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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法规知识论坛㈨我国直销法规出台的历史进程

发布: 2005-10-01 00:00:00    作者: 人杰   来源:  

    直销经营方式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进入我国内地市场,而与其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制订和出台的路程却显得十分之漫长和艰辛。在市场环境异常复杂、消费者心理不够成熟、政策制订无标准可参照的情形下,我国内地市场的直销活动大体上经历了从“制止”到“停止”,再到“禁止”,最后到现在的“放开”的曲折过程。
    1994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指示制定并发布《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鉴于多层次传销中一些不法分子偷税漏税、走私贩私、欺骗消费者、牟取暴利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政府作出了坚决取缔擅自开展的多层次传销活动,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或参加此类活动,对于利用此类活动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或走私贩私物品的依法从重处罚的决定。并明确了应予取缔的多层次传销的活动形式,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此类活动的监督管理。
    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发布了《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下属机关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多层次传销中的违法行为,取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多层次传销的企业,对已经登记注册从事多层次传销的企业进行审查。
    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发[1995]50号)。针对个别地方没有认真落实《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未对传销企业作清理检查,有的甚至还陆续发展了一些传销企业,使非法传销活动又有所蔓延的形势,通知要求:立即停止批准多层次传销企业;对现有传销企业进行审查清理;对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展多层次传销的企业,由当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传销商品、销货款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切实加强对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的领导;尽快制定传销企业的审批管理办法和对传销人员的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准许多层次传销意见书》,正式批准41家企业可以进行传销。10月份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管理的通知》,肯定了自《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发布以来清理审查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但对于各地区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地方多层次传销活动有所抬头,个别地方甚至表现得非常严重的问题,进一步作出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协调配合,全国统一行动;掌握政策界限,处理好善后事宜;抓好舆论导向,加强法制宣传;加强调查研究,逐步完善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传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号),首次对传销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标志着我国这一领域立法的突破。在《办法》中,首先理清了传销、多层次传销、单层次传销的概念,同时规定,企业从事传销活动必须经核准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传销企业、传销员必须在核准的地区内、按照核准的品种,传销本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消费者因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退赔请求,传销企业不得进行宗教、迷信宣传,等等。同年7月,国家税务局颁布了《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产品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对传销活动加以全面禁止。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对未经批准登记擅自经营的,立即取缔并依法查处;严厉查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6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国内贸易局和国家工商局颁布《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455号),批准雅芳、安利、玫琳凯等10家外资直销公司转型经营;9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加强电视直销广告管理的通知》。
    1999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转型为店铺销售并雇佣推销员的原外商投资企业非雇用推销员分公司登记的通知》。
    2000年2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
    200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发展蔓延的势头;依法坚决取缔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严厉打击跨地域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非法组织和个人;全面清查已被禁止传销活动的业务;规范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针对传销活动在一些地区有所抬头,从原来的“传商品”演变成“传人头”;利用互联网、股票期权等新形式进行传销;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重点打击。
    2002年2月4日,国家外经贸部、国内贸易局和国家工商局颁布《关于<关于外资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字[2002]31号)。通知规定:转型企业不得将雇佣的推销人员以部门、团队、小组等名目组成网络,从事营销活动。转型企业对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金额计提报酬,不得对推销人员以介绍加入等名目为由计提任何报酬。
    2005年9月2日,《直销管理条例》正式出台。与其相关的一些配套法规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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