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长春市企业年检中,171户企业须摘“直销帽”
发布: 2006-03-02 00:00:00 作者: 齐永男 来源:
6月30日前,在长春市注册的企业中,带“直销”字样的企业名称将被变更。今后,新申请注册的企业,除国家审批的直销企业外,企业名称中也一律不准出现“直销”字样。
据介绍,自《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后,直销企业必须具备以下特征,包括: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为此,长春市工商局近日下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各种使用“直销”字样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的通知》,要求在2006年企业年检过程中,对长春市的企业名称中带有“直销”字样的171户企业,予以“变更登记”。6月30日以后,未按规定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工商部门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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