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直销操作行为应遭禁
发布: 2005-11-01 00:00:00 作者: 耕耘 来源:
直销法规知识论坛(16)
直销是一种在理论概念和实践领域都异常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它的组织结构的外形看似简单,但与其相关的经营活动却涉及到众多的利益主体,且这些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十分之复杂。从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一家磁性保健品公司,进入深圳直销其产品床垫,到1990年第一家以直销申请注册的公司——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再到目前直销市场的正式开放,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方式,直销进入我国的时间虽然并不是很长,前后时间算起来也仅仅是20多年,但是它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却是巨大的。
一、直销企业明确其操作行为的必要性
直销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发展过程可谓是非常之艰辛,期间引起了人们大量的置疑和争议。即使在《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颁布之后的现阶段,国内的广大民众对于它的认识并不是很清楚。之所以出现这种褒贬不一的看法,其根源在于直销经营中的不透明性。也就是说,人们很难看清楚直销经营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具体过程。即使在直销业发展的过程中,政府部门规定了相应的行为规范措施,但是,直销企业往往能够避开这些政策法规的规定,“另辟蹊径”地设法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为此,政府有关部门有必要对于直销企业的操作方式作出更加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
促使直销企业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神秘”状态调整到彻底“坦露真容”的经营姿态,这期间可能需要有关监管部门做大量扎实而又细致的工作。政府部门首先需要明确规定直销经营中需要从根本上禁止的操作行为。现在来看,最重要的是要使直销与传销从根本上区别开来。尤其在企业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充分体现出两类企业的本质区别是十分关键的。直销企业的组织结构形态从根本上决定了其操作行为的模式。
二、应当从根本上禁止的直销操作行为
如果表述得更加具体一些,就是在直销员队伍的层次上要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不能允许多层次经营,这是确保直销企业操作行为符合法规的前提条件。说得更加直截一点,就是不允许搞“金字塔”式的传销机构,和依靠“拉人头”、收取会员费等并没有实质产品销售而存在的 “老鼠会”。
“金字塔”和“老鼠会” 等非法传销机构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恶化了整个社会的风气,有悖于中国传统的道德行为规范,从根本上损害了普遍民众之间长期以来形成的相互依赖和相互信任的关系。政府对于直销企业采取不断发展下线直销人员的做法,要给予坚决、有力的打击。
具体到企业的操作行为的控制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做的主要工作就是,对于企业针对直销员的培训和管理,作出更为强有力的指导和监督。严格禁止直销企业夸大其辞的宣传和信息发布。有些直销企业在宣传中,过分喧染直销的“财富效应”,一个较有影响的跨国直销企业在其DVD宣传资料中,是这样说的:“朋友,快加入我们的队伍吧!只要你努力,明天的成功一定属于你,站在最高领奖台上的也一定就是你!”这显然是误导性、欺骗性的宣传。事实表明,站在最高领奖台上,也就是“塔”尖上的,只能是极个别的人而已。
三、需要认真识别的其他操作行为
有些直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其操作行为的特点并不是很明确。也有一些企业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故意将直销操作行为模糊化,在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之间打“擦边球”,真可谓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对于这些日趋复杂的直销操作行为,政府有关部门需要提高鉴别真伪的本领,作出正确的解释和合理的判断。
一是关于直销人员报酬的计算方式。这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直销企业为了推进其业务的开展,往往设计了相当高的报酬标准,但《直销管理条例》又规定了直销员报酬的上限不超过30%。这样,就有可能引起一些企业报酬策略的改变,通过变相提高直销人员的报酬,以吸引更多的人员加入其销售队伍。直销企业可能通常调高产品价格,降低产品的质量标准来间接提高直销员的报酬比例。如果是这样,这种价格操作行为应当被严厉禁止。
二是关于直销人员行为塑造的问题。这同样是一个敏感的问题。直销企业的文化不同于其他类型企业的文化。于此,早就有人提出了直销企业不是在直销产品,而是在直销追求事业成功的梦想。事实上,这就是直销企业对于直销员行为及思想的操作。非法传销有时表现得十分狂热,有搞文化组织或宗教组织的嫌疑。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金字塔”、“老鼠会”存在的思想根源就在于此。如果发现有这样的动向,政府部门要果断查处。
国家在禁止直销企业的非法操作行为方面,应当坚持两个基本的标准:一、科学区分直销与非法传销;二、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即使直销企业的一些操作行为并不构成非法传销,但是如果对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和危害,那就应当被立即禁止。事实上,直销这种产生于美国的销售方式,在中国这片土壤上究竟能够结出怎样的果实,是否会“南桔北枳”?操作行为是否会发生完全变异?哪些具体的直销行为应当被明令禁止?等等,人们只有通过冷静地观察才能得出结论。
