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模式不可以正确运用吗?
发布: 2006-03-01 00:00:00 作者: 独翅难飞 来源:
在百姓眼里,传销就是诈骗的代名词。一个普通的、先进的营销模式,沦落到这样结果,就是错误地设计团队计酬奖金制度的恶果。但是,传销模式发明当初却不是为了诈骗,那么,能否正确运用这个先进、普通的营销模式呢?传销在中国现在已经是非法行为,但是,传销的思想,传销的倍增模式是很令人值得研究探讨的课题。当然,传销模式中的团队计酬、多层奖金积累虽然诱惑力极大,但那是毒酒,饮鸩止渴不可贪恋。究竟传销模式能否正确运用,化作原子能而不是原子弹,本人多方询问,但始终未得到明确的肯定或否定答复。在这里,把东方直销网的答复贴出来,请大家讨论,究竟传销模式能否正确运用造福于企业和民众。
张先生 | 来自:广东深圳 | 留言日期:星期一 2005年12月12日 上午 11:15:18
您好,传销一定要有团队吗?一定要有上下线关系吗?一定要有领导吗?我觉得,传销只是普通的营销模式,倍增原理也只是数学模型和工具,怎么运用,取决于使用者。你可以设计成老鼠会金字塔制度骗人敛财,也可以设计出企业、消费者、传销者三赢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为什么不设计正面的制度做好的应用呢?就象原子裂变理论,可以制造原子弹,但也可以和平利用原子能。是不能还是不为?不愿?原因是什么?
回答:
我们依然秉持“刀本无罪”的观点,阶梯制、阶层制、双轨制、混合制……,制度的本身并无好坏,不同的是有的制度比较容易被异化,也就是比较容易被不法之徒用以非法牟利。同时也有个现象和事实,那就是有个观点是必须确立的,直销(传销)都是一种销售产品的方法和模式,其诞生是因为产品销售、其发展是因为产品销售,从哲学的观点来看,“产品”是内容、“制度”是形式,应该是内容决定形式,因此一套制度设计的目标应该是“以如何更好地销售产品”为诉求,如果是以如何吸引人来介入,同时在介入的过程中,对产品的了解和推广反而是次要的,甚至产品仅仅成为载体,那就已经背离本质了,相信后者即是国家打击的对象,也是为什么打击的原因。至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问题,不仅仅是技术问题,也与“技术应用的环境”是否成熟有关系。根据中国的国情,在目前,暂时还不太适合来“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希望我们的回答对您的理解有一定帮助!
张先生 | 来自:广东深圳 | 留言日期:星期二 2005年12月13日 下午 03:20:44
您好,是否中国环境改善了,就可以正确运用传销这个普通的先进营销模式?环境不具备主要指什么?怎样改进?谁推进改进?环境具备的标志是什么?立法和废除法律都不是小事,尤其是《禁止传销条例》,不是禁止利用传销模式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禁止非法传销,而是直接禁止传销这个普通营销模式。但是现在对于传销并不是人人说的清辩的明的事情,这样禁止,是否否定了倍增原理正确运用?有机构正面研究实验吗?
回答:
您好,正如您所说,立法与废除法律都不是小事情,《禁止传销条例》已经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也不会废除。从近日政府的一些举措来看,打击传销会作为一个长期的任务坚定的执行下去。至于禁止传销是否合理,国家有国家的考虑,站的位置不同,思考的问题也不同。国家所考虑第一是公共安全、第二是公众利益。因此,对于一个行业普通人士,我们认为您应该考虑的不是《禁止传销条例》是否合理的问题,而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自己该如何选择的问题。上海东方无店铺行销发展研究中心所编撰的《东方直销大全》应该对您有所帮助,您可以先行了解一下。
张先生 | 来自:广东深圳 | 留言日期:星期四 2005年12月15日 下午 10:09:32
您好,我觉得传销最开始的目的应该是建立在改变消费者身份的思维上,既是消费者又是销售者,用自家货卖自家货从而夸自家货爱自家货。倍增原理数学模型的引入是传销模式的革命,奖金制度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但奖金制度是空间利润分配方案的实质并没有改变。只要符合按劳取酬原则,符合性价比合理原则,任你怎么变都是天使。只有违背这两个原则才会走向邪路。这两个条件是不能分离的,缺一无法发挥魔力。究竟能否设计出符合这两个原则的制度呢?这是传销模式能否发展的根本问题!
回答:
您好,我们觉得您在看待这个问题上陷入了一个思维怪圈。我们始终认为,要真正理解国家对待直销行业的态度,要用“跳出直销看直销”的方式。如果您的思维一直局限于直销思维,很多东西您永远看不懂。我们始终认为,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直销是个小的不能再小的行业,国家制定一个政策,考虑的不仅仅专业因素,更多的是社会因素。希望我们的回答可以对您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专业内容,上海东方无店铺行销发展研究中心所编撰的《东方直销大全》应该对您有所帮助,您可以先行了解一下。
张先生 | 来自:广东深圳 | 留言日期:星期一 2005年12月19日 上午 09:11:41
您好,看了东方直销大全目录,看不到具体内容。在奖金制度介绍里,可以肯定地说,所有的多层次、团队计酬方案都违背了按劳取酬原则,价格价值严重背离。跳出直销看直销,我的问题就是究竟倍增原理能否在奖金制度设计里得到正确运用,设计出符合上述两个原则、销售数量按倍增原理发展的制度?因为我在设计这样的制度,觉得可以,但为什么从来就没有人这样思维呢?
回答:
您好,张先生。从专业的角度来讲,您所有的想法都没有错,不过我们都懂得“因地制宜”的内涵和外延。直销(传销)发展了数十年,正是因为有很多人发现、发挥并发展着这些“按劳取酬、团队计酬及多层次”,才走到现在,因此不能说没有人有这样的思维。同样,站在全球的角度来看,也并不是在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其发展都是均衡的,有的地方是政府高强度限制、有的地方是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不适合、有的地方是自由开放……,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对任何社会行为及经济行为都有一些以本土国情相适应和配套的法律法规,同时对同一社会行为或经济行为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会出现不一样的法律法规、甚至完全相反的,这些都是很正常了。例如:在很多发达的西方国家,民间“持枪”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但是在中国就是绝对不允许的;甚至小到一个家庭,“吸烟”在某些家庭是开放的,在另外一些家庭就是禁止的。
这些,不是对和错的问题,更不是谁聪明谁笨的问题。国民有国名的义务,政府有政府的职能和考量。作为一个普通的社会公民,我们有自己的基本国民权利,不过,守法也是我们的基本义务,在“合法”的基础上寻求高效,或尽可能地去寻求高效,才是正确的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