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申请直销有新规
发布: 2006-03-31 00:00:00 作者: 郭瑜 来源:
我省下发最新通知
记者从市贸发局了解到,近日省经贸委发出《关于实施〈直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专门就我省内资企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的相关规定作出说明。
产品范围有限定
通知指出,欲申请成为直销企业的内资企业,其直销产品必须符合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第72号公告规定的直销产品范围,即必须是化妆品、保健食品、保洁用品、保健器材和小型厨具5类产品中的一类。此外,产品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质检或强制性标准,国家未有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
据了解,我省直销监管工作实行划口分工,内资直销企业由各级内贸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外资直销企业由各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所有直销企业实行监管。
申报须过两关
我市内资企业如欲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具体应完成哪些工作呢?首先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材料,以及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内贸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在该省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省经贸委将在收齐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转报商务部,并抄送省工商局。
如内资直销企业欲申请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也应按规定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由省经贸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内贸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在该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方案的意见后转报商务部,并抄送省工商局。
与之相应的,省外内资直销企业欲申请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也须由申报企业住所地省级内贸行政主管部门,征询省经贸委认可意见后转报商务部。
半年内设完网点
内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足够数量的服务网点。内资直销企业在设区市辖区内设置服务网点的,向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提出申请;在县(市)设置服务网点的,向县(市)经贸局提出申请。
内资直销企业须书面承诺,其服务网点能够满足并便于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及其他服务的要求,且未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经许可从事直销的内资企业,应于商务部批文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的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未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地区不得开展直销业务。
直销员培训要报备
通知要求,直销员的培训只能由直销企业具备《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正式员工授课,直销培训员只能接受所属企业的指派方可进行培训。
内资直销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一个月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册报告省经贸委;每年的1月底前,还应将上一年度举办的直销培训及考试情况上报省经贸委和省工商局,由省经贸委向商务部报备。备案内容包括:上一年度举办培训期数(每次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的名称)、上一年度举办考试次数(每次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参加人数、合格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