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期待法律界定
发布: 2005-10-02 00:00:00 作者: root整理 来源:
如何区分多层次的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专家提出了“冷静期”与“退货制度”这两个参考指标———
前不久,一块“中国直销实验研究基地”的牌子正式挂在了四川简阳正田实业有限公司的门上,这是在公然操作早已声名狼藉的传销么?直销和传销究竟有什么联系?一时间,直销和传销的讨论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不少读者也来信询问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
按照我国入世的承诺,2004年底前,我国必须对无固定地点的销售模式,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并制定相应法规,而直销正属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范畴。
3月12日,商务部直销立法考察团从美国回到北京。业界普遍相信,直销法很快将浮出水面。
传销只是直销的一个种类
熟悉IT行业的人士总是对“戴尔神话”津津乐道,在这样一个高科技行业里,缺乏核心技术和研发积累的戴尔公司,却创造了全球电脑销量第一的惊人业绩,2003年的营业额更超过了400亿美元,而戴尔的秘诀就是直销。
按照国际直销协会的定义,直销是人对人的销售产品或服务,不通过固定零售店铺进行。戴尔模式只是其中一类,我们平时接触到的电视购物、电话订购、邮购、自动售货机等都属于直销。
直销最早在1940年左右出现于美国,1990年,雅芳进入中国,也把直销带到中国,随后一批国际直销公司进入,到1996年我国共批准了41家直销公司。
但是,直销的方式不仅仅是上面提到的这些单层次直销,它还有很重要的一类就是多层次直销,即通常所说的传销。直销进入中国后不久,由于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传销方式被不法分子利用来骗取钱财、牟取暴利,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1998年4月,在著名的“爽安康摇摆机”事件后,国务院终于打出重拳,颁发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两个月后,国家工商总局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利、雅芳、玫琳凯等十家外资企业重新获得批准,改成“店铺+雇佣推销员”形式继续在华业务。
如何辨别非法传销
尽管1998年起就有了明确的禁令,关于非法传销诈骗的报道却一直不绝于报端。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怎样区分合法的多层次直销和非法传销呢?有关专家指出,“冷静期”和“退货制度”是两个重要指标。
所谓“冷静期”,就是在一定期限内,销售商或顾客可以终止所签的销售合同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并且所购产品也可以全额退还;而“退货制度”指销售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未受损害的、仍具有销售价值的产品退回给公司。许多非法传销公司表面上具备这两个条件,但往往设置苛刻条件,使其形同虚设。
业内分析认为,多层次直销是将优质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公司的退货保障政策可以保护推销员免受经济上的损失;而非法传销是基本依赖于拉人头,通过收取各种所谓的入会费来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
专家还提醒直销公司的业务员们,如果需要交纳高额的入会费或认购相当金额的货品,如果收入主要来自介绍他人入会抽取的佣金而非销售货品的利润和业绩奖金,如果公司总灌输短期赚大钱的理念,如果公司不接受退货或退货期限极短,那么这家公司就很可能是一家非法的传销公司。
直销立法最大的难题
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谈及直销立法时表示,很多国家对直销的管理都非常严格,我们要制定出一个既符合世贸组织原则,又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规定。
2月9日,商务部外资司官员在中美商务理事会经贸座谈会上透露,我国有望年内制订直销业相关法律;2月11日,部长助理黄海举行新闻发布会,确认直销立法进程加快,商务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加紧制定有关管理办法;3月12日,商务部直销立法考察团回京,与世界直销协会联盟部分成员商讨了我国直销立法事宜。
业内普遍认为,尽可能地防范非法传销死灰复燃是直销立法的核心问题。从内部管理角度看,直销企业一般业务员众多,有的多达10万人,一般企业管理层很难察觉个别业务人员的非法传销行为;从监管角度讲,随时可能消失的无店面销售,也给有关部门的监管带来相当的难度。直销立法如果不能在这两方面有所对策的话,要真正做到对直销业的规范恐怕困难重重。
正如部长助理黄海所说:法规还没有出台,具体哪家企业符合还不好比较,但继续打击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原则,在新法规中将得到新的体现。
资料:什么是直销 Direct Selling
销售人员以面对面的说明方式而不是固定店铺经营的方式,把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或推广给最终消费者,并计算提取报酬的一种营销方式。根据不同的公司,这些直接销售人员被称为销售商、销售代表、顾问或其他头衔,他们主要通过上门展示产品、开办活动或者是一对一销售的方式来推销产品。
直销与传销或变相传销的区别
传销或变相传销与目前的直销概念有三大区别。首先,传销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其次,传销通过多个“上线人员”与“下线人员”之间的网络结构进行;最后,传销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