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直销:转型企业玫琳凯可以为所欲为吗?
发布: 2005-12-03 00:00:00 作者: 刘庆 来源:
2005年的冬天,忙于申牌的中国直销业原本是波澜不惊的,不过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这种看似祥和的背景下,常常是一粒石子便能溅起无边的涟漪……
这一次投下石子的是玫琳凯。
12月7日,长春媒体《东亚经贸新闻》刊发了一篇暗访报道。根据暗访记者的观察,一个人要想加入当地玫琳凯美容顾问团队,至少要买500 元的产品作为备货和一个300元的化妆包,而只有成为了玫琳凯美容顾问才能被视为加入了玫琳凯。也就是说,玫琳凯的入门费是800元。
此外,做美容顾问期间,每个人可以发展自己的美容顾问作为自己的团队,公司会根据团队的业绩给予奖励。如果自己的团队月销售业绩达到 1.2万元,那么这名经销商就可以得到1500元的培训费;如果业绩只有 2500元,也可以得到150元,业绩越高,得到的培训费越高。
从美容顾问做到经销商级别后,经销商所发展的人员都属于自己的区域,可赚取他们的提成。发展4个以下经销商,就可成为资深经销商,可以有4%到4.5%的团队业绩提成;有5到8个经销商时,就是明星经销商,可以提成5%到5.5%。
消息一经发出,即被各大网站纷纷转载,立刻在业内引起了强烈的震动.而在中国直销资讯中心,咨询的电话铃声更是此起彼伏,“玫琳凯是在做传销吗?”“我们是不是被玫琳凯骗了?”不同的来电,传递着的始终是同样的声音。
曾经作为10大转型企业之一的玫琳凯,在《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刚刚开始实施,在直销申牌竞争正处于白热化的时候,在一些企业已经停止报单的时候,做起了传销吗?这实在难以让人相信。然而,翻开今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样的解释: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属于传销行为。而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2款有更明确的规定,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
以此来判断,玫琳凯公司此种做法的性质我们已大概了然于胸。我们不妨再看看工商部门对此事的看法: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办公室的一位吴姓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就玫琳凯一事的采访时表示,传销有三个典型特点,分别为“发展人,上下线,有提成。”玫琳凯的经营方式如果需要发展人头,还要交纳费用才能进入公司,它就符合传销特征,老百姓就应该做防范,新闻单位就可以反映。而长春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的相关人员则直言不讳的表示,玫琳凯公司的美容顾问介绍的普通人要加入玫琳凯,必须要购买800元的产品。从这一点来看,该公司的行为已经符合传销特点。其次,玫琳凯长春分公司规定的 “必须培养8个以上的美容顾问,并且 前6个月的团队业绩达到39000元时,个人才能开店做玫琳凯经销商。如果小组业绩可达1.2万,就可以得到1500元的培训费。”这种模式与《禁止传销管理条例》中判断企业是否为传销公司的第二个特点相符合。
然而,在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就此事给有关媒体回复的传真里,却只介绍了公司的一些自然情况,还表示玫琳凯对国家的《直销管理条例》十分拥护,同时说明了在中国的投资计划。整个说明书介绍的都是玫琳凯的宣传材料,对记者提出的玫琳凯长春分公司经营模式遭到“传销”质疑的问题,并没有做出正面的解释,表面上看是一种偷换概念的行为,而实际上摆出的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
对于玫琳凯所摆出的这种姿态,媒体自然要搞清楚、弄明白,还事情一个真实面目。似乎是感受到了舆论的压力,玫琳凯很快又改变了对外的说辞。在北京分公司对外事务部,一位男性负责人对这一问题的答复是:这些问题都是《直销管理条例》中的内容,目前玫琳凯是转型企业,既不是直销企业,也不是传销企业,所以不适用《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
难道转型企业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吗?按照1998年原外经贸部455 号文件(即转型文件)的规定,转型企业对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金额计提报酬,不得将雇佣的推销人员以部门、团队、小组等名目组成网络从事营销活动,即推销人员不得发展下线,不得对推销人员以介绍加入等名目为由计提任何报酬。也就是说,推销人员只能靠自己销售产品的数量计提报酬,靠“拉人头” 或从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提成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可见,即使是按照转型企业的标准来衡量,玫琳凯的做法也难言绝对清白。
至于玫琳凯公司工作人员认为玫琳凯既不是直销企业、也不是传销企业,而是转型企业,所以不适用《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说法就纯粹是无稽之谈了。众所周知,法律、法规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最高权威的体现,其权威性不容任何人、任何机构侵犯。只要玫琳凯是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的企业,就应该符合中国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中的规定,就一定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这种说法来自公司内部,其反映出的如果不是对法律理解上的弱智、就是对法律精神的漠视。
是什么让玫琳凯变得如此肆无忌惮?公正地说,玫琳凯一直以来受到的待遇堪称优厚,不仅位列国家最早审批的41家传销公司之列,在1998年传销被全面禁止后,玫琳凯又与安利、雅芳、完美等10家外资企业一同被批准为转型企业,继续经营。在这个转型规定里,要求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这一次转型,实际上是给这些企业营造了一个绝佳的垄断氛围,这才使得安利、完美们在过去六七年间获得了空前的发展,获利者自然也包括玫琳凯。遗憾的是,转型企业的特殊身份,不但为企业带来了利润,还给个别企业带来了为所欲为的勇气。因为打着转型企业的“合法”招牌,不仅为企业凭添了几分底气,还多少使得管理部门在执法时有些顾忌。