直销是一种在理论概念和实践领域都异常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它的组织结构的外形看似简单,但与其相关的经营活动却涉及到众多的利益主体,且这些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十分之复杂。从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一家磁性保健品公司,进入深圳直销其产品床垫,到1990年第一家以直销申请注册的公司——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再到目前直销市场的正式开放,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方式,直销进入我国的时间虽然并不是很长,前后时间算起来也仅仅是20多年,但是它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却是巨大的。
一、直销企业明确其操作行为的必要性
直销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发展过程可谓是非常之艰辛,期间引起了人们大量的置疑和争议。即使在《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颁布之后的现阶段,国内的广大民众对于它的认识并不是很清楚。之所以出现这种褒贬不一的看法,其根源在于直销经营中的不透明性。也就是说,人们很难看清楚直销经营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具体过程。即使在直销业发展的过程中,政府部门规定了相应的行为规范措施,但是,直销企业往往能够避开这些政策法规的规定,“另辟蹊径”地设法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为此,政府有关部门有必要对于直销企业的操作方式作出更加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
促使直销企业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神秘”状态调整到彻底“坦露真容”的经营姿态,这期间可能需要有关监管部门做大量扎实而又细致的工作。政府部门首先需要明确规定直销经营中需要从根本上禁止的操作行为。现在来看,最重要的是要使直销与传销从根本上区别开来。尤其在企业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充分体现出两类企业的本质区别是十分关键的。直销企业的组织结构形态从根本上决定了其操作行为的模式。
二、应当从根本上禁止的直销操作行为
如果表述得更加具体一些,就是在直销员队伍的层次上要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不能允许多层次经营,这是确保直销企业操作行为符合法规的前提条件。说得更加直截一点,就是不允许搞“金字塔”式的传销机构,和依靠“拉人头”、收取会员费等并没有实质产品销售而存在的 “老鼠会”。
“金字塔”和“老鼠会” 等非法传销机构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恶化了整个社会的风气,有悖于中国传统的道德行为规范,从根本上损害了普遍民众之间长期以来形成的相互依赖和相互信任的关系。政府对于直销企业采取不断发展下线直销人员的做法,要给予坚决、有力的打击。
具体到企业的操作行为的控制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做的主要工作就是,对于企业针对直销员的培训和管理,作出更为强有力的指导和监督。严格禁止直销企业夸大其辞的宣传和信息发布。有些直销企业在宣传中,过分喧染直销的“财富效应”,一个较有影响的跨国直销企业在其DVD宣传资料中,是这样说的:“朋友,快加入我们的队伍吧!只要你努力,明天的成功一定属于你,站在最高领奖台上的也一定就是你!”这显然是误导性、欺骗性的宣传。事实表明,站在最高领奖台上,也就是“塔”尖上的,只能是极个别的人而已。
三、需要认真识别的其他操作行为
有些直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其操作行为的特点并不是很明确。也有一些企业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故意将直销操作行为模糊化,在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之间打“擦边球”,真可谓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对于这些日趋复杂的直销操作行为,政府有关部门需要提高鉴别真伪的本领,作出正确的解释和合理的判断。
一是关于直销人员报酬的计算方式。这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直销企业为了推进其业务的开展,往往设计了相当高的报酬标准,但《直销管理条例》又规定了直销员报酬的上限不超过30%。这样,就有可能引起一些企业报酬策略的改变,通过变相提高直销人员的报酬,以吸引更多的人员加入其销售队伍。直销企业可能通常调高产品价格,降低产品的质量标准来间接提高直销员的报酬比例。如果是这样,这种价格操作行为应当被严厉禁止。
二是关于直销人员行为塑造的问题。这同样是一个敏感的问题。直销企业的文化不同于其他类型企业的文化。于此,早就有人提出了直销企业不是在直销产品,而是在直销追求事业成功的梦想。事实上,这就是直销企业对于直销员行为及思想的操作。非法传销有时表现得十分狂热,有搞文化组织或宗教组织的嫌疑。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金字塔”、“老鼠会”存在的思想根源就在于此。如果发现有这样的动向,政府部门要果断查处。
国家在禁止直销企业的非法操作行为方面,应当坚持两个基本的标准:一、科学区分直销与非法传销;二、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即使直销企业的一些操作行为并不构成非法传销,但是如果对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和危害,那就应当被立即禁止。事实上,直销这种产生于美国的销售方式,在中国这片土壤上究竟能够结出怎样的果实,是否会“南桔北枳”?操作行为是否会发生完全变异?哪些具体的直销行为应当被明令禁止?等等,人们只有通过冷静地观察才能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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