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特许经营立法与直销立法
发布: 2005-11-02 00:00:00 作者: 享淳 来源:
01年中国入关时三年内全面开放特许经营市场承诺后,中国特许经营迎来了快速普及推广的高速发展,中国开展特许经营企业的数量,从当时的凤毛麟角发展到现在全球第一,达2000多家,近万亿销售额,速度增长之快出乎意料。但是,没有限制规范的发展,也导致了行业发展鱼龙混杂,成活率不高,行业管理缺乏规范,加盟陷阱时有发生。
行业的快速发展,要求建立起规范行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几年来,特许经营界对条例的颁布寄予了极大的期盼。
2004年年底,商务部正式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一方面,这是为了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另一方面, 这是为了规范国内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当然,立法的根本原因不是如直销立法主要是为了偿还入关时我们的承诺负债,而是政府确实内在需求推动特许经营事业良性发展,更重要的是特许经营行业本身在我国的快速发展,确实需要有一部相对完善、规范的法规来加以规范与管理,以保证特许经营行业健康快速稳建发展。这种内需力不仅是行业的需要,也是现任政府主管者的需要。所以同时是在入关时的相同承诺,特许经营立法比直销立法快出台和更顺利出台也就成了事实。
从2005年2月1日《办法》正式执行为标志,中国特许经营将开始步入法制化、国际化时代。毫无疑问,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将成为对外资全面开放的国际化市场,中外特许经营品牌将同台竞技,推动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同时,国际化的中国特许经营市场,也将迅速提升国内特许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国内特许经营品牌走出国门,实现中国特许经营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
特许经营法的准时出台摧生了直销法的尽快出台。特许经营与直销经营都是中国政府在01年加入WTO时所做出的国际承诺----三年开放并立法。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也就是甲、乙双方的契约经济。因此遵守入关承诺,本身就是中国市场经济的体现。
直销立法禁止多层次直销,将是特许经营行业发展的利好
直销法在经过了多次易稿,不断的政企博弈中终于浮出了水面。虽然,政府在直销立法过程中,多方面听取了企业的声音,也多次组织相关企业和政府职能部门召开相关立法研讨会,但正式出台的直销法并没有如企业与行业所要求的那样,按国际惯例开放直销市场。
政府终于在05年9月颁布了两大条例,在禁止“拉人头”、“团队计酬”、“拨出率不高过30%”等严苛条例下揭开了合法的面纱。过去数千家运用直销模式经营的企业,何去何从?一下成了业内的焦点。
要么,转型传统经营,可市场倍增性从何而来?
要么,表面按直销法执行暗地里不变,打擦边球。这是那些所谓的原“十家转型企业”或如新、康宝莱、立新世纪等行业知名企业直销商公开的回答。在笔者采访的人数众多的上述公司直销商来讲,无不如此回答。“如果我想给别人钱,你还能限制我没有办法给你”,“你中国直销法不可能把安利、如新这样的企业灭掉,我们该怎样经营还是怎样经营”,“你中国政府想叫什么我们就叫什么,但我们的实质并不变,经销商个人利益保证一分钱不会少”等等。难道直销法真的只能做到“逼良为娼”,别无它用?他们还讲了一大堆中国过去、现在以及将来的要“繁荣”必“娼盛”的道理和事实,他们说直销也会是这样。真是?!
不知中国当局立法者听到这些话时,作何感想??
要么,原部份中小直销公司全部转入地下,与政府打起游击战来!!!
