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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永远的痛:涉传

发布: 2005-12-02 00:00:00    作者: 刘伟兵   来源:  

    进入年底,正当业内为法规条款是否有些严苛争论不休时,也是各大直销企业为转型和申请直销牌照东奔西走时,一则极为敏感的消息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年营业额超过36亿美元的直销巨头玫琳凯在长春的销售模式遭到了传销的质疑。与此同时,随着媒体对直销业的关注,全国各地打传与涉传的声音似乎也越来越大。而就在前几天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会议上,明年工商部门将加大对传销的打击力度,本已十分敏感的直销业此时显得更加脆弱了。  

    有直销资深人士对此分析认为,涉传的质疑对直销企业而言意味着触犯法律,带来的可能是灭顶之灾,不论是哪家企业都唯恐避之不及。而直销与传销界限模糊的“渊源”,即使是按国际惯例运作的直销企业也要面临转型,因此,涉传事件的发生是早在意料之中的事。但涉传事件的背后留给直销业的是对未来发展路径的思考。 

传销成敏感话题  

    据了解,目前传销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二是以发展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三是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而据当地媒体暗访报道,玫琳凯长春分公司涉嫌“拉人头”和“团队计酬”。尽管事件的调查还没有结果,但对处于申牌敏感期的直销业而言无疑是“当头棒喝”,政府监管和媒体监督下的直销业不能再有传销的影子。  

    然而,事实上,自从直销进入中国开始,经过地下演变而成的传销,即使在明令禁止的政策坚冰下也从来没有消失过。从工商部门以往查处的传销案件看,80%多是拉人头传销,传销者基本不提供商品,整个传销网络完全依靠下线人员交纳的经费维系运作。这已经不是一种经营活动,而是有组织的诈骗犯罪。据悉,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非法组织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介绍传销方法,收取高额入门费,组织传销网络。 

有无店铺成区分指标  

    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成为直销传销的分水岭,这让长期以来受传销牵连的直销业第一次走进阳光下,也让直销从业人员有了职业化的感觉。然而,涉传事件的发生无疑为直销行业敲响了警钟,摆在直销企业面前的是不转型就可能违法,而违法的成本可能就是被查处或倒闭。怎样才能真正区别直销与传销呢?  

    广东省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对记者称,其实直销法规的有关条款就是区别直销传销的重要指标,非法传销通常有几大明显的特点。首先是有无相对高的入门费;传销企业的参加者往往要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缴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的资格,并以此获得回报,而正规的直销公司这一块的费用是不存在的。  

    其次,有无依托优质产品;非法传销公司依托的产品往往价值与价格严重背离,组织者多半利用后参加者所缴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以维持运作。但对于直销企业而言,产品的优良与否是决定产品销量的根本原因,其产品的流通渠道是由生产厂家通过营销代表卖给顾客的,中间没有其他环节,并且少有广告。同时,以拉人头来获取收益的非法传销公司,在销售人员的结构上往往呈现为“金字塔”式。其后果是先加入者永远领先于后来者。而直销公司在收益上总表现为“多劳多得”。  

    另外,“店铺雇佣推销员”的模式成为规范直销企业的主要销售模式。这种特殊的直销经营方式,让推销员归属到店,这样不仅与公司关系直接而且还便于管理。非法传销企业往往停留在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的经营活动状态。直至今天,有无店铺仍然是我国市场上区分非法传销和直销的一个直观区别。另外,“冷静期”和“退货制度”也是两个重要指标。 

阳光直销任重道远  

    有直销专家分析指出,在直销市场开放的同时,传销也会发生变化,而且违规企业的行为和暗中操作的情况也会更加复杂、隐蔽。如何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我们仍然任重道远。要想直销业能真正得到健康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政府部门执政水平最重要,特别是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不能以罚代管,做到真正依法执政,为直销企业提供公正、透明的生存发展环境;作为直销企业,要进行行业自律,不能“见利忘义”,要在规范中求发展;作为直销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选择正规直销企业的眼光,也要遵守职业道德;而消费者也要培养良好的消费心态,不要以为做直销可以“不劳而获”,以免上当受骗。只有这样,直销业才能真正走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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