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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规范直销企业经营活动

发布: 2005-11-01 00:00:00    作者: zhixiaowang.com   来源: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11月1日签署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2号、第24号令,公布《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2005年11月1日签署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3号令,公布《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3个《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企业申请直销应提交2000万元保证金。《办法》指出,企业申请直销应提交其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凭证,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为现金。直销企业不得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擅自动用保证金,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该《办法》还指出,直销企业开始从事直销经营活动3个月后,保证金金额按月进行调整。直销企业于次月15日前将其上月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向指定银行出具,并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备案。直销企业保证金金额保持在直销企业上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账户余额最低为200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该《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根据《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直销企业向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颁发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该《办法》还指出,直销培训内容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直销培训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他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该《办法》规定,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负责对直销培训进行监管。

  根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直销企业通过其建立的中文网站向社会披露信息。直销企业建立的中文网站是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应在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与直销行业管理网站链接。该《办法》规定,直销企业设立后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等信息。还规定,直销企业未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

1.《禁止传销条例》全文

2.《直销管理条例》全文

3.《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4.《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5.《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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