我们并不是要抹煞玫琳凯的一切,自1996年3月玫琳凯中国分公司在上海正式开业至今,玫琳凯的专卖店已遍布全国二十多个城市,可以说也为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这并不能掩盖住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实际上,自1998年以来,转型企业已经完全垄断了中国直销市场,其市场份额占到了90%以上。这种垄断不仅是一种市场份额上的垄断,还是一种品牌上的垄断,迄今为止,谈起直销,人们的第一反应便是雅芳、安利、玫琳凯、完美……,这同样是一种优势,甚至是决定性的优势。正是这种优势,客观上形成了一些转型企业唯我独尊、极度自我膨胀的心理特征。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转型企业开始寻求支配、影响游戏规则,开始逼宫劝谏,直至发展到玫琳凯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式的暗箱操作。
对法规执行仍抱有侥幸心理,是导致个别转型企业表面上改革直销模式,实质上依然我行我素的主要原因。而将“转型资格”视为“尚方宝剑”,则是这些企业无视规则的内在推动力。现在我们可以很肯定地说,“转型资格”绝不是“尚方宝剑”,即将在不久的将来出炉的直销牌照同样不是尚方宝剑,一旦有违法、违规事件发生,越轨的企业绝不可能高枕无忧。
直销企业也和其他企业一样,必须尽到一个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不能够、也不容许有哪一家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为所欲为。不论是玫琳凯还是其他任何一家企业,要在中国办公司、要在中国开展业务,你就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转型企业,更应该给中国的直销业做出好的表率,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利于行业的发展,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如果还有哪家企业进行违规操作的话,他必将会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当然,作为一个知名的企业,我们同样相信玫琳凯并不缺乏回到正确轨道的能力和心智,玫琳凯会做出怎样的调整,我们将拭目以待。
从《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的条款以及出台的过程中我们已经很清晰地感觉到政府的慎重和顾虑,作为一个有责任心的政府,一个致力于大力发展经济的大国,是不会坐视行业规则横遭破坏而无动于衷的,更不会以牺牲法律、法规的尊严为代价去姑息养奸。在任何时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全、稳定都会是一切行业发展的最基本前提,也只有主动去遵守这个前提、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全、稳定、公平,才是转型企业乃至未来中国直销企业兴旺发达的必由之路。
这一次投下石子的是玫琳凯。
12月7日,长春媒体《东亚经贸新闻》刊发了一篇暗访报道。根据暗访记者的观察,一个人要想加入当地玫琳凯美容顾问团队,至少要买500 元的产品作为备货和一个300元的化妆包,而只有成为了玫琳凯美容顾问才能被视为加入了玫琳凯。也就是说,玫琳凯的入门费是800元。
此外,做美容顾问期间,每个人可以发展自己的美容顾问作为自己的团队,公司会根据团队的业绩给予奖励。如果自己的团队月销售业绩达到 1.2万元,那么这名经销商就可以得到1500元的培训费;如果业绩只有 2500元,也可以得到150元,业绩越高,得到的培训费越高。
从美容顾问做到经销商级别后,经销商所发展的人员都属于自己的区域,可赚取他们的提成。发展4个以下经销商,就可成为资深经销商,可以有4%到4.5%的团队业绩提成;有5到8个经销商时,就是明星经销商,可以提成5%到5.5%。
消息一经发出,即被各大网站纷纷转载,立刻在业内引起了强烈的震动.而在中国直销资讯中心,咨询的电话铃声更是此起彼伏,“玫琳凯是在做传销吗?”“我们是不是被玫琳凯骗了?”不同的来电,传递着的始终是同样的声音。
曾经作为10大转型企业之一的玫琳凯,在《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刚刚开始实施,在直销申牌竞争正处于白热化的时候,在一些企业已经停止报单的时候,做起了传销吗?这实在难以让人相信。然而,翻开今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样的解释: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属于传销行为。而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2款有更明确的规定,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
以此来判断,玫琳凯公司此种做法的性质我们已大概了然于胸。我们不妨再看看工商部门对此事的看法: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办公室的一位吴姓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就玫琳凯一事的采访时表示,传销有三个典型特点,分别为“发展人,上下线,有提成。”玫琳凯的经营方式如果需要发展人头,还要交纳费用才能进入公司,它就符合传销特征,老百姓就应该做防范,新闻单位就可以反映。而长春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的相关人员则直言不讳的表示,玫琳凯公司的美容顾问介绍的普通人要加入玫琳凯,必须要购买800元的产品。从这一点来看,该公司的行为已经符合传销特点。其次,玫琳凯长春分公司规定的 “必须培养8个以上的美容顾问,并且 前6个月的团队业绩达到39000元时,个人才能开店做玫琳凯经销商。如果小组业绩可达1.2万,就可以得到1500元的培训费。”这种模式与《禁止传销管理条例》中判断企业是否为传销公司的第二个特点相符合。