要么,转入特许经营,以保障合法的市场倍增效果。笔者认为这可能是大多想合法经营者必然的选择,当然,传统的连锁经营终端店铺赢利能力不足,造成连锁体系原动力乏力也是特许经营必须解决的问题。新的连锁经营法的颁布,给我们解决这一课题创造了法制环境。
因此,作者个人认为严苛的直销法的出台,将促进特许经营行业更大的发展,不仅从数量上、总量上,更可从经营模式上,创新的特许经营模式将获得更大的发展良机。
更严格信息披露规定——有利特许人真实展示自我形象与风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最重要的进步,就是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国际上特许经营立法的最基本方向之一。
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会成为特许经营法规的核心,是由特许经营权的价值预期性、价值不确定性、信息的非对称性、信息决定性及加盟商的公众性和社会性所决定的。特许经营权的交易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加盟商对各种信息的掌握程度及在此基础上所做出的个性判断,是一种由信息集合形成的经营高科技产品。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决定加盟商能否客观公正认识特许经营权及能否公平合法交易的基础。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防止欺诈、促进公众的整体利益和促进投资客观公正分析。信息披露制度以“太阳是最好的杀菌剂”为理论依据,是公平而有效率的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最有力的游戏规则保障。
原试行办法虽然也对信息披露作了规定,但仅有一个列举性的、原则性的条款。新《办法》第四章专章对信息披露规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
(一)全面全程的信息披露
全面的信息披露,是指特许人应当充分、真实、准确地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特许人和特许经营权的信息,不得作虚假的信息披露。
全面披露可以使被特许人全面地了解特许人及其系统的情况,从而可以更客观地做出是否投资特许经营的判断;全程披露可以保证被特许人随时掌握有关的信息,更好地经营加盟店和防范市场风险。
(二)独立公正的财务审计
特许人所作的信息披露,必须包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通过独立公正的审计报告,可以有效反映特许人及其直营店的收入、支出、盈利及纳税等财务指标,从而保证投资者准确判断特许人的财务经营状况及项目的盈利状况。
要求特许人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纳税情况,看似平常,实则意义重大,经营不善的特许经营将再也不能随意地“自卖自夸”,特许经营行业夸大盈利的违规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从而有效杜绝加盟陷阱,大幅度地提高加盟的成功率。
(三)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定赔偿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定赔偿制度,促使特许人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信息,否则将面临加盟商的索赔。信息披露法定赔偿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此次特许经营立法的最大进步。
本次立法从以上三个方面建立了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基本制度,从而更好地保证了特许人在信息披露方面更真实可靠,但是,这并非特许经营企业的噩梦,而应当成为规范信息披露的指南,成为特许人向加盟商展示企业风采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即使特许人的经营业绩稍逊一筹,但诚信的信息披露,不会对招募加盟商造成负面影响,反而可以更好地保障加盟店的成功率,促进特许人自身的不断改进与完善,真实展现特许人自我形象现风采,确保特许经营系统的持续稳健发展。
在05年11月开始生效的直销法,在信息披露方面更是做出了更严苛的规定和限制。当然,这也是直销更庞大的直销商营销队伍和缺乏法定组织管理的特性决定了的,政府要避免直销乱像,保持政局稳定,也就不惜用重典用严苛了。此比,特许信息的披露规定可就合理得多,人性化得多了。
外资准入——构筑中国特许经营国际一体化的世界大同经济新秩序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入特许经营行业市场准入限制的取消,并不等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领域没有任何限制。为了使外商投资更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方向,《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1995年颁布后,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状况,先后于1997年、2002年作了两次修订;2004年11月30日又发布了第三次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从事特许经营条件的,在开展特许经营前,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包括信息披露文件、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及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在内的有关资料。对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办法》没有明确该项审查的方式是实质性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对此,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条法司于2005年1月7日主持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明确指出:“《办法》统一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除在程序上有特别规定外,其设立条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均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因此,应当将审批部门的审批解释为程序性的审查。显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是有困难的,也将违背内外资企业平等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获得批准并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开展特许经营。
《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规定,必将极大地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特许经营的发展,特别是加快国外知名特许经营品牌进入中国市场的步伐,从而引进先进的特许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推动中国特许经营市场的发展,推动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中国特许经营的国际化,国内外品牌的交流、竞争与融合,将加速、提升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步伐和水平,构筑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国际一体化的世界大同经济新秩序。
直销法在中国通过长久的不断臆测、猜想、博弈,在内外方面也没有“外资先行”,终于是内外一致,公平竞争。从这两个特殊行业的开放来看,中国的经济已正式步入了世界经济的大家庭,虽然,仍有许多这样或那样的不如意,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定将是不以任何个人、任何政府的意志为转移而愈趋统一、愈趋一体。
