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直销发展历史报告(8-10)
发布: 2006-03-01 17:03:14 作者: admin 来源: 北京泛太直销研究院
————直销与金字塔销售的区别
目前世界上有直销发展的国家中,大部分都有关于直销的法规。总的看,各国的直销法规大概有两种形式。一是专门直销法,即为直销专门设立法律。如韩国《直销法》、马来西亚《直销法》、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二是直销法律条文,即在某一商业法律中设立有关直销法律条文。如加拿大《竞争法》中设有“多层次直销”法律条文,英国的《公平贸易法》中设有反“金字塔”法律条文。
美国是直销的发源地,但美国没有全国性的专门直销法律。它的直销公司主要受两种法规约束,一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二是美国各州直销法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是全国性的法规,是全国直销公司都要遵守的,但它内容不多,比较简单,不系统。美国各州法规则制定的详细、系统、涉及范围广泛。美国州法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反金字塔法,美国50个州(除了佛蒙特州、威斯康星州)都有反金字塔法,该法在绝大多数州都是专门法,少数几个州是在《多层次直销法》中设立反金字塔法条文。第二,美国大部分州都有冷静法。州冷静法与联邦贸易委员会冷静法规相似,基本内容都是消费者有权在三天之内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
亚洲直销发展主要集中在亚洲东南部地区。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都是“世界直销联盟”成员。亚洲直销虽然发展晚,但它的发展很迅猛,地位也举足轻重。亚洲有的国家制定有专门的直销法规,像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有的地区有局部直销法律条文,像中国台湾地区在其《公平交易法》中就设有直销法规条文。有的国家没有直销法,例如印度尼西亚,即无专门直销法,也无条文。官方也不打算制定特别法规管理直销业,只把直销公司当作一般商业公司看待。比较世界各国的直销法,韩国《直销法》可以说是目前世界上最系统的直销法,其内容之详备,非其它国家直销法之所及。
欧洲国家的直销流行普遍,欧洲国家一般也都有直销法,但欧洲国家大多是直销法律条文,被包含在其它法律中。例如法国、奥地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英国、比利时在《公平贸易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德国在《竞争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等等。欧洲直销法主要焦点与美国相似,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冷静法规,二是反金字塔法规。欧洲冷静期规定比美国期限长,大多是7天。例如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士都实行7天冷静期退货制。以上10个国家除了意大利、西班牙、荷兰之外,其它国家也都有反金字塔法规,欧洲一般称为“禁止滚雪球销售法”,这与美国州法一律称“反金字塔法”不同。
除了国家正式法律法规之外,直销协会也有直销约法,进行行业自律。世界直销联盟(WFDSA)制定的《世界直销商德约法》,已经成为每个会员国都要遵守的基本规则。
纵观世界各国的直销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立法重点:
冷静期问题
概括世界各国的冷静法规内容,其基本意思是:消费者自购物之日起一段时间内可以自由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罚款。退货冷静期限各国规定不同,美国是3天,欧洲国家一般是7天,马来西亚是10天,韩国(单层次)直销是10天,多层次传销是20天。
冷静法规的直接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可以说它间接的防止了高压销售,所谓高压销售就是,直销商强迫、哄骗、引诱、缠扰消费者购物。所谓冷静期顾名思义就是给消费者一个头脑冷静的时间,并给消费者一个退货的权力。当消费者在几天或十几天之内头脑冷静下来后,发觉不想要这个产品了,他可以不讲任何理由的去退货。由于冷静法主要是保护消费者利益,所以一些国家的冷静法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如欧洲的法国、奥地利等国。
入会费问题
入会费指加入直销公司时所要交纳的费用,在有的国家称为注册费,是获得直销商资格的基本条件。由于金字塔计划均要求参加者一开始即支付大笔金钱,因此各国对入会费问题均十分重视。美国规定直销公司新人的加入费在加入后6个月内不能超过500美元,英国规定新加入者支付的费用在7天之内不能超过75英镑。
上门访问销售问题
美国全国性的访问销售法规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法规,它规定:直销商在进入消费者家门之前,必须出示直销商身份证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是全美国直销公司都要遵守的法规,因而它具有权威性,具有普遍效力。