然而,在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就此事给有关媒体回复的传真里,却只介绍了公司的一些自然情况,还表示玫琳凯对国家的《直销管理条例》十分拥护,同时说明了在中国的投资计划。整个说明书介绍的都是玫琳凯的宣传材料,对记者提出的玫琳凯长春分公司经营模式遭到“传销”质疑的问题,并没有做出正面的解释,表面上看是一种偷换概念的行为,而实际上摆出的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
对于玫琳凯所摆出的这种姿态,媒体自然要搞清楚、弄明白,还事情一个真实面目。似乎是感受到了舆论的压力,玫琳凯很快又改变了对外的说辞。在北京分公司对外事务部,一位男性负责人对这一问题的答复是:这些问题都是《直销管理条例》中的内容,目前玫琳凯是转型企业,既不是直销企业,也不是传销企业,所以不适用《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
难道转型企业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吗?按照1998年原外经贸部455 号文件(即转型文件)的规定,转型企业对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金额计提报酬,不得将雇佣的推销人员以部门、团队、小组等名目组成网络从事营销活动,即推销人员不得发展下线,不得对推销人员以介绍加入等名目为由计提任何报酬。也就是说,推销人员只能靠自己销售产品的数量计提报酬,靠“拉人头” 或从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提成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可见,即使是按照转型企业的标准来衡量,玫琳凯的做法也难言绝对清白。
至于玫琳凯公司工作人员认为玫琳凯既不是直销企业、也不是传销企业,而是转型企业,所以不适用《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说法就纯粹是无稽之谈了。众所周知,法律、法规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最高权威的体现,其权威性不容任何人、任何机构侵犯。只要玫琳凯是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的企业,就应该符合中国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中的规定,就一定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这种说法来自公司内部,其反映出的如果不是对法律理解上的弱智、就是对法律精神的漠视。
是什么让玫琳凯变得如此肆无忌惮?公正地说,玫琳凯一直以来受到的待遇堪称优厚,不仅位列国家最早审批的41家传销公司之列,在1998年传销被全面禁止后,玫琳凯又与安利、雅芳、完美等10家外资企业一同被批准为转型企业,继续经营。在这个转型规定里,要求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这一次转型,实际上是给这些企业营造了一个绝佳的垄断氛围,这才使得安利、完美们在过去六七年间获得了空前的发展,获利者自然也包括玫琳凯。遗憾的是,转型企业的特殊身份,不但为企业带来了利润,还给个别企业带来了为所欲为的勇气。因为打着转型企业的“合法”招牌,不仅为企业凭添了几分底气,还多少使得管理部门在执法时有些顾忌。
我们并不是要抹煞玫琳凯的一切,自1996年3月玫琳凯中国分公司在上海正式开业至今,玫琳凯的专卖店已遍布全国二十多个城市,可以说也为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这并不能掩盖住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实际上,自1998年以来,转型企业已经完全垄断了中国直销市场,其市场份额占到了90%以上。这种垄断不仅是一种市场份额上的垄断,还是一种品牌上的垄断,迄今为止,谈起直销,人们的第一反应便是雅芳、安利、玫琳凯、完美……,这同样是一种优势,甚至是决定性的优势。正是这种优势,客观上形成了一些转型企业唯我独尊、极度自我膨胀的心理特征。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转型企业开始寻求支配、影响游戏规则,开始逼宫劝谏,直至发展到玫琳凯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式的暗箱操作。
对法规执行仍抱有侥幸心理,是导致个别转型企业表面上改革直销模式,实质上依然我行我素的主要原因。而将“转型资格”视为“尚方宝剑”,则是这些企业无视规则的内在推动力。现在我们可以很肯定地说,“转型资格”绝不是“尚方宝剑”,即将在不久的将来出炉的直销牌照同样不是尚方宝剑,一旦有违法、违规事件发生,越轨的企业绝不可能高枕无忧。
直销企业也和其他企业一样,必须尽到一个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不能够、也不容许有哪一家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为所欲为。不论是玫琳凯还是其他任何一家企业,要在中国办公司、要在中国开展业务,你就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转型企业,更应该给中国的直销业做出好的表率,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利于行业的发展,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如果还有哪家企业进行违规操作的话,他必将会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当然,作为一个知名的企业,我们同样相信玫琳凯并不缺乏回到正确轨道的能力和心智,玫琳凯会做出怎样的调整,我们将拭目以待。
从《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的条款以及出台的过程中我们已经很清晰地感觉到政府的慎重和顾虑,作为一个有责任心的政府,一个致力于大力发展经济的大国,是不会坐视行业规则横遭破坏而无动于衷的,更不会以牺牲法律、法规的尊严为代价去姑息养奸。在任何时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全、稳定都会是一切行业发展的最基本前提,也只有主动去遵守这个前提、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全、稳定、公平,才是转型企业乃至未来中国直销企业兴旺发达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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