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直销员培训班招生能减少直销难民吗?
发布: 2006-03-02 00:00:00 作者: 独翅难飞 来源:
中国直销职业岗位技能培训网于2006年3月20日发布了“职业直销员培训班招生简章”的公告,而且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属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直销职业岗位技能培训项目办公室的名义发布的。但是,《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如何理解?怎么执行?是否直销管理条例对这条要修改?还是垄断培训圈钱?即使取得了直销员培训资格证书,就能保证做好直销工作?就能保证不上当不受骗?就能减少直销难民的产生?
其实现在最需要培训的是直销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民众不懂直销大不了上当受骗沦为直销难民,但执法者管理者不懂直销如何监管?如何执法?看看现在网络上充斥着团队计酬的喧嚣,现在又出现和直销法第十八条不和谐的招生简章,而且是国家部级机关,看来法律权威在金钱面前也得折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中国特色根源在哪里?想起历史上商鞅高酬移木建威立信的典故,想起治乱世用重典的名言,直销法靠什么贯彻执行?恐怕纸上谈兵,令业界晒笑。
附:
职业直销员培训班招生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直销职业岗位技能培训项目办公室
职业直销员培训班招生简章(全国统一)
一、意义:
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法》、《劳动法》、《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为了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从业劳动者能够通过培训,提高直销岗位技能和素质,减轻国家关于劳动者就业与再就业的负担,加快培育直销行业的专业骨干队伍,使直销行业的就业人员尽早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与和谐发展,促进国家经济增长。
为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指导中心组织业内专家开发出《职业直销教程》,并依托技术支持单位开展“职业直销岗位技能培训项目”的实施,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职业直销岗位培训和认证”。
二、目的:
职业直销岗位培训和认证,其目的是规范职业培训市场,引领直销职业培训的发展,指导各地按照统一师资培训、统一使用教材、统一考核标准、统一授权认证。保障职业直销培训的系统性、先进性、知识性和示范性,以高端权威的职业培训和认证,推动中国直销业的健康发展。
三、技能证书:
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证书》,该证书是国家认可、全国通用的直销人员从业资格凭证,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
四、颁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
五、培训机构:
职业直销岗位技能培训项目办公室
六、培训课程:培训课程共分十项:(课程名称暂试行)
1、《直销法律法规及直销职业道德》
2、《直销及其历史、现状和未来》
3、《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
4、《销售流程》
5、《销售团队的组织、建设与管理》
6、《销售基础技巧培训》
7、《谈判技巧》
8、《团队营销》
9、《消费心理学》
10、《人际关系与沟通》
七、师资:
培训师资是经专业培训,通过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证,取得CETTIC职业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师和讲师。
八、直销员培训班报名事项:
1、培训费用:培训费980元、教材费50元、考务费120元
费用合计1150元。
2、课时安排:10门课程、32课时(4天)、每班300人。
3、招生范围:全国。
4、报名时间:2006年3月20日起,周一至周六,全天。
5、培训时间:2006年4月15-18日(全天)。
6、培训地点:直销职业岗位技能培训项目办公室
7、培训对象:热心培训事业者、直销人士、拟从事直销行业的人士(未满18周岁、现役军人,国家公务员除外)
8、所需资料:个人一寸彩照4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
9、报名程序:(1)填写《报名登记表》 (2)审核 (3)缴费
(4)领取听课证、教材和培训须知
(5)参加培训
10、优惠办法: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参加培训的人员,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培训及考试费用的减免或补贴。
11、咨询电话:010-63522710 010-63524862
010-63522710-603(传真)
E-mail:cettic@xzypx.com
十一、其它:
1、考试合格者,获得CETTIC颁发的职业直销资格证书。职业直销资格证书是国家级唯一在直销行业实行的权威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事直销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所有获得证书的人员资料在国家官方网站公告。
2、凡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直销师》、《职业直销讲师》、《职业直销培训师》证书者,在国内任何一个地方开办直销系列的培训班,必须经项目办公室批准,并接受统一管理,否则,办班无效,并视为侵权。
3、直销系列岗位技能培训的区域分中心设立事项,详见《设立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职业直销岗位技能培训项目办公室
200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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