存货负担问题
直销公司通过某些规定使直销商必须购买大额的产品,而这些产品绝非短期或甚至永远都销售不出去,这是非法直销的共同点,他们以此手段迅速积累资金。各国法律对存货负担的规定比较严,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直接规定不得要求直销商购买不合理数量的产品。加拿大法律规定:“传销公司故意把一个商业上不合理的数量的产品卖给参与者”即属违法,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等。韩国规定的更严“给传销商或参加者增加负担,不论什么名目都不允许,例如入会费、试用产品、销售额、培训费等等”制定如此严格的规定,是因为不法公司往往在新参加者一加入时即以存货负担将其套住,迫使其不得不发展新人来解套。
另一方面的规定是对直销商退货权利的规定,为限制公司给直销商增加存货负担,各国法律一般都赋予直销员很大的退货权利。美国许多公司规定公司必须以不低于产品原价的90%给直销员退货,相当大的程度遏制了不法公司的行为。
价格问题
直销产品的价格在各国也曾引起过争议,但由于各国经济制度不同,对价格的争议点也不同。大多数国家对价格没有明确的规定。韩国法律只规定直销企业“建议的零售价格不应超过《总统令》规定的数字;加拿大法律规定参加直销的人购买产品的价格应是成本价,而不能是批发或零售价格,其用意是禁止直销公司从发展人头中获利。
夸大宣传问题
直销是一种因产品性能决定需要面对面进行讲解、亲身演示并以口碑方式传递商业信息的营销行为。因此各国法律都有禁止夸大宣传的规定。加拿大法律规定,描述收入必须是公正、合理、适中的,是描述人所掌握的事实,也就是说必须是在其销售网络中具有代表性、普遍参与者的实际收入。
公司的设立
亚洲国家对直销公司的设立管制比较严,欧美国家则一般不加约束,韩国对直销公司设立有注册资本限制,对开直销公司的人有资格限制,而且开直销公司必须向市长、省长登记注册。马来西亚的直销公司则必须向该国的国内贸易与消费事务部申请核准。
中国直销发展历史报告(9)
————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立法经验
直销是零售业的一种特殊的形式,具有一些独特的运作方式。这种方式即便在国外也有争议。
从世界各国直销业的发展情况看,法律的建立对直销业的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经营者有了自律的准绳,直销违法现象也明显减少了,保证了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国的立法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纵观各国的立法情况,有几点情况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亚洲国家倾向于单独立法,欧美国家则倾向于利用其他各种法规。在马来西亚、韩国、日本等国,立法者都是采取了《直销法》的形式。而在欧美国家,立法者更多的只是对直销做一些法律解释,而对其市场行为的监管并不单独立法。这种区别在于东西方法律体系的差异。
第二,亚洲国家倾向于双向立法,欧美国家则倾向于单向立法。所谓双向,即既禁止金字塔计划,又明确描述直销行为经营规则;而欧美国家通常都是仅禁止金字塔计划,并没有所谓的直销法。
第三,亚洲国家倾向于严格管理,表面上看直销发展相对空间较窄;而欧美国家则相对宽泛,直销发展空间较为宽松。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我们必须明确中国直销立法的基本思路。我们认为,国外的法律体系与我们的不同,所以我们不能盲目照搬。特别是发达国家是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不是某部法律进行管理,因此就直销的立法而言,发达国家反而并不完整,不能学习。而且,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允许实行的直销市场计划,我们也要有选择的开放。另外,双向立法是可取的,即开放直销和禁止金字塔计划并存。对开放的松紧度的把握,我们认为,需要认真对待。过分苛刻,将使直销市场形成不正常的垄断状态,过分宽松,则可能会使直销市场失控。
中国直销发展历史报告(10)
————我国直销业的管理难度
我国的社会、经济、法制都有自己的特点。任何外来的东西在我国发展都会有一些特点。直销作为一个很特殊的行业,他的发展同样会出现很多的特殊性。我们认为,直销管理的难点在于以下几个环节:
直销行为的界定
如果不能清楚界定,在中国目前的法制状况下,执法将存在很大困难。
执法的系统
究竟如何能够把对直销的管理置于一个有权威的执法系统中,而不是将执法割裂开来,也是直销管理的难点。
登记企业与未登记企业的差别
即在直销法规之外的企业能否有效地制止其不法行为,也是直销管理的难点之一。许多人为登记的企业反而会成为政府最容易想到的管理对象,而未登记的企业则没有人对其管理。越是登记的企业,守法的标准越高。如果不能避免这种情况,必然会带来市场的混乱。这种情况会随着门槛的提高而趋严重。
直销人员的管理
如果直销开放,直销人员的数量将会大量增加。他们自己的组织体系行为上如何适应管理的规定,的确是一个难点。
产品的质量与宣传
目前很多企业之所以选择直销作为经营的方式,有一个很强烈的倾向就是可以得到比较宽松的产品宣传环境。因为保健品的广告宣传有特别严格的规定,甚至每一句话都需要经过审查。而直销凭人对人的宣传,可有效突破这个障碍。这一点即便是在大企业同样存在。因此如何管理控制成千上万张嘴,的确是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