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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办法出台 直销员每月收入须报工商局备案

发布: 2005-10-31 00:00:00    作者:   来源:  

●直销企业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和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直销企业须交纳最低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依法用于赔偿直销员和消费者 


11月2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及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和《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简称《办法》)。配套规定意见将和《直销管理条例》共同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可用保证金向消费者支付退货款 

在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利益方面,三配套《办法》要求直销企业须交纳最低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且保证金金额须保持在企业上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的15%水平,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这样,一旦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可共同决定使用保证金:无正当理由,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企业发生停业、合并、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应依法进行赔偿,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无力赔偿。 

三配套《办法》同时对直销行业的培训问题作出特殊规定,要求直销培训员只能对所属企业进行培训,且直销企业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和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直销企业员工每月收入需报备 

配套细则规定,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及时向商务部、工商总局及相关部门披露以下信息:保证金存缴情况;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情况;直销员按月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金额;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金额占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比例;企业每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直销培训员备案。 

但这些详细的规定使得一些直销企业颇感为难,他们认为这些需要披露的内容有些涉及了企业的商业机密,有些也涉及到了直销员的个人隐私,同时,每月繁多的信息披露使企业在执行上也存在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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