行业自律与监管——促进中国特许经营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原试行《办法》虽然规定了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全国特许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但其职责仅限于负责起草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承担特许经营的管理、指导、规划、协调职能,没有包括对特许经营市场进行监管的职责。监管的缺失,导致对特许经营市场进行行政干预的功能弱化,特许经营企业违规经营特别是欺骗加盟商的现象非常严重,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人的利益,扰乱了特许经营市场的正常秩序。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部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分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这种监管的职责及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加强对特许经营的统计分析和宏观管理。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实行审批管理,这也有利于防范假冒国外特许经营品牌的欺诈现象。
三、建立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防范特许经营的加盟陷阱,特别是具有不良信誉及从事欺诈活动记录的企业,将丧失从事特许经营的资格。
四、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与行政处罚,并明确了行政查处的重点,即对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违规开展特许经营或者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特许经营行业监管的加强,对于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将发挥重要在作用。
一个行业的发展需要政府创造优良的环境,更需要行业本身的自律和自我管理,在这一方面,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等行业组织应该扮演更重要的角色。行业组织不仅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更应多承担行业自律与行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一个积极的有所作为的行业组织对该行的发展是有着非常重作用的。
行业的快速发展,要求建立起规范行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几年来,特许经营界对条例的颁布寄予了极大的期盼。
2004年年底,商务部正式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一方面,这是为了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另一方面, 这是为了规范国内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当然,立法的根本原因不是如直销立法主要是为了偿还入关时我们的承诺负债,而是政府确实内在需求推动特许经营事业良性发展,更重要的是特许经营行业本身在我国的快速发展,确实需要有一部相对完善、规范的法规来加以规范与管理,以保证特许经营行业健康快速稳建发展。这种内需力不仅是行业的需要,也是现任政府主管者的需要。所以同时是在入关时的相同承诺,特许经营立法比直销立法快出台和更顺利出台也就成了事实。
从2005年2月1日《办法》正式执行为标志,中国特许经营将开始步入法制化、国际化时代。毫无疑问,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将成为对外资全面开放的国际化市场,中外特许经营品牌将同台竞技,推动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同时,国际化的中国特许经营市场,也将迅速提升国内特许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国内特许经营品牌走出国门,实现中国特许经营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
特许经营法的准时出台摧生了直销法的尽快出台。特许经营与直销经营都是中国政府在01年加入WTO时所做出的国际承诺----三年开放并立法。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也就是甲、乙双方的契约经济。因此遵守入关承诺,本身就是中国市场经济的体现。
直销立法禁止多层次直销,将是特许经营行业发展的利好
直销法在经过了多次易稿,不断的政企博弈中终于浮出了水面。虽然,政府在直销立法过程中,多方面听取了企业的声音,也多次组织相关企业和政府职能部门召开相关立法研讨会,但正式出台的直销法并没有如企业与行业所要求的那样,按国际惯例开放直销市场。
政府终于在05年9月颁布了两大条例,在禁止“拉人头”、“团队计酬”、“拨出率不高过30%”等严苛条例下揭开了合法的面纱。过去数千家运用直销模式经营的企业,何去何从?一下成了业内的焦点。
要么,转型传统经营,可市场倍增性从何而来?
要么,表面按直销法执行暗地里不变,打擦边球。这是那些所谓的原“十家转型企业”或如新、康宝莱、立新世纪等行业知名企业直销商公开的回答。在笔者采访的人数众多的上述公司直销商来讲,无不如此回答。“如果我想给别人钱,你还能限制我没有办法给你”,“你中国直销法不可能把安利、如新这样的企业灭掉,我们该怎样经营还是怎样经营”,“你中国政府想叫什么我们就叫什么,但我们的实质并不变,经销商个人利益保证一分钱不会少”等等。难道直销法真的只能做到“逼良为娼”,别无它用?他们还讲了一大堆中国过去、现在以及将来的要“繁荣”必“娼盛”的道理和事实,他们说直销也会是这样。真是?!
不知中国当局立法者听到这些话时,作何感想??
要么,原部份中小直销公司全部转入地下,与政府打起游击战来!!!
要么,转入特许经营,以保障合法的市场倍增效果。笔者认为这可能是大多想合法经营者必然的选择,当然,传统的连锁经营终端店铺赢利能力不足,造成连锁体系原动力乏力也是特许经营必须解决的问题。新的连锁经营法的颁布,给我们解决这一课题创造了法制环境。
因此,作者个人认为严苛的直销法的出台,将促进特许经营行业更大的发展,不仅从数量上、总量上,更可从经营模式上,创新的特许经营模式将获得更大的发展良机。
更严格信息披露规定——有利特许人真实展示自我形象与风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最重要的进步,就是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国际上特许经营立法的最基本方向之一。
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会成为特许经营法规的核心,是由特许经营权的价值预期性、价值不确定性、信息的非对称性、信息决定性及加盟商的公众性和社会性所决定的。特许经营权的交易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加盟商对各种信息的掌握程度及在此基础上所做出的个性判断,是一种由信息集合形成的经营高科技产品。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决定加盟商能否客观公正认识特许经营权及能否公平合法交易的基础。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防止欺诈、促进公众的整体利益和促进投资客观公正分析。信息披露制度以“太阳是最好的杀菌剂”为理论依据,是公平而有效率的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最有力的游戏规则保障。
原试行办法虽然也对信息披露作了规定,但仅有一个列举性的、原则性的条款。新《办法》第四章专章对信息披露规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
(一)全面全程的信息披露
全面的信息披露,是指特许人应当充分、真实、准确地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特许人和特许经营权的信息,不得作虚假的信息披露。
全面披露可以使被特许人全面地了解特许人及其系统的情况,从而可以更客观地做出是否投资特许经营的判断;全程披露可以保证被特许人随时掌握有关的信息,更好地经营加盟店和防范市场风险。
(二)独立公正的财务审计
特许人所作的信息披露,必须包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通过独立公正的审计报告,可以有效反映特许人及其直营店的收入、支出、盈利及纳税等财务指标,从而保证投资者准确判断特许人的财务经营状况及项目的盈利状况。
