业经营形态和可销售的商品范围,等等。例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而《直销管理条例》没有这样的强制性要求。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必须是生产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对转型企业设立的销售分支机构需重新审核。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法人的机构,必须自开店铺推销本企业自产产品”;而《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对于直销员而言,《直销管理条例》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比“100号文件”所废止的那些文件全面得多,可操作性也强得多。

  例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转成店铺经营的企业,分为雇佣推销人员和不雇佣推销人员”;而《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政府之所以给有关企业1年时间转型,是考虑到了企业的实际需求。因为按照新的《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培训、组织直销员队伍,以及缴纳保证金、申请直销牌照等等事项都需要一定时间去办理,如果不给予合理的转型周期,等于是把有关企业逼上死路,震动太大了。

  在这段时间里,准备继续吃直销这碗饭的企业该抓紧时间按照新《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去培训、组织直销员队伍,组织货源,铺设网点,准备保证金,以及补足实缴注册资本,因为新《直销管理条例》要求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只是第四条规定,转型为雇佣推销人员企业者投资总额必须在1000万美元以上,而投资总额未必都是实缴注册资本,考虑到人民币升值可能性,或许1000万美元以后有可能还不够8000万元人民币。

  赵学清: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直销需要稳定发展

  可以说,政府的“100号文件”可以理解为从“稳定压倒一切”的初衷出发制定。在直销双法正式施行的头两年,伴随各个公司制度,经营的调整,“直销难民”的出现是必然的,而政府考虑到了其中必须可控之要,制定“100号文件”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必须的。 

  在我看来,“100号文件”是对转型企业的宽限。尽管直销条例和实施细则已实施一段时间,但有关企业申领直销牌照的申报细则“滞后”出台,再加上申报条件的“纷繁复杂”,政府审批必然“慎之又慎”,企业获得直销牌照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转型企业不一定会在拿牌的首轮竞争中获胜,而转型企业又全是外商投资企业,且主要是美资企业,考虑到国际影响和外交关系,商务部给予这些外资转型企业更多的回旋时间。使之在2006年12月1日前,在获得正式的直销从业牌照之前,仍可以采取“店铺+销售员”的营销模式。这一年的时间,对于转型企业是非常珍贵的,当然也是内资企业所无法享有的。

  同时,它也可以算是最后的通牒。正告2006年12月1日,直销转型企业将终结其历史使命,直销“灰色地带”届时将彻底清扫干净。无论是当年“合法”的转型企业还是一直在“灰色地带”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应尽快按照直销条例,完成企业的整改,并于12月前申请并获取直销牌照,否则在2006年12月1日之后,其直销活动将被视为非法活动被“无情”取缔,无法继续开展直销业务。

  我再补充一点,《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是对直销监管体系的完善。该公告无疑是在对那些幻想钻政策空子的,拿牌无望的企业当头一棒。不能认为没有申请直销企业,获取直销许可证,从事以店铺加雇佣推销人员(非企业正式雇员,通过为该企业推销产品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的经营活动,就不受《直销管理条例》的约束。此公告堵住了政策漏洞,防患于未然,使直销监管体系更加完善。

  甄刚:独立直销研究人

  “100号”的另类解读

  “100号文件”想表明什么问题?各位有识之士一定会各抒己见,但显然无法达成共识。因为它所具有的内涵实在太多。当我们用正常的推理无法获得有意义的答案时,采用反演法或许更能让我们接近事实真相。读者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有关部门不颁布这一文件,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有关这个问题答案的分析我们可以从文件本身着手。“100号文件”的前半段提及的都是外资直销企业有关条例,在《直销管理条例》出台后,这些以往的文件实际都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因此,这么多文字只是为后面半段话起铺垫作用,“自2006年12月1日起,未依法获得直销许可,以店铺加雇佣推销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比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规定查处。”

  而《直销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九条是有关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的责罚,它本身也非独立存在,还有三个配套的实施办法,包括《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以及《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因此,深入地分析下去,会发现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在这里只提一个,它可能让读者觉得匪夷所思,不过必然能打开读者的思路:“如果安利不申请牌照,那将如何?”

  要知道,98年后,安利和仙妮蕾德等采用“店铺+推销员”或“特许经营”等形式经营的外资准直销企业经过这些年的筚路蓝缕,已经获得了社会的认可。直销条例一公布,说其非法就非法,在情理上是说不过去的。而倘若那些外资企业有恃无恐,根本不考虑去申请直销牌照,结果会如何呢?显然,企业将继续经营下去。直销业虽然为国家创造的GDP不多,但对就业和社会安定团结所起的作用巨大,它属于以20%的资源稳定80%的人口的“二八”法则在社会上的应用。事实上,要照着《直销管理条例》打着开放直销的旗号行禁止直销之实,安利等外资直销公司实在讨不了什么好。何况它们的市场格局基本已经定型了,再扩展也不会扩展到哪儿去,再萎缩同样也无法跌到哪儿,因为市场需求就那么多。与其固守阵地,为维持已有的市场分额打拼,还不如去俄罗斯、巴西、印度与越南等直销业新兴市场放手一搏。

  可以这样说:像安利和仙妮蕾德这样的企业实在没有动力和理由去获得直销牌照,只不过形势逼迫它们不得不去申请。所以我们就看到了那些企业表面上高调拥护,暗地里消极应和的那套把戏了,有意无意间在准备上报材料的时候漏掉点东西等等,最后牌照申请不下来,责任该由谁负呢?要搞清楚这问题涉及许多细节问题,这同样是有关部门不愿意去想象的。因此,“100号文件”应运而生,试图给那些阳奉阴违的外资直销企业从时间上定下一个最后期限,至于这个警告是否能起到一定的作用,现在还很难说。假设安利公司到了最后期限,材料还没备齐,那国家是让它关门呢,还是让它继续营业呢?所以这个文件从表面看来是一竿子解决了98年的遗留问题,可实际又让自己陷入了两难境地。

  虽然这个文件是针对外资直销企业出台的,但“法不责众”,既然那10家公司有1年的时间转型,也就是说1年内拿不到直销牌照都没关系,那别的直销企业更没理由急吼吼地吵着闹着非要马上拿到牌照不可。明眼人都知道,申请了牌照是自己往自己头上套金箍。所以,虽然有关部门制定这一文件的初衷是让直销业有序地发展,但实际上会把中国的这一行业引向何处是未知的。举例而言:假设有一名安利的直销商违规操作,责任最后由谁承担呢?也许读者可以轻松地指出:企业负有连带责任。那如果这名直销商是竞争企业派来的呢?

  笔者在这里并没有向读者提供一家之言,而只是不断地把问题推向读者,让读者自己去思考和探究。笔者相信“100号文件”绝不是今年商务部所发的外商直销企业相关的最后一个文件,直销双法捉襟见肘,需要填补的漏洞实在太多太多。正像李久慈先生所言:“一不当心,招聘推销员走街串巷上门推销的企业都能被定性为直销企业而被要求缴纳2000万保证金。”其实这决不是不可能发生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推销”还真的就属于“直销”。什么?你没许可证?那就乖乖地认罚吧。

  所以,中国直销还要继续,直销立法同样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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