要求特许人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纳税情况,看似平常,实则意义重大,经营不善的特许经营将再也不能随意地“自卖自夸”,特许经营行业夸大盈利的违规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从而有效杜绝加盟陷阱,大幅度地提高加盟的成功率。
(三)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定赔偿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定赔偿制度,促使特许人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信息,否则将面临加盟商的索赔。信息披露法定赔偿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此次特许经营立法的最大进步。
本次立法从以上三个方面建立了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基本制度,从而更好地保证了特许人在信息披露方面更真实可靠,但是,这并非特许经营企业的噩梦,而应当成为规范信息披露的指南,成为特许人向加盟商展示企业风采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即使特许人的经营业绩稍逊一筹,但诚信的信息披露,不会对招募加盟商造成负面影响,反而可以更好地保障加盟店的成功率,促进特许人自身的不断改进与完善,真实展现特许人自我形象现风采,确保特许经营系统的持续稳健发展。
在05年11月开始生效的直销法,在信息披露方面更是做出了更严苛的规定和限制。当然,这也是直销更庞大的直销商营销队伍和缺乏法定组织管理的特性决定了的,政府要避免直销乱像,保持政局稳定,也就不惜用重典用严苛了。此比,特许信息的披露规定可就合理得多,人性化得多了。
外资准入——构筑中国特许经营国际一体化的世界大同经济新秩序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入特许经营行业市场准入限制的取消,并不等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领域没有任何限制。为了使外商投资更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方向,《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1995年颁布后,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状况,先后于1997年、2002年作了两次修订;2004年11月30日又发布了第三次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从事特许经营条件的,在开展特许经营前,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包括信息披露文件、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及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在内的有关资料。对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办法》没有明确该项审查的方式是实质性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对此,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条法司于2005年1月7日主持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明确指出:“《办法》统一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除在程序上有特别规定外,其设立条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均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因此,应当将审批部门的审批解释为程序性的审查。显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是有困难的,也将违背内外资企业平等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获得批准并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开展特许经营。
《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规定,必将极大地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特许经营的发展,特别是加快国外知名特许经营品牌进入中国市场的步伐,从而引进先进的特许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推动中国特许经营市场的发展,推动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中国特许经营的国际化,国内外品牌的交流、竞争与融合,将加速、提升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步伐和水平,构筑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国际一体化的世界大同经济新秩序。
直销法在中国通过长久的不断臆测、猜想、博弈,在内外方面也没有“外资先行”,终于是内外一致,公平竞争。从这两个特殊行业的开放来看,中国的经济已正式步入了世界经济的大家庭,虽然,仍有许多这样或那样的不如意,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定将是不以任何个人、任何政府的意志为转移而愈趋统一、愈趋一体。
行业自律与监管——促进中国特许经营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原试行《办法》虽然规定了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全国特许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但其职责仅限于负责起草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承担特许经营的管理、指导、规划、协调职能,没有包括对特许经营市场进行监管的职责。监管的缺失,导致对特许经营市场进行行政干预的功能弱化,特许经营企业违规经营特别是欺骗加盟商的现象非常严重,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人的利益,扰乱了特许经营市场的正常秩序。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部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分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这种监管的职责及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加强对特许经营的统计分析和宏观管理。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实行审批管理,这也有利于防范假冒国外特许经营品牌的欺诈现象。
三、建立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防范特许经营的加盟陷阱,特别是具有不良信誉及从事欺诈活动记录的企业,将丧失从事特许经营的资格。
四、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与行政处罚,并明确了行政查处的重点,即对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违规开展特许经营或者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特许经营行业监管的加强,对于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将发挥重要在作用。
一个行业的发展需要政府创造优良的环境,更需要行业本身的自律和自我管理,在这一方面,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等行业组织应该扮演更重要的角色。行业组织不仅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更应多承担行业自律与行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一个积极的有所作为的行业组织对该行的发展是有着非